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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立宪与近代政治观念嬗变的基础性思维/王勇

2020-05-20 作者: 点击:[]


[摘 要]晚清立宪史研究已成规模,但就其所承载的历史和实践意义而言尚有深入的必要。现有宪政史研究的线性思维模式和类型化方法不仅改变了对具体史实的解释,同时也遮蔽了作为基础性和整体性思维发生作用的旧学政制观念。就此,需要对主宰观念发生发展的思维模式进行追究,从而揭示晚清立宪观念转变的内在逻辑。

[关键词]宪政史研究 基础性思维 思想史

晚清立宪与近代政治观念嬗变的基础性思维

——兼从金观涛、王人博近著评晚清宪政史现状

一、本文讨论的对象和语境

任何一个开放的社会,都要处理两方面的关系,一是纵向的自我历史传承,二是内部世界与外部世界的横向关联。处“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历史拐点,晚清七十年间,固守传统与接纳西学之间的纠葛极其复杂,它承载了全新的政治和法律思想的嬗替谱系。“古今”与“中西”两类关系及其衍生因素既是近代中国政治和法律变革的具体语境,也是后世学者进入这段历史的主要切入点和分析工具,是实践思维和理论思维共同涉及的对象。

戊戌变法运动被学界誉为学术“常青树”,以此事件为中心向两向辐射,学术界对晚清立宪运动的研究已经很多,且常议常新。[1](P1)因其“大变局”的历史临界意义,晚清七十年的政法变革构成了一个不可替代而又极富历史和实践意义的理论标本。那么,我们应该如何认识此间面相复杂、歧义丛生的政制思想谱系?于今日而言,其能够开放出来的实践意义又有哪些?本文借由对相关论著的分析和商榷切入,拟提出若干意见以期求教于方家以推进相关问题的讨论。

二、思想史模式与晚清宪政史现状

大体上说,关于晚清宪政史的研究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实证史学和制度论范式,以侯宜杰先生的《二十世纪初中国政治改革风潮——清末立宪运动史》为代表,实证性、考辨性为典范的实证史学研究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是任何接续性研究的前提和基础。如侯先生著作的开拓性意义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通过对大量第一手文献材料的梳理和考辨,为我们勾勒出了一幅较为完整和清晰的晚清立宪史,其功力尤其体现在对具体史实的整理和校对上;第二、能够从朝堂与民间两个场域互动的角度来诠释晚清政治变革运动,从而改变了晚清史即“晚清精英史”的潜在意识;第三、该著的方法论意义在于它为晚清立宪史研究确立了一种基本的学术典范。此后所出的诸多论作都在不同程度上受其影响,目前晚清宪政史研究领域中的主流也是实证史学范式。[①]根据郭绍敏博士的研究,“在中国近代宪政史研究领域,占主导地位的仍是传统的‘实证史学’范式,更加注重史料的清理以及史实的叙述或者说重建”。[2](P218)但是把晚清宪政研究止于史实叙事或制度性阐释,或简约地把立宪归结为制度构建不仅有漠视近代宪政史的观念意义之虞,而且还有搁置其当代实践意义之嫌。就此而言,思想史或观念史模式的研究就是一种有效的补充。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思想史模式的研究陆续涌现,典型者可见于萧功秦和王人博等人的研究。

