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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届“全国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论坛”简报

2020-02-14 作者: 点击:[]

目录

一、预备会议

二、开幕仪式

三、主题报告

四、主题论坛

五、论坛研讨

一、预备会议

时间:2013年11月8日,20:00—20:30

地点:大连海事大学育鲲轮

孙鹏主持(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在明天正式论坛开始之前,我们开一个预备会。本次论坛由中国民法研究会主办,辽宁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辽宁省民法学会承办,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大连豪轩房地产开发公司协办。今晚的预备会议有两项议程:一是请辽宁省民法学会会长王利民教授通报论坛组织安排情况,二是请中国民法学会副会长马新彦教授就论坛组织安排讲话。首先,请王利民教授通报论坛组织安排情况。

王利民讲话(辽宁省民法学会会长、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

首先,欢迎来自全国法学院校的各位民法学者光临大连海事大学并到育鲲轮上晚餐。在论坛开始之前,作为首届论坛筹备的组织者,为了明天论坛的成功举行,我向大家通报的,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论坛发起背景,二是此次论坛的筹备情况,三是此次论坛的程序安排。

应邀来参加本次论坛的在座各位,都是我国民法学界中青年法学家的代表,各位的到来是本次论坛能够成功举办的最重要条件,所以非常感谢大家的到来。在座中,我的年龄,可能除了新彦老师,是各位中最大的,但是我想,学术不在于年龄高低,就在于学术本身,学术本身是最值得尊敬的,所以,我非常有幸借这次论坛的机会,和大家共同探讨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的问题,我知道在座各位对于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问题,都有很深的学术思考。就学术思考而言,我认为,对于中国这样一个非民法传统的社会,虽然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和法治建设之路,但仍有很多问题值得今天反思。大家知道,三十年来,我国的民法制度建立很多,民法体系基本形成,但是,具体到法治的进步上,问题却很多,需要我们以新的认知的方式解决。这其中,许多应当是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研究和破解的问题。所以,在我国民法体系初步完成的情况下,对于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问题进行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

今年七月中旬,我通过邮件与王利明老师联系,提出了召开一次全国性民法哲学学术会议的建议,并表示了筹备这一会议的意向。由于王老师没有收到我的邮件,我8月中旬又与王老师联系,后来王利明老师把这件事交给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王轶教授与我直接联系并作出安排。王轶教授很快转达利明老师的意思,认为召开这样一个学术会议很有意义,同意由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主办、辽宁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承办。当时,利明老师提出,“民法哲学”这个主题有些窄,应当考虑扩大一下范围,后来,我把“民法基础理论”加进去,取名首届“全国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论坛”,得到了利明老师的认可。这样,在9月末之前,我们就形成了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的正式通知,并在9月29日至30召开的中国民法学研究会2013年年会上开始与个别理事打招呼,得到了积极响应。年会后,论坛通知正式在中国民商法律网上公布并开始邀请和确定参加论坛的嘉宾人选,论坛逐步开始进入筹备阶段,而正式筹备是在10月19日辽宁省民法学会(社团法人)成立大会之后,至今时间不到一个月。

经过一个月左右时间的紧张筹备,就是大家现在和明确将看到的论坛情况。其中主要是论文征集、形象设计、材料制作、会序安排和保障条件。为了使这个固定主题的论坛能够形成自己的学术形象,我们设计了论坛的徽标,专门用于论坛材料背景上,期望形成统一的论坛风格,当然,我们更希望它能够形成一个学术品牌。最初,我只有两点希望:第一,是把这样一个主题论坛搞起来,第二,是对论题主题进行设计和规划,最后,对中国民法学研究会有个交待。

