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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社会和关于法治中国想象的重组/王勇

2020-05-20 作者: 点击:[]


我们大体上都熟知的知识界经久讨论的两个问题构成了本文的分析对象,一是我们当下所面对的中国处于一个经济和社会发展急剧变化的转型时期,如何在微观乃至中层的意义上考虑规则和制度的建构问题?这是重组中国的重要的知识努力;另一个我们始终沉溺其中的话题是那个肇端于19世纪40年代,并且以不同的面相出现在150多年来中国思想界的问题——如何认识中西关系并反思一个定义中国的问题。在一定意义上讲,后者构成了定义和解释前者成绩的深层知识资源,但或许这只是思想界的自我想象,规则和制度的立法者仿佛并没有深刻意会这一点。也就说在解释具体中国的问题上存在一个理论与现实的知识断裂。而当我们继续分析这种知识与实践关系在现实场域中的存在状况时,就无法不涉及知识本身所具有的品格担当,更会关涉到知识本身对它所指设对象所具有的正当性赋予力量与反思、批判性力量之间的关系。而实际上,在当下中国思想界还存在着一个“思”与“不思”的更为根本的问题。

邓正来教授把这种知识断裂解释为“思想”与“不思想”或“反思想”的对立。在《中国法学向何处》中,[1]经由对四种法学理论模式的反思与批判,并对论题进行了一般化和延伸处理(“现代化范式”的指摘,“理想图景”的建构意义,全球结构宰制关系祛蔽,“主体性中国”的凸显)之后,邓正来教授指出了中国思想界所面临之基本境况(反智时代),并且作为文章出场的直接意义,他提起了对中国思想界在这一时代情势下的学术倡议——从所谓的寻求从“主权的中国”向“主体性的中国”的转向,以及寻求从“思想”到“对思想根据进行思想”的转向,并进而给出了此一特定时空下的中国法学的理论论纲——探寻“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法学新时代论纲。自然邓正来经由关于既往26年中国法学的反思与批判和关于全球结构宰制下的中国图景想象的分析属于这个时代知识努力的一个独特个案,它通过剥离外部嵌入的宰制力量(“现代化范式”和“全球化”)指出了中国思想界的那种充当“共谋”角色的“不思想”的现实图式,并且对前“中国向何处去”这一问题而在的标识中国之主体性的“思想”问题进行了前提性分析。就文章的理论意义,我们很难判断这是不是一种残酷的自我疗毒。[2]笔者以为,如何看待和分析邓正来的问题取决于我们如何达成关于中国现实图式的共识,关于特定时空下中国具体面相的微观探察,包括关于知识与现实之间关系状况的理解。就此,我们把分析集中在现实中国的理论思考方面。

我们基本上都认可,改革开放以来,“转型”构成了中国社会最为重要的特征。同时,作为一种进行中的事实,“转型”也构成了我们分析当下中国社会问题时最为突出的结构性因素,这里的结构性表现为各种因素的关系宰制,力量钳制等。而且从上个世纪90代开始,这一问题在遭遇“全球化”后开始呈现出一种更为复杂的面相,城乡格局差异,贫富差异等问题交错在一起,使得问题的清晰化越发困难。

1978年以来,在规则和制度方面,国家自上而下推行的“变法模式”的立法活动为整个国家和社会的发展提供了最为广泛和最具有实效影响的建制资源。国家治理,社会运行和经济发展等所倚赖的基本规则被规模性地建立起来。在这一阶段,作为秩序保障的法律规则在提供一般性预期和保护的同时,在另一个层面上也为推动国家、社会以及市场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支持,实际上这个过程同时也是法律与制度逐渐趋于完备的过程。就此而言,法制建设的成就是巨大的。

但是当把属于中国社会独特的面相揭开的时候,我们会发现法律的完备并没有达到我们那种关于法治图景的自然预期或想象,换句话说,法条和制度的建设乃至趋于完备并不能构成我们对这30年来法制建设的总体性评价。一个耐人寻味的现象是——根据法律实效的评价标准,法律规则的制订和运行远不及它的制订者及公众对它的期待,甚至在一定意义上有人会用完全不同的两种评价话语来论断30年来的法律发展,法律在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并没有获得民众的一致意见。自然,这里面我们要抛去相当比例的因为法律生活的个人体验而形成的偶然性意见。