宪政思想源出于西方,但是它在转入中国之后却在观念和价值方面被进行了重构,而这种重构的背后则有着深厚和复杂的机理。王人博教授从思想史的角度对此有过较为详尽的研究,在他看来,“中西所处的历史和各自所应对挑战的差异,决定了中国在接受西方宪政及其思想时便有了自己独特的语境,这首先表现在对宪政的价值诉求和基本目标的设定上”。[3](P11)据此,王人博较为详尽地考辨了“师夷长技”心理在近代中国宪政思想流转中的基础性作用,并系统地研究与反思了在学界几成主流的“富强论”宪政解读范式。王人博指出,宪政价值在近代中国在两个层面上被使用,“在最高层,宪政被赋予了一种超凡魔力,它被主要被看作是一种并非与某个人或某些人的具体处境相联系的一种制度性构架,而是一种拉动力,牵引着国家的富强。……在低一个层次上,宪政被设想为一种能够克服中国传统的‘专制主义’不可替代的工具。……力图通过模仿而创设一种参与性与防御性并存的制度结构,为国家富强提供制度上的保证”。[3](P1,2)也就是说,一种“富强焦灼感”替代了宪政的本体论价值,成为近代立宪的规定性情绪。这里王教授清晰地指出了无论是目的论(富强)还是在方法论(制度保证)上,宪政都被作了重新的意义添加,从而服务于救亡图存的时代主题。

“西方宪政之于中国的功利性质一方面人为地模糊了文化观察的视线,另一方面也决定了中国近代宪政文化生成的‘非价值理性’特征”。[3](P118)在笔者看来,“富强论”范式在一定程度上暗合于“救亡压倒启蒙”的思想史范式,但却没有充分抵达此范式所蕴涵的观念史深度。“富强论”范式在很大程度上以“断裂”掩盖了“连续”,以“巨变”淹没了“嬗变”,从而悬置了近代宪政史上另一个主题——传统观念与思维在近代政治演变中的基础性意义。“宪政之能立不能立,则不系乎政府,而系乎国民。且并不系乎今日之国民,实系乎先民之政教。先民政教中,其犹有善因耶,则宪政必立,而吾国必强;其竟无善耶,则宪政必不立,而吾国必亡”。[4](P577)而与“冲击—回应”模式相因应的“断裂论”否认尚待学界深入研究的“自改革”因素。[②]从这个意义上说,“富强论”范式尚不能完全解释晚清立宪思想嬗变的深层机理。而此中的问题纠结,如金观涛等指出,“一方面,推行政治经济改革和引进西方政治经济制度,就必须对新的政治经济制度进行正当性论证,无论是君主立宪还是开议院,都必须承认某种程度的民权。这样,把儒家伦理作为整个政治权力合法性来源就不再是合适的了。但另一方面,儒家意识形态又是清廷和绅士统治权力的正当性来源,是不能放弃的,由当权者推行学习西方的改革,又必须坚持儒家纲常名教”。[5](P131)借西方器物为“用”,晚清的政治精英力图以体用二分的方法延续传统政教体系,借以实现驱除外虏,达致富强的现实目的,但却难以保持旧体与新用之间的绝缘,而正是在处理这个问题的过程中,凸显了其政制思想的艰难嬗变,这种嬗变并不止于“师夷长技”和“寻求富强”本身,而有其更为基础性的思想原型。

今人多用“千年未有之大变局”来描述晚清七十年的转折性意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意味着几千年积累的经验已经无法解释和应对国门打开、西潮灌入的新问题。但是这种理解是后世的反观,而不完全是李鸿章初创此句时的意思,更非当时朝野精英的广泛共识。相反,一种较为清晰的思维一直贯穿于晚清朝野精英的思想世界中。鸦片战争失败后,参与议和的琦善虽持主和论,但其对西洋外邦所持论调乃是,“蛮夷之国,犬羊之性,初未知礼义廉耻,又安知君臣上下”。[6](P7)而同为议和大臣的牛鉴也说,“彼虽畜类,亦具人形。譬如桀犬狂吠,本不足以论是非,及投以肉食,未尝不摇尾而帖伏”。[7](P26)在晚清的士人看来,西人入侵与历史上夷狄入主中原不会有什么不同,最终都会被中国化,成为华夏文明接续者,于是“晚清思想家深信文化中具有无时间性之因子,既无时间性,必能适应现代而无须扬弃”。[8](P10)于是有所谓“茶黄制夷”的怪论便不足为奇。