从个人的设计和想法来说,论坛一定要突出主题性,发言人不单单是拿着论文照本宣科,而是围绕主题以通俗的语言发表自己的学术观点。论坛的主题一定要贴近社会、贴近时代要求,吸引社会公众的参加,让社会公众也能够听得懂。看上去,也许“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这样的题目和问题,普通老百姓听不懂,但是我个人认为,恰恰相反,从这些理论中总结出来的思想和观点,应当是一般人都能够听得懂的。所以,这个论坛,也许从理论上讲是高端论坛,但它产生的结果和发表的思想观点,应当是能够面向社会的,是能够要让大家都能听得懂的学问,从而在促进学术共识的同时,形成社会共识,这是法学研究的重要目的。因此,举办这个论坛,希望不仅是学术本身得到尊重和弘扬,而且能够逐步影响司法裁判和人们的社会行为,如果在学术之外能产生这样的效果,应当是我们学术本身的目的。此次论坛,我们吸引法、检、律师等各界人士参加,让他们认知很重要,说到这,我个人的一个观点是,我国在普法教育方面做法是失败的,这种以普及或传授法律知识的做法,反而对普通民众达不到形成法律认知的效果,还是要弘扬和普及法律精神,这就是这个论坛的一个重要目的,起码我个人是这么想的,因此更需要学者努力。

准备不周,请各位老师多提意见!大家都是搞学术研究的,因此思想沟通方面没有问题,也许一个眼神,一个表情都可以拉近大家的距离!非常感谢大家!

孙 鹏主持: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去年成立以来,学术形式多样化,除每年大会以外还有小会。王利民院长的介绍,这个论坛会很有特色,希望能延续下去。下面请中国民法学研究会马新彦副会长就论坛组织安排讲话。

马新彦讲话(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

我代表中国民法研究会参加此次会议,跟王利民院长有几次探讨。总体来说此次会议具有两个特点:其一,这是一次常规的、主题的研讨会。此次论坛的主题性在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举办的小型研讨会里属于首创,无论对学术观点达成共识,还是对学术界的影响都有重大意义。建议应将主题中的引号放在首届后面,论坛的主题以后就定为“全国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论坛”,这是论坛的一大特点。其二,这个论坛属于高端学术论坛,此次论坛将要研究的问题都是有深度的。以上两大特点对于中青年学者是非常有魅力的,因此中国民法研究会应大力支持。此次论坛从会议的策划、组织都倾注了王院长的心血,相信论坛一定会取得圆满成功!另外,此次论坛利用周末时间召开,让与会人员既品位到良好的学术氛围,又享受了大连美好的环境和季节,身心得到了休闲。这对学术的研究非常有好处

预祝会议取得丰硕成果!预祝接下来的几届越办越好!

(以上整理的发言稿未经发言人本人审阅)

二、开幕仪式

时间:2013年11月9日,8:30—9:00

地点:大连海事大学中远报告厅

王利民主持:

尊敬的司玉琢老师、杨爱民副主席,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各位朋友,大家上午好!

首届“全国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论坛”现在开幕。

本届论坛,由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主办,辽宁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辽宁省民法学会发起并承办,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大连豪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办。

今天上午的论坛日程,分上、下两个半场,上半场就是在这里论坛开幕式和主题报告,下半场为主题论坛,将于9点20分转场至综合楼二楼国际会议报告厅继续举行,中间在国际会议报告厅安排有茶歇。

下面,请允许我介绍参加本次论坛开幕式的领导和嘉宾,他们是:原大连海事大学校长、我国著名海商法专家司玉琢教授;大连市政协副主席、辽宁省民法学会名誉会长杨爱民同志;大连海事大学副校长单红军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吉林大学法学院马新彦教授;辽宁省法学会专职副会长院国强同志;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柴学伟同志。

让我们大家再次以热烈的掌声,对他们的到来表示衷心的感谢。

本次论坛,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安排并邀请了来自全国高校的二十多位我国中青年民法学家的代表,作为嘉宾出席本届论坛并将发表精彩的学术观点,他们的情况已经在发放的论坛指南中向大家介绍,这里就不再一一介绍,让我们大家以热烈的掌声对他们应邀参加本次论坛并将发表精彩的学术观点表示最诚挚的欢迎与谢意!

参加本次论坛的还有来自大连市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等系统的各位朋友、省市内高校和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的广大师生,让我们对他们的到来同样表示热烈的欢迎!