为什么制度的完备换来的是一个区别于它在西方社会的结果?笔者以为,中国社会在近30年来的独特面相是法律规则运行状况迥异于西方社会的重要因素,这种因素是结构性的,它表现为一系列问题交织作用,彼此嵌入与钳制的样态。它使得法律本身的运作逻辑在中国这个特殊的场域获得了独特的结构场域。美国法学家庞德把法律哲学的经典话题概括为法律必须稳定,但又不能够静止不变。[3]法律既要提供合理的预期和一般性的安全保障,又要为社会的发展提供推动力量,同时在社会发展中获得自身演进的内容。那么如何处理法律的稳定与发展关系已经是法律哲学恒久未决的主题,而把这一问题挪移到中国转型时期这一特殊场景下,可以想象问题的艰巨和复杂。

我们的特殊性在于我们首先面临着一个极难驾御和把握的国际环境,而这一环境被话语式地建构为经济和政治等力量宰制的“全球化”的时候,我们获至的乃是一个具有“优势与弱势”,或“中心与边缘”差别的外部结构或场域,而我们本身是个多民族国家,地区差异、城乡差异、贫富差异、知识差异都是结构性的因素。在发展过程中,全球结构的力量将被以标签化为各种价值(诸如民主、人权、可持续发展等等)的方式运送进关于中国发展的策略与方案中。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家主导型的法律发展一方面保障了发展效率的同时也整体性地凸显出了各种纷繁复杂的问题。同时伴随着经济和社会的迅速发展,这种先前体现的效率优势将越来越被国家主导方式所带来的反制效应所抵消。这种发展主义的方针指导下,确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国家法制建设侧重于保障国家、企业、公司等集体利益,法律被认为是发展经济的有力工具,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4]面对纷繁复杂的具体问题,“变法模式”的改革如何在即时性调整与建设远景,社会发展与市民权利的保障目标之间的衡平。

同时,我们先前存在的一个问题将在相当长的时间里继续存在,即从文化或发展资源方面,如何看待中西关系问题?西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模式在多大程度上可以为我们借鉴,资本主义发展模式所生产出来的知识资源,尤其是那种“传统与现代”截然二分,并且经由学者做先锋所建构出来的“没有自己历史的东方”等等社会发展理论时时会以某种面相(比如浪漫的“全球化”)嵌入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而在这场缺失了反思与批判知识移植运动中最为要害的是,西方社会发展中的历时性问题以及由此型构起来的社会科学理论被简单地挪置为中国发展进程中也必然会遇到的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实际把西方现代化进程中所形成的制度建构和物化成果倒果为因地当作中国发展必需的前提条件或发展模式范本,无疑这种缺失了反思与批判的西方现代化理论于中国发展乃是极不可欲的。以建设法治中国为例,依照法律规则治理的思维并不是完全传统中国所自有的,现在的法律发展与法治建设更多是求取于西方的经验,如何缺乏对这一问题的反思,将可能导致中国法律发展论者认识不到其自身存在的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看不到中西传统异质下法律成长过程中,作为特色,法律在西方“有”而转换至中国场景中可能“无”的问题;另一方面,同一逻辑纵深而言,看不到法律制度因为其西方土壤的原生性而表现出的西方“无”而在异质的中国可能“有”的问题。[5]在对这一问题保有知识上的自觉为我们把中国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供了现实意义上的可能性。

无疑,以上关于中国现实之独特面相的简单分析表明,中国的社会转型显然不能简单地“传统”与“现代”这种社会分类进行裁剪和框定。中国社会的规则和制度图景将区别于西方现代化论者的经典解释——这种解释认为,当下世界的所有国家都可以根据西方现代化所取得的成就而被界分为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人类历史注定沿着单一轨线发展,此一轨线由前后相续、性质严格区别的阶段构成;依据上述“传统—现代”两分观,这种发展就表现为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进化。邓正来教授指出,这是一幅遮蔽了中国人想象自己图景可能性的西方社会的图景,正是这一遮蔽使反思性的知识(意识)在中国思想界付之阙如。