2009年王人博教授领衔出版了《中国近代宪政史上的关键词》一书。这是近年“关键词”研究方法渐兴以来,关于中国宪政问题研究的第一本较为详细的论作。本书极大地拓展了作者在《中国近代的宪政思潮》中的研究。作者的一个前提性认识在于源生于西方的宪政思想在进入中国之后发生了观念的“异化”,而“关键词”研究的任务就在于厘清这种“异化”所导致的意义混淆或思想变形。该著指出,异化的发生主要基于两种情况。一个是跨语境实践,即在近代中国的特殊“场域”当中,中国的知识人并非被动地模仿西方的宪政观念,而是对其进行了“创造性的运用”。[9](P3,4)第二是词语滥用,即基于“宪政”渐次成为一种强势话语,不乏有假借立宪而装点门面和磨砺武器的人。据此,该书考辨了与近代中国宪政发展存有纠葛的“宪法”、“民主”、“民权”、“科举”、“议院”、“训政”、“文治”和“立宪国”等关键词,尝试对相关词语的原初语境和意义转变过程进行了阐释,考辨细致、论述深刻。

但本文所要强调的是,西方观念的落地伴随着它与中国传统观念的角力,以及后者内在的自觉性转换。接纳者内在的观念意识和方法论为西方观念的落地营建了一个全新的语境和场域。无论是“跨语境实践”,还是“词语滥用”,宪政观念在中国历史上的生与长都是通过彼时政治和知识人的内在性思想实践来完成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如果缺失了对主宰观念发生发展的思维模式的清理,即使我们能够清晰地复述晚清立宪的各个历史事件,也未必能够洞悉这些事件背后的观念嬗变。即使我们能够还原晚清政治变革关键词的原初意义,却未必能从根本上避免词语和观念的再度“异化”,未必能够激活近代中国宪政史的关键意义——观念史意义和当代实践意义。域外思想的引入乃是通过一种过滤机制被接纳和使用的,恰如王人博指出,“鸦片战争后宪政之所以在中国快速流行起来,一方面是因为宪政脱离了原有语境后能使中国的知识分子对它产生诱人的联想;另一方面,是因为宪政话语包装的袋子具有很好的弹性,能在原语境的基础上技能型新意义的再次填充”。[3](P28)那么,问题在于,诱发联想和据以再造意义的原动力是什么,“跨语境实践”过程中是否有一种更隐蔽的基础性思维模式,干预甚至决定了晚清宪政观念发生和发展轨迹?

三、宪政实践及其学术史的基础性思维

后世学者在撰述晚清宪政史的时候有着或隐或显的观念和范式。“清廷在遭逢前所未有之变局之后,于应变方略,有浅及深,由近及远,迂回曲折,一变再变,历半世纪而始踏入立宪之里程。”[10](P38)后世学者多借助一个宏观的理论框架中来解释晚清政治史,并将其认定为一种“现代”建构的具体展开。[11](P6)在此范式下,近代史便是从传统社会到现代政治国家,从“天朝上国”到世界民族之林之一分子的转变过程,而近代以来的政治和法律观念的更新都被认为是一种单向的趋新过程。这种“趋新”有两种具体而交织的描述方式:第一、从洋务运动、早期维新思想,到戊戌变法,再到辛亥革命,人们对于引进西方政治观念,采行现代政治组织的观念越发坚定。第二、晚清的政治精英对现代政治问题的认识经历了一个线性且逐步深化的过程,即一个“器物→制度→文化”的纵向演变过程。

暂且不论此中已广受臧否的剪刀式的“现代化范式”的弊病,这种类型化的归纳方式虽然有助于我们抓住特定阶段的问题侧重点,但却有人为地割裂历史细节之嫌疑。它忽略了这样两个事实,第一、所谓的器物、制度和文化乃是不可分割地共存于每个具体的历史阶段的。第二、近代西方政治和法律思想的落地有一个巨大的历史和传统因素,传统中国的政治思想遗产不仅构成了外来思想生长的场域,而且还极大地干预和改变了外来思想的内容和面貌。