单红军讲话(大连海事大学副校长):

尊敬的杨爱民主席、尊敬的司玉琢老师,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大家上午好!有朋自远方来不亦说乎,在这喜迎收获的季节,我们满怀喜悦地迎来了中国民法学研究会首届“全国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论坛”在我校的隆重举行。在此,我谨代表大连海事大学全校师生员工对来自民法学界的专家学者表示热烈的欢迎!

大连海事大学具有百年的建校历史,是被国际海事组织认定的世界上少数几所享有国际盛誉的海事院校之一,也是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学校。多年来,大连海事大学以建设成“世界第一流的高等航海学府”和高水平航运大学为目标,践行“学汇百川,德济四海”的校训,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方面取得了长足发展。现有包括法学在内的6个一级学科博士点,32个二级学科博士点,18个一级学科硕士点,6个博士后流动站包括法学博士站。集中了一批专业理论深厚、科研能力较强的知名专家、教授和学术思想活跃、富有创新精神的青年骨干。

在我校的学科建设格局中,法学占据了非常重要的位置,是我校人文社会科学中的引航者,为我校的事业发展做出了突出的贡献。目前,法学院已经建成了一支学缘结构合理,学科分布均匀、梯队层次科学的师资队伍,其中教授19人,副教授15人,讲师18人。其中有中国海商法协会顾问副主席1人,国际海事委员会提名委员1人,交通运输部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2人,辽宁省委、省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1人。

各位来宾,法谚说“欲学法者,当先学民法”。作为规范私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性法律部门,民法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核心,与我们每个人的利益与利益的实现息息相关。同样,民法学作为国家法学教育体系的核心部分,是培养卓越法律人才、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知识、理论与思想体系。长期以来,作为我校的传统优势学科,民法学为大连海事大学的法学学科的整体建设作出了卓越的贡献。

这次,作为辽宁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所在单位,大连海事大学能够参与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全国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论坛”的首创与举办,这既是对我校民商法学科研究的一个肯定,也是对我校这一学科未来持续发展的鼓励和鞭策,在此,我对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的信任表示衷心的感谢。多年来,各界同仁为我校法学学科的发展给予了无私的帮助和支持,借此机会,我代表大连海事大学全体教职员工向帮助和支持我校法学学科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表示最诚挚的谢意!向以王利明会长为代表的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向出席本次论坛的马新彦副会长和各位法学界同仁表示由衷的感谢!

各位来宾,作为东北地区最大的港口城市,大连是辽宁沿海经济带的金融中心、航运物流中心,是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希望各位来宾在砥砺学术、交流思想的同时,也能感受到这座城市和大连海事大学的活力与热情。祝愿各位嘉宾在大连期间心情愉快,身体健康!预祝本届论坛取得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马新彦讲话: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大家好!受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王利明会长的委托,我谨代表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向“首届全国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论坛”的顺利召开表示热烈祝贺。

2012年5月4日,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新成立的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学术工作规划重点之一就是组织推动更多的系列小型学术研讨会,积极发挥研究会会员所在单位在组织学会活动中的作用。2013年,由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等单位先后具体承办,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主办了四次小型学术研讨会,分别是“产权式酒店高峰论坛暨第四届华东民商法论坛”、“无权处分与一物数卖”专题学术研讨会、“个人信息保护与人格权立法研讨会”、民法典青年沙龙第五期——“合同法的新发展”。