我们面对是这样的中国:现实的巨大变化——转型,已经形成的文化想象和价值选择——现代化和法治中国,关于现实的建制策略和我们的知识之间的差异和断裂——反思的不在场。“转型”这一事实性存在和关于“全球化”的话语争论构成了讨论“中国向何处去”问题结构性因素,在这种背景下如何看待西方国家经济,政治和社会建制所施加的示范力量?从鸦片战争开始,规则和制度的移植一直是我们热衷关注的问题,尽管在不同的时期它以不同的面貌表现出来。问题不是说规则和制度的策略式应对不重要,毋宁说在不意识既有知识与现实存在断裂这一问题下,单纯的制度讨论存在一个以“实然”遮蔽应然的问题。再以全球化问题讨论为例,第一,从目前已经展开和进行的制度的规模扩张并不能够当然证明全球化本身的正当性,事实本身并不当然论证应然问题。第二,即使谈制度应对,我们也应该看到,并不是与某种(如欧美)“标准”契合才使我们有可能获得一种可欲的生活。制度建构并不是唯一的,地方性知识同样发挥着维续人和社会的存在状态,“全球化”式的制度应对并不能够取得“普遍”对“地方”的优先性。而且,实际上这种简单的,即时性的对策式讨论的要害还在于,没有看到“全球化与中国”问题是一个双向问题,仅仅关注中国对全球化的应变或是否应变的问题,不追问“全球化”问题对我们理解中国的意义,无视“讨论”的一个最为根本的性质——主体间性。关于全球化问题,在相当的意义上讲,作为主体的中国是失语的。无论借名“接轨”还是“同步”,如果缺失了立足点,很有可能是我们主动的行为都是源于对他人逻辑的被动接受,也就是说在这场关于新秩序的论辩中,“全球化”本身可能隐含的结构意义(关系宰制,力量宰制)被忽略了。

如何描绘我们的现实,根据哪种立场提起关于中国未来图景的重新想象?邓正来教授指出要对中国进行问题化的理论处理,“在社会学和经济学既有研究的基础上对中国社会转型阶段做切实的研究;……这种研究既不是对现实现象所做的毫无问题意识的平面描述,也不是对各种现象的简单罗列,而是对它们做‘问题化’的理论处理……在努力对中国社会转型阶段进行切实研究的过程中,我们所期望的乃是要形成有助益于我们各自认识中国社会转型阶段的‘问题束’。……根据论者各自对中国社会转型阶段的“问题束”所做的阐释,努力建构中国自己在这个特定时空结构中的‘法律理想图景’”[6],以此去建构、捍卫,评价及批判中国法治与社会的发展。于此,我们把文章开始的两个问题勾连了起来,即如何看待知识对于其分析对象所具有的正当性赋予与反思、批判意义的关系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作为国家主题的现代化进程的推进,中国法学在晚近30年来的发展获得了学人极大的关注,一方面这源于改革过程中的社会秩序和制度重建对之提出的智力需求,另一方面也是法学学术逻辑自身运转的结果。但需要提及的是,因为法学的此种“入世”品格,在其直接性地对社会秩序与制度提供各种建构性支援的过程中,表现为知识生产中源于实践需求与来自学术场域逻辑的紧张也较为明显。能够意识到这一点,把知识本身所具有的反思与批判的力量解放出来,使之能够面对我们具体而丰富的现实,并能够对之进行提问,这是思想本身在任何特定时空场景中的根本意义,它将使那些日常性的,为我们所熟知却经常简单化了的对象得到“祛蔽”,并使我们有可能进一步去追究它的正当性基础,进而形成关于它的某种图景想象。也就说,进行动词意义上的思想,使思想回到知识领域,这是开启建构法治中国的前提性工作。

(作者系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本文原载于《现代法学》2006年第6期。)

[1]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

[2]关于邓正来文本的争论体现在:《政法论坛》2005年第6期:邹立君《“现实”的问题化:一种崭新的理论进路》,王恒《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吴一裕《论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可能性》,张琪《定义“中国”:出路抑或陷阱》,柯岚《中国法学存在“总体性危机”吗?》、朱振《“知识权力”之下的知识分子》,魏治勋《法学“现代化范式”批判的矛盾境遇》及刘小平《“理想图景”讨论中的“哥顿神结”》;《政法论坛》2006年第2期,魏敦友《当代中国法哲学的使命》;《社会科学论坛》2006年第1期:钱大军《中国法学研究人员向何处去》,于小艺《中国法学之自主性寻求》和王勇《迈向知识的法理学》;《浙江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陈林林《无根基时代的智识努力》,葛四友《中西差别与“现代化范式”的反思》,袁贺《现代性与中国法学的迷思》和周红阳《为什么问得那么不妙》;《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3期:邓勇《“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意义与两种反思》。另有30多位不同学科的博士生撰写的专门评论《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论文集《分析与批判:学术传承的方式》,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关于分析、批判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极为庞杂的文字梳理请参见王勇:《建构中国法律哲学的前提性准备》,载刘小平,蔡宏伟主编《分析与批判:学术传承的方式》,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3][美]罗斯科·庞德:《法律史解释》,邓正来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页。

[4]於兴中:“解放、发展与法律:走向后现代的现代性”,载於兴中:《法治与文明秩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77页。

[5]王勇:“迈向反思的法理学”,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

[6]邓正来:“全球化时代与中国法学”,载《学习与探索》200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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