学术史的范式是否对应于晚清政治变革的“史实”?这是一个可以从多方面切入的问题,但共同的归着点则在于对那段史实的再现。思想史模式的研究关注就是思想的转变过程及其细节。晚清的政治和知识精英所面对的是门户洞开之后所日显的“送穷”和“退虏”的现实性议题。晚清的政治改革实践一方面艳羡西方制度的结果性示范,另一方面,其诸种变革又被要求冠以某种特殊性的话语,以此保证与祖制和政教传统进行衔接。这其间潜伏着的是一种顽固却又不难理解的思维模式。

先以一事例解说。1864年丁韪良(W. A. P. Martin)译成《万国公法》,适逢“普丹大沽口商船事件”爆发,[③]清政府借此顺利解决纠纷。尽管这成为晚清外交史罕见的胜利,却并未成为一种实践典范,而我们从恭亲王奕在奏折中则可以看出时局对此类外夷事务的认识,奕指出,“臣等因于各该国彼此互相非毁之际,乘间访探,知有万国律例一书。然于径向索取,并托翻译,又怕秘而不宣。适美国公使蒲安臣来言各国有将大清律例翻出洋字一书,并言外国有通行律例,近日经文士丁韪良译出汉文,可以观览。旋于上年九月间,带同来见。呈出《万国律例》四本,声称此书凡属有约之国,皆宜寓目。遇有事件,亦可参酌援引。……臣等防其以书尝试,要求照行,即经告以中国自有体制,未便参阅外国之书。据丁韪良告称,《大清律例》现经外国翻译,中国并未强外国以必行,岂有外国之书转强中国以必行之礼?”。[12](P7)由此可以窥知,对《万国公法》的使用,一则是因应处理夷务所需,二则以不触犯“中国自有体制”为前提。郑观应则更对《万国公法》的“工具性”本质有过揭示,“盖国之强弱相等,则藉公法相维持,若太强太弱,公法未必能行也。……然则公法固可恃而不可恃者也。且公法所论,本亦游移两可。……公法乃凭虚理,强者可执其法以绳人,弱者必不免隐忍受屈也”。[13](P110,111)

源出于西方的立宪思想能够在晚清政界和思想界占据强势的话语位置,经历了一个复杂的历史过程,而这也就是晚清的政治和知识精英在固守和接纳之间处理“中西”与“古今”关系的过程。冯桂芬指出,“愚以为在今日又宜曰‘鉴诸国’。诸国同时并域,独能自致富强,岂非相类而易行之尤大彰明较著者。如以中国之伦常名教为原本,辅以诸国富强之术,不更善之善者哉”。[14](P84)这表明以一种保持原型的方式固守传统已属木讷,但这并不意味着传统经验的彻底失效,相反它仍是以确认“中体”有效为前提的。如罗志田教授指出,“中国在近代中西文化竞争中的失败的确不可谓不明显,但中国向敌人学习的情形并不能够完全以文化失败来诠释。在某种程度上,这恐怕也是信心尚存,即确信中学可以为体这一观念使然”。[15](P20) 这是从本体意义上的一种强势的自我确信。面对日显局促的时局,晚清的士人一方面借西方器物为“用”(其中的合法性解释在于“西学源出中国说”等),另一方面也重新挖掘历史上的资源以迎合当代的变革实践,如在大力推行预备立宪的1908年,清廷就把黄宗羲等入祀文庙,并试图重新整合其趋新的政制思想以与本土的立宪实践接洽。[16](P87,88)