此次,由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主办、辽宁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承办的“首届全国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论坛”,是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今年主办的第五场小型学术研讨会。不过,与上述小型学术会议不同的是,“全国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论坛”,是一个固定主题的学术论坛,以期形成学术品牌,这也是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学术活动与组织的一个创新。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秘书处和辽宁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秘书处为本次论坛的举办作了大量辛苦的工作,特别是辽宁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民教授发起并积极推动这次论坛的召开,并作了大量组织协调工作。大连海事大学高度重视本次会议,为会议的顺利召开提供了诸多便利。在此,我代表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向上述组织和个人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主办、各单位承办的历次小型学术研讨会召开过程中,全国民法学理论工作者和实务工作者积极参与相关学术研讨,每次小型研讨会的与会人员规模在30人左右,充分实现对相关主题自由、深入的探讨,引领法学界学术研讨的新模式。民法理论和实务工作者共同研讨,也有助于推动了民法学理论成果的转化应用,意义重大。此外,在系列小型学术研讨会筹办召开过程中,各个承办单位都承担了大量具体、细致的组织工作,为民法学研究的繁荣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今后,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将继续大力推动小型学术研讨会的召开,希望全国民法学理论工作者和实务工作者积极参与研讨,也欢迎大家承担相关研讨的组织工作,以共同推动我国民法学研究的大发展、大繁荣。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教授在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上就学会今后工作重点做规划时曾经指出:“当前,重要的民事法律已经基本齐备,民法学研究的重点已经从立法论转向解释论。”顺应这一民法学研究潮流,“首届全国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论坛”今天在大连召开,是学术发展与需要的成果。近年来,学界对民法基础理论和民法哲学的研究越来越多,通过“首届全国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论坛”,可以将既有的相关研究成果做一次很好的梳理总结,展现在民法基础理论和民法哲学方面学界的前沿成果和共识结论,意义重大。当前和未来一段时间,民法基础理论和民法哲学的研究,会继续蓬勃发展,研究主题和研究方法也会越来越呈现多样化的特点,这能够极大提升我国民法学的研究水平和层次,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学理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提供深厚的学术支持。

今天,对民法基础理论和民法哲学有长期深入研究的众多专家学者前来参加首届“全国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论坛”,众多专家学者的到来显示了论坛的高层次和高品味,也是论坛能够高质量召开的重要保证。希望大家能够围绕民法基础理论和民法哲学两个主题系统总结、整理我国学界既有研究成果,并为未来民法基础理论和民法哲学的研究提供新方向、新课题。希望与会专家学者在首届“全国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论坛”上尽情展现自己的精深学术造诣,将本次论坛的讨论作为我国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方面的重要学术资料,为以后各届“全国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论坛”的召开提供一个很好的研讨模式和讨论新起点。也希望通过本次论坛的召开,我国广大民法学者在未来研究过程中能够总结提炼出更多民法基础理论和民法哲学方面的优秀成果,以提升我国民法学研究水平。

最后,祝愿首届“全国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论坛”圆满成功!祝福各位专家学者在大连度过难忘而充实的一段学术旅程!谢谢大家!

院国强讲话(辽宁省法学会专职副会长):

尊敬的司玉琢老师,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同志们!大家上午好。初冬的大连用它第一场绵绵细雨迎来了首届“全国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论坛”。在此请允许我代表辽宁省法学会对论坛的胜利举行表示热烈的祝贺,对各位的到来表示真挚的欢迎。

1981年辽宁省法学会恢复重建,目前,辽宁省法学会所属有十八个学科研究会。其中,以王利民教授为会长的辽宁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就是其中之一。本届论坛能够在辽宁省首创并胜利召开,这是对我省民法学研究会的肯定,也是我省民法学术发展的突破,表明了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对我省民法学研究会研究水平的认可及学术研究水平的肯定。以王利民教授为会长的省民法学研究会,在针对辽宁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展开大量的对策性和专题性研究的同时,坚持对民法学基础理论和民法哲学的研究,在王利民教授的带领下,取得了丰硕成果。

各位民法学界的专家学者云集在海大,给我们呈现一场盛大卓越的学术盛宴。希望省法学会民法研究会继续发扬学术研究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继续深化基础理论研究,进一步提升服务社会的能力,为辽宁省乃至中国的民法学术研究,为辽宁和整个中国的法治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我想,这次论坛不论对海事大学还是对辽宁省法学界都是一个难得的学习机会。在座的每一位都是具有深厚法学理论与丰富法学实践经验的专家。特别期待这一次论坛各位与会专家学者能够深入探讨与交流,砥砺学术,凝聚共识,为本届论坛呈现一场精彩的学术盛宴。

本次论坛由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主办,辽宁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发起并承办,在此,我代表辽宁省法学会对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的信任和厚爱表示感谢,对多年来鼎力支持我会各项工作的大连海事大学和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表示敬意。我们省法学会有三个研究会都设在海大,海大法学院的多位教授都担任了我们省法学会各研究会的会长、副会长,还有学术委员等其他职务。在此我也代表辽宁省法学会对海事大学各位领导、海事大学法学院多年来对辽宁省法学会的这种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对大力协本次论坛的大连豪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表示由衷的谢意。

最后,预祝本届论坛圆满成功!祝福各位专家学者在大连度过一段精彩而难忘的学术之旅!谢谢大家!

