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个人简介
王利民,1959年7月生,吉林省梅河口市人。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二级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大连海事大学民法哲学研究中心主任。2009年首届“辽宁省杰出中青年法学专家”;2010年 “大连市第五批优秀专家”。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第五、六届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何勤华主编《中国法学家访谈录》(第六卷)入选法学家。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14ZDC022)首席专家。主要研究领域为中国民法学与民法哲学。讲授民法总论、物权法、合同法和知识产权法等课程。

王利民教授在辽宁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上讲话
二、个人简历
1979年全国统一高考吉林省通化地区文科成绩第一名。1983年本科生毕业于吉林大学历史系,1986年硕士研究生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2006年取得大连海事大学法学博士学位。1986年7月至2002年2月期间,在东北财经大学法律系任教,曾担任该校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所长,法律系副主任、法学院副院长(主持工作),成立法学院。2002年3月起任教于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2002年11月,教育部民法骨干教师培训班学习。2005年7月,被辽宁省法学会确定为辽宁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候选人,负责该会成立筹备工作,同年10月在该会成立大会上当选第一届理事会会长,2010年9月、2015年9月,连任该会第二、第三届理事会会长。2006年4月,任大连海事大学专业学位教育学院副院长、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主任,主管学校新增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教育工作,创建学校培养制度与模式。2007年7月,美国肯尼索州立大学培训学习。2011年9月至2017年10月,任法学院副院长、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主任。2011年3月,创办辽宁民同律师事务所,任首席律师、执行管理人。2012年2月受聘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第五届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2017年连任。2013年10月,负责成立社团法人辽宁省民法学会并当选第一届理事会会长,2018年10月,连任第二届理事会会长。2013年提议中国法学会民法学会研究会发起创办“全国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论坛”,同年11月首届、2015年5月第二届、2017年7月第三届论坛分别在大连举行,产生了全国性学术影响。2015年4月,任大连海事大学民法哲学研究中心主任。2015年12月,创办学术网站“中国民法哲学网”。

王利民教授在辽宁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上讲话
三、学术兼职
主要学术兼职: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常务理事;辽宁省民法学会(社团法人)会长;辽宁省法学会常务理事,辽宁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辽宁省法学会第五、第六届学术委员会委员。

王利民教授在辽宁省民法学会(社团法人)成立大会上讲话
四、荣誉称号
2012年9月,被评为2012年度“大连海事大学优秀研究生导师”;
2010年12月,荣获“全国交通企(事)业单位先进法律工作者”荣誉称号。
2006、2007年度荣获“辽宁省法学会系统优秀法学工作者”荣誉称号。
1995年度“东北财经大学优秀教师”。

王利民教授在辽宁省法学会第五届二次理事会会议上发言
五、科研成果
出版《民法道德论——市民社会的秩序构造》、《论当代民法精神与中国民法典》(主编)、《论传统民法文化与中国民法典》(主编)、《论民法的精神》(主编)、《人的私法地位》(第二版)、《民法的精神构造——民法哲学的思考》、《论人的私法地位——从一个制度的分析》、《境外影视作品版权二元保护论》、《民法本论》、《物权本论》、《民法学》(主编)、《国际私法学》(主编)、《知识产权法学》(主编)和《中国法制史学》(主编)等著作十余部,发表《对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定义”与“种类”的重新思考》(《法学与实践》1997年第2期)、《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新论》(《法学论坛》2006年第6期),《我国公有权制度的物权法构建》(《当代法学》2006年第2期)、《论法治的根本是精神》(《社会科学辑刊》2012年第5期)等论文90余篇。提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主体设定民事权利和义务对象的事物’”、“过错推定规则的演进——现代归责原则的发展”、“知识产权是‘单一财产权’”、“境外影视作品版权的‘二元’承认与保护”、“国际私法是‘非调整性法律’即划分国际私法的标准是其规范本身的特征即冲突规范的特定形式和作用”以及“我国‘土地使用权’作为公有权条件下土地商品化所必然借助的产权形式应当是‘相当于所有权的使用权’”等理论观点。
主持国家社科基金、司法部、辽宁省社科基金等国家和省部级项目十余项,是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民法精神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民本模式研究”(14ZDC022)首席专家;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民法道德论》(14FFX030)独立作者。

王利民教授主持首届“全国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论坛”
六、代表性著作
1.《民法道德论——市民社会的秩序构造》,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2014年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成果)。本书在规范伦理学的基础上,把“道德本体”与“民法形式”作为统一的社会规范体系,认识本体性社会规范的道德本质,并在道德本体的基础上认识道德与民法的统一社会生态构造性及其在社会生态构造中相互联系的条件和作用,从而揭示民法与道德的关系以及民法的伦理基础。
2.《人的私法地位》,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1版(书名《论人的私法地位——从一个制度的分析》),2013年第2版。“十二五国家重点规划出版图书”。2007年9月27日《辽宁法制报》以《关注民法的人性与正义》为题对该书作专题报道;《理论界》杂志2009年第3期以《对人的私法地位的法哲学分析》一文对该书内容和观点进行介绍。2013年10月21日《大连日报》以《一本书的民法哲学》为题刊登再版专访;2013年12月17日《光明日报》同题刊登我国著名民法学家孙宪忠教授的书评。该书核心观点以《法律之人》一文刊载于2014年4月30日《光明日报》理论版。该书获大连市第十六届社会科学进步奖一等奖。

王利民教授主持第二届“全国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论坛”
3.《民法的精神构造——民法哲学的思考》,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十二五”国家重点规划出版图书。2010年第9期《平安辽宁》杂志以《我为什么写〈民法的精神构造〉》一文进行专题介绍。本书提出了“民法精神构造”的概念并作为研究的对象和主题,是面向法治中国生态建设与转型推进的“生态法学”研究成果。
4.《境外影视作品版权二元保护论》,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司法部2009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成果,其核心观点以《论双重版电影版权的“二元”承认与保护》一文发表于《当代法学》2009年第6期。境外影视作品的审查与引进,产生引进境外影视作品与非引进境外影视作品版权承认与保护的冲突问题。本书论述了非引进境外影视作品版权的各项具体权利在“二元”保护理论中的配置,提出了非引进境外影视作品在中国境内“享有的版权”和“禁止的版权”的版权二分法。

王利民教授主持第三届“全国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论坛”开幕式
七、民法哲学观点
王利民教授的民法哲学研究,以中国社会民法精神缺失的法治生态现状为认识的基础和起点,根据“后法律体系时代”和社会转型期中国法治建设的基本特点、主要矛盾、价值目标、特定诉求和历史任务提出问题,在揭示法治中国生态建设及其转型推进的社会结构与精神条件的基础上,提出中国法治生态建设的模式理论,探索中国法治生态建设与转型实现的必由性。
王利民教授的民法哲学研究,以道德本体与民法形式作为统一的社会规范体系为认识前提。在规范伦理学的基础上,认识本体性社会规范的道德本质,并在道德本体的基础上认识道德与民法的统一社会构造性及其在社会构造中相互联系的条件和作用,从而揭示民法与道德的关系以及民法的伦理基础。

王利民教授主持第四届“全国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论坛”开幕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