而分析此间的观念转变过程,金观涛等指出,“所有中国当代政治观念的形成,几乎都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十九世纪中叶以后的洋务运动时期(至甲午战争),其特点是用中国原有的政治文化观念对西方现代观念的意义进行选择性吸收;如西方现代观念和中国传统无意义相重叠之处,即该观念史全新的,因此常出现对该观念的拒斥。[5](P7)作者又从长时段的背景指出,“作为启蒙的新文化运动,其真正意义不是原来想像的价值层面的全盘西化,而是对学习结果的重构,使其变成中国式的现代观念;并用它们建构新的道德意识形态”。[5](P8)而这种重构实则存在于晚清政治史的始终。就此而言,前引罗志田所论“确信中学可以为体”从本体论意义上构成了一种理解和解释时局的基础性思维,也是处理技术、制度和文教事务的根本原则。而这种基础性思维的方法论表现则是“西学源出中学说”。如邓实所论,(先秦诸子)“其所含之义理,于西人心理、伦理、名学、社会、历史、政法,一切声光化电之学,无所不包”。[17](P59)并由此又有道与器的高低分野,如郑观应所论,“古人名物象数之学,流徙而入于泰西,其工艺之精,遂远非中国所及,盖我务其本,彼逐其末,我晰其精,彼得其粗,我穷事物之理,彼研万物之质”。[18](P242)

“晚清学人以传统知识为基础,从而解释西方事务,主观的理念常在不知不觉中支配着他们的观点”。[19](P2)金观涛分析了“天理”、“公理”和“真理”意义在近代中国语境中的变迁,他指出,“纵观‘理’字含义在近现代中国变迁的过程,特别是从洋务运动、清廷新政、预备立宪和五四以后确立中国当代正当性论证结构这一百多年历史,我们可以得到一个令人吃惊的结论。……这种合理性论证结构在现代化冲击下具有极大的内稳定性。……它尽可能地西方事务纳入自己的论证结构。……在西方现代化的冲击下,中国文化并没有改变自己正当性论证的推理结构”,[5](P69,70)现代政治观念的引入经历了“中国传统思想对西方现代观念的选择性吸收”、“对西方现代观念新意义的学习”和“用中国深层思维模式对外来新观念的重构”三个阶段。[5](P102)

可以看出在晚清立宪实践的正当性论证逻辑,以及对时局的解释和应对更多地纠缠于对那个“受损”了的传统意义世界的坚守,而这种坚守也因为西学及其政教观念的规模性涌入而显得越发执拗,也显得艰难,如列文森所指出的,这是一种与西方知识和政治秩序进行竞争,并坚信中学最终胜出一筹的集体性观念。作为一种内在性的思想转变脉络,它在极大程度上干预甚至规定了晚清政治变革的主旨,如果我们仅仅从器物、制度和文化的三段模式进行类型化分析则有简化的嫌疑,而强势借用不同面相的“现代化范式”则有削足适履之弊病。

四、余论

制度史长于材料考辨和制度沿革,展示的是外显的史事发展过程,思想史则力图进入器物背后来追踪事务流转的内在线索。两者互为观照并相得益彰。不必再述前者,如果思想史模式的研究过分倚重强势的“现代”“主义”(如“现代化范式”,“革命史范式”等)进入史实的整理和分析,一方面会有裁剪和隐匿历史之真的嫌疑,同时也无法内在性地与历史流转的内在逻辑形成对话。

如前述,晚清的政治和知识精英对如何解释一种特定的政治秩序有着清晰的基础性思维。即使武力上屡屡败给洋人,但并不能从根本上瓦解对传统经验的自信。即使对技术甚至政治观念采取开放的姿态,却依然将其纳入化外于内的路径。就此而言,诸如立宪等思潮的“跨语境实践”,一方面可能确有淮南淮北的因素,但另一方面,也是更根本的则在于当时的政治和知识精英对“中西”与“古今”关系处理的基础性思维,它一方面从表现形式上过滤和重塑了外来的事物,使之契合于人们的预期,另一方面也使得输入外来事物的正当化逻辑符合传统的文明观。