杨爱民讲话(大连市政协副主席、辽宁省民法学会名誉会长):

尊敬的司玉琢教授,各位来宾、各位朋友,大家上午好!非常高兴以辽宁省民法学会名誉会长的身份,出席首届“全国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论坛”学术交流会。

辽宁省民法学界有两个学术组织,一个是辽宁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一个是作为社团法人的辽宁省民法学会。在上个月召开的成立大会上,我有幸地被聘为辽宁省民法学会的名誉会长并参加学会的活动,能够和大家共同见证辽宁省民法学会的发展历程。

今天,我们非常高兴地看到辽宁省民法学会和辽宁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共同发起并举办首届“全国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论坛”,以此学术形式,凝聚了大连市、辽宁省和全国民法学界的专家学者,积极参与中国的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研究,这是对我国民法学事业的有力推动。这一论坛的主题和形式,必将进一步扩大我们的理论视野,提升我们的实践能力,扩大我们民法学会的学术声誉和影响力,从而也能够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更好地服务于建设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宏伟蓝图。为此,我向首届“全国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论坛”的胜利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

各位嘉宾,大连是一座优美的城市,她的优美不仅体现在她有秀丽的风景,还体现在这里有着浓郁的文化和学术氛围。多年来,包括大连海事大学等内在的高校,为大连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不可磨灭的贡献。今天,以本届论坛为契机,我们又迎来了全国各地的民法学者,我相信本届论坛能够最大程度地凝聚各位专家的学术智慧,进一步深化民法基础理论和民法哲学问题的研究,进一步提升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信仰,以点滴的能力为中国的法治建设作出历史性的贡献。

最后,预祝本届论坛圆满成功!祝福各位专家学者身体健康、工作顺利!谢谢大家!

王利民主持:

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各位老师、各位同学:本届论坛,我们邀请了我国著名海商法专家司玉琢教授出席开幕式,我本请他讲几句话,但他一再表示,由于学科的关系,就不讲了,我们尊重司玉琢老师本人的想法。

本次论坛,是在中国经历了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和立法进程,中国民法和民法典的制定取得了重大历史成绩,以民法体系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中国法治建设已经逐步进入社会生态转型与实现的“后法律体系时代”的背景下召开的。在这一中国法治发展的转折时期,面临诸多需要破解的民法与社会问题,除了立法和制度的构建与研究,民法基础理论研究和民法哲学认知对于中国社会法治的生态化推进与实现变得非常迫切和重要。也许,我们很难在民法基础理论和民法哲学的认识之外而以民法体系构建的形式来根本解决中国社会的秩序缺失问题,中国社会需要以民法基础理论和民法哲学研究及其实现的认识前提与精神弘扬,这应当是实现中国社会法治生态转型发展与文化形态构造的一个现实要求。因此,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决定举办“首届全国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论坛”,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在这里,我要特别感谢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王利明会长,他决定并支持我们承办首届论坛,并为本届论坛的举办发来贺词,这是对辽宁省民法学研究会和我本人的一种支持、信任和肯定。同时,非常感谢大连海事大学、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和大连豪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暨岳学鹏总经理等单位和个人的鼎力支持。另外,还要特别感谢光明日报、法制日报、大连日报和大连电视台等新闻媒体的支持。我提议,全体与会者以热烈掌声对上述单位和个人表示衷心的感谢!

本次论坛以不到一个月的时间筹备,肯定会有各种不足。但是,作为本届论坛的组织者,我们希望能够以这样一个全国性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论坛的组织形式与主题理念,面向社会和实践,开放性吸收社会各界人士参加,以贴近社会的主题与互动,弘扬民法精神与社会秩序认知,促进和形成学术与社会共识,推动中国社会法治的文化生态转型与实现,为“后法律体系时代”的中国法治建设作出自己的努力和贡献。现在,我们所关心的已经不再是本届论坛的举办,而是这个论坛的主题和形式能否切合我们这个社会和时代的脉搏与需要,是否具有生命力而有后续二届、三届以至更多届的举办。所以,今天,我们在这里,向大家呼吁,请大家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这个论坛的举办。

现在,我宣布,“首届全国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论坛”开幕式到此结束。

(以上整理的发言稿未经发言人本人审阅)

三、主题报告

时间:2013年11月9日,9:00—9:20

地点:大连海事大学中远报告厅

报告人马新彦:

非常感谢会务组和王利民教授,给我这样一个安排。我非常荣幸能在这样一个时刻,在首届“全国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论坛”上做这样一个主题报告。我今天报告的题目是:“私权的公益性”,这个题目,应当符合本届论坛的主题。

私权,我个人认为,它大体经历了三个大的主要发展阶段。分别为初级阶段、中级阶段和高级阶段这三个阶段。

就初级阶段而言,私权是作为一种客观实在而存在的。尽管那个时候还没有形成一个私权的制度体系,也没有一部完整的保护私权的成文法,但是私权却是客观存在的。比方说,我国古代刑法中,就有盗窃罪的规定,盗窃罪的这样一种规定,它实际上是保护了私人所有权。所有权是最原始意义上的私权,或者说最积极意义上的私权。那么,这一阶段私权的特征呢,我觉得有这么三个:一个是它不一定有一部完整的成文法,即真正意义上的民法;第二是私权制度尚缺少私权神圣、私权行使的平等等观念的支撑;第三就是公权的强盛、私权的微弱,甚至私权完全被公权所忽视。

私权发展的中级阶段,私权不仅仅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权利,而且私权是被奉为神圣的权利。私权行使中的个人意志得到了最应有的尊重。自由和平等成为私权保护的准则性依据。这一时期,私权的保护已经得到了最理想化的构建。私权和公权完全分离。私权获得自己独立存在的空间并且具有体系化。这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结果。私权的这样一个发展状态又成为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的推动力。

私权发展的高级阶段,私权的功能和作用得到了越来越大的弘扬和发展。私权不仅仅表达个人意志和个人利益,私权还承载着社会公共利益,同时协助公权力对整个社会进行合理的管理。

大量承载着公共利益的私权的产生,对传统意义上的私权是具有颠覆性的。大量公益性私权的产生对传统意义上的私权的很多概念和制度有颠覆的可能和趋势。但是,尽管有这样一种趋势,私权的公益性还是在应社会的需求而发展。善意取得制度大家都知道,它实际上颠覆了罗马法的时候就已经形成了的“任何人转让出去的权利不能大于自己的权利”这样一个基本原则。那么善意取得制度下生成的善意第三人的所有权,这个第三人的所有权它实际上不仅仅表达了个人利益,同时这种所有权更重要的它是承载了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那就是整个社会的交易安全和公有财产安全。可以这么说,在信赖原则下产生的所有的私权都是公益性的私权。这是我多年来对信赖原则进行研究得出的体会。那么,除此之外,惩罚性赔偿请求权也是一种公益性私权。大家都知道,在美国是惩罚性赔偿最完善和最发达的国家,美国学者在论证惩罚性赔偿的正当性的时候都,毫无例外的论证惩罚性赔偿的填补功能。在损害性赔偿的填补功能论证当中,最有说服力的、最占统治地位的学说,是惩罚性赔偿填补了社会整体利益的损害。就使得高于受害人损失的获得的那一部分赔偿有了正当性。我们都说损害赔偿的原则是你有多少损害我给你多少赔偿。这是民法的传统理论形成的这样一种原则。而惩罚性赔偿就颠覆了这样一种理论,所获得的赔偿远远高于你的损害。那么,高于的这部分损害怎么才能具有正当性?美国的好多学者都在论证这个问题,论证了这个正当性,也就论证了惩罚性赔偿的正当性。占统治地位的学者都认为它填补社会整体利益损害。也就是说,这种请求权承载了社会利益。