本文借王、金等论著对当前的晚清立宪研究做一简要检讨。在笔者看来,现有宪政史研究的线性思维模式和类型化方法不仅影响了对具体的史实的解释,同时也遮蔽了作为基础性和整体性思维发生作用的旧学政制观念。思想史或观念史模式的宪政史研究,一方面当然要厘清“宪政”及其关联范畴的原初意义及其在近代中国的具体流变,另一方面,也需要反思我们究竟为这些外来观念预备了何种“语境”和实践模式,而决定此种“语境”和“实践”的思维模式和预置观念又是什么?就此,对主宰了政治观念发生和发展的思维模式进行追究就是必要的,以此揭示晚清立宪观念转变的内在逻辑,既能够照顾到西方因素的冲击和影响,同时也能够从晚清政治内在逻辑的意义上来进行理论解释,从而摆脱让历史服从“现代化范式”的现代社会科学研究怪像。

(作者系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本文刊载于《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年第6期。)

注释:

[1]茅海建.戊戌变法史事考[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

[2]郭绍敏.局限与反思:近十年来国内清末宪政史研究述评[A].东吴法学,第十六卷[C].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3]王人博.中国近代的宪政思潮[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4]佚名.论立宪与外交之关系[A].张枬、王忍之.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二卷)[C]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63.

[5]金观涛、刘青峰.观念史研究:中国现代重要政治术语的形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6]文庆等.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C],第十五卷,北京:中华书局,1950.

[7]文庆等.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C],第五十三卷,北京:中华书局,1950.

[8]汪荣祖.晚清变法思想论丛[M].北京:新星出版社,2008.

[9]王人博等.中国近代宪政史上的关键词[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10]荆知仁.中国立宪史[M].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4.

[11]萧功秦.危机中的变革∶清末现代化进程中的激进与保守[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9.

[12]文庆等.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C],第十五卷,北京:中华书局,1950.

[13]郑观应.盛世危言[C].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

[14]冯桂芬.校邠庐抗议•采西学议[A].郑大华.采西学议:冯桂芬、马建忠集[C].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

[15]罗志田.权势转移:近代中国的思想、社会与学术[M].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1999.

[16]何冠彪.顾炎武、黄宗羲、王夫之入祀文庙始末[J].汉学研究,1991,(1).

[17]邓实.古学复兴论[A].张枬等编.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C],(第二卷上册).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63.

[18]郑观应.郑观应集[M],(上册).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

[19]王尔敏.晚清政治思想史论[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

[①]中国社科院近代史研究所李细珠博士近年来始终关注着晚清政治史研究发展状况,并撰写年度“研究概述”。他指出,“就学科建设而言,晚清政治史研究已相对成熟而起点较高,要想取得突破性进展是相当困难的。检视2005年晚清政治史研究的论著,数量不少,但实质性的研究成果不多。在这为数不多的实质性研究成果中,有两个值得注意的特点:一是重视实证研究方法;二是重视制度史研究。这种情况,尤其是在戊戌变法与清末新政研究方面较为突出”。尽管此评价是针对2005年度的发展状况,实际上也适用于整个晚清政治史研究。参见:“2005年晚清政治史研究概述”,http://jds.cass.cn/Article/20060410080412.asp,2010年7月31日访问。

[②]“自改革”语出龚自珍《乙丙之际箸议第七》中“与其赠来者以劲改革,孰若自改革”一句。但早在恽敬《三代因革论》等倡行经世思潮的文论中就已经提出了自主性变革的思想,而这种思想以一种缓变的方式存续于晚清的政治观念史中。另外:关于晚清政治变革中的“自改革”问题,朱维铮教授有过简要讨论,见龙应台,朱维铮:《维新旧梦录——戊戌前百年中国的“自改革”运动》,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年版,朱维铮导读。

[③]1864年4月,普鲁士公使乘坐军舰来华,在天津大沽口海面上无端捕获三艘丹麦籍商船。时值普鲁士正在同丹麦进行战争,对此事件极为敏感,清政府借此机会试验此国际法。在交涉中,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提出抗议,指出普鲁士公使“此次扣留丹麦货船处所,乃系中国专辖之内洋”,按照公法例,当属清政府管辖,并以如普鲁士不释放丹麦商船清廷将不予以接待相威胁。在这种情况下,普鲁士释放了丹麦商船,使这一原本可能成为严重事件的外交纠纷得到顺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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