从我国情况来看。无论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食品安全法》,还是最高院关于商品房买卖的司法解释,都规定了在产品生产或是商品销售过程中的惩罚性赔偿。这样的损害,最大的特点是个体损害小、社会的波及面非常大,侵权人收益巨大。很多受害者因为个体损失小,不愿起诉,因为主张权利成本太高。赋予受害人惩罚性赔偿,就是激励受害者去主张权利,它是一种公益性私权,维护了公共利益。

还比如说,美国衡平法上的地役权,财产法重述第三版有关于它的规定。传统的地役权是在土地私有制基础上形成的,传统的地役权实际上是相邻的土地所有者之间,独立地以土地的通行为核心内容的一种权利。地役权是在工业革命之后城市不断开发的背景下产生的。城市的大土地所有者为了应对农村人口大量涌入城市,他把土地进行规划,这一片土地可以建住宅,那一片土地可以建商店,进行整体的规划。破坏规划的人就是义务人,其他的人就是权利人,这种权利就是衡平法上的地役权。公益性就在于对整个城市的规划保护。哪怕某一个人购买的土地得到市政部门的许可,建了一个加油站,或者建了一个医院,但只要违背规划当中的地役权,其他人依然可以要求他按照地役权进行规划,

有这样一个案例,某人购买了土地,只能建住房,几经转手到消防大队,契约里没写该土地只能建住房,但地役权有追及力。计划兴建消防设施,尽管得到政府的许可,但是其他居民享有衡平法上的地役权,法院判决停止建消防设施。在这种情况下,私权利可以对公权力进行制约,这就是它的公益性。美国最早对普通法上的地役权和衡平法上的地役权是有分类的。衡平法的地役权是在城市土地大量开发的基础上的,到最后美国法上合二为一,统称为地役权,我们可以得出,公益性的私权在不断发展这样一个结论。

保存地役权也代表一定公益性。比如遗产地役权。名胜古迹的所有人为供役人,市政管理人成为需役人,他们签订这样一个协议。这样,在一个古建筑上就形成了地役权,允许开放,允许公共参观。这样的话,既保护了名胜古迹和古文化,同时也延续了古迹的所有人的所有权。这样一种地役权也带有公益性。

在我们国家,环境权是近几年讨论比较热的问题。但是对于环境权,学界的每个学科都在讨论,环境法、人权法、行政诉讼法(环境公益诉讼)还有民法学者。关于环境权的定性问题,也有很多人研究。有人认为是公权,有人认为是私权,我认为他是一种公益性私权。正如健康权是民法上的权利,环境权也应当是民法上一种独立的权利,是一种独立的私权,而且具有公益性。每个人所享有的环境权是以空气清洁、环境自然优美的权利为内容。你行使你的环境权的同时也给所有生活在这个环境下的人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共享一个环境权。环境的统一性决定了环境权具有公益性,所以我认为环境权为公益性的私权,应当被列入到民法当中来。

通过上面的一些认识,我可以得出三个结论:第一,我认为,私权的人类社会发展史,是公权力与私权利配置关系的进化史;第二,公益性私权的发展是私权发展的最高阶段或者是最高境界;第三,我认为,公益性私权的发展进程代表着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私权得到的保护怎么样,得到多大的尊重,多大程度协助公权力发挥作用,这个是法治国家建设中的重大环节。从这,我也得出感想:私法学者对法治国家的发展肩负着非常重要的使命。我的发言就到这儿。

(以上整理的发言稿未经发言人本人审阅)

四、主题论坛

时间:2013年11月9日,9:45—12:00

地点:大连海事大学综合楼国际会议报告厅

主题论坛主持人李建华(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

尊敬的各位来宾、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好!今天上午,论坛从刚才的中远报告厅到现在的国际会议报告厅,经过了暂短的茶歇休息,下面,主题论坛马上开始。

下面,我宣读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王利明会长给本届论坛的贺词:

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年的不懈努力,中国的民事立法取得了重大进展,以民法等部门法为主干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中国法治建设逐步进入“后法律体系时代”。在这一中国法治发展的重要转型时期,中国民法学界一方面要致力于推动民法典的出台,另一方面也要专注于民法基础理论乃至民法哲学等领域的思考。首届“全国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论坛”的召开可谓正逢其时!在此,我衷心祝愿本次论坛顺利成功!衷心感谢为本次论坛顺利召开付出心血和努力的老师们,同学们!衷心感谢为本次论坛提供宝贵支持的机构和人员!我希望在以王利民教授为会长的辽宁省民法学会的具体协调、安排下,“全国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论坛”能够越办越好!谢谢大家!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2013年11月8日。

在此,我们对王利明会长的贺词表示衷心感谢。

下面,我们开始今天上午的论坛。

今天论坛的主题有两个,一是“民法精神与中国法治”,二是“民法的制度基础与根据”,分上、下两个单元进行。彭诚信教授在给论坛的回复中认为,第一个主题具有民法精神的宏观视野,第二个主题侧重民法具体制度中的内在理念。

每个单元,我们有请一位主持人主持,有请三位主题发言人,台下嘉宾和与会者,都有参与机会。主题发言人和其他参与人的发言,要围绕论坛主题进行。其中,主题发言人的首轮发言不超过7分钟,接续发言和互动发言,每次不超过3分钟,请各位发言者遵守时间。

下面,有请第一单元主持人,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王利民教授。

第一单元主持人王利民:

尊敬的各位来宾、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好!我是主题论坛的第一单元主持人王利民,本单元论坛的主题是:民法精神与中国法治。这应当是一个命题作文,这一主题需要破解的主要问题是:什么是民法精神?民法精神与法治的关系是什么?在中国为什么要强调民法精神?中国社会民法精神的生态性缺失,如何培养中国社会的民法精神。

下面,有请本单元的三位主题发言人,他们是:吉林大学法学院蔡立东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易军教授、中南大学法学院许中缘教授。

三位好!我本人这几年也关心民法精神的理论研究,我本人的民法和民法学思考与研究,最后都归结到民法精神的范畴与研究,前几年,我出版了一本叫《民法的精神构造——民法哲学的思考》的书。今天我也特别想请三位就民法精神发表一下自己的真知灼见。通过这样一个机会了解你们对民法精神和中国法治精神这样一个理论的理解和阐释。也给我们在座的嘉宾和学者提供精彩的学术观点。首先就请立东教授发表你的观点。

主题发言人蔡立东(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

尊敬的司老师,尊敬的单院长,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上午好!作为第一个发言的,我想表达一点我自己的感想。学术发展是通过两个力量推动的,一个是学术研究的力量,一个就是学术组织的力量。今天,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和辽宁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给我们提供这样一个非常好的平台。我还是要特别要感谢王利民老师对我们民法哲学研究的有效的组织。针对今天我报告的主题,我想要谈一谈我们中国特色的民法转型模式是一个什么样的状态。实际上我觉得中国的法学向世界其他国家的法学索取的多,向其他社会科学索取的多,奉献的很少。那我们的民法学研究能为世界贡献什么,能为其他社会科学贡献什么。我觉得回答这样一个问题,必须关注中国的社会实践。中国目前来看,是一个转型的国家。成熟国家的法律、马克思理想国家的法律、前苏联的法律和社会主义高级阶段的法律有什么区别?四个参照系构成我们民法学研究一个非常好的视角。我把中国的民法学定义为转型时期的民法学,这是跟中国社会改革开放的策略选择有关系的。我们老一代领导人对我们中国的国情有这样一个判断,中国人口众多,百姓贫穷且相互对立,行为方式又缺乏明显的共识。基于这样的背景,我们没有采取苏联休克式的疗法而是采用渐进式的改革。我想这种改革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是它始终要维护社会稳定;一个是要积极的为社会松绑。这样的改革是摸着石头过河的一个渐进式的策略。在中国民法和民法学研究中,虽然我们讲私权是神圣的,但是私权没有取得优先于国家和集体的地位,甚至没有取得与它们平等的地位。对于渐进性的转型民法,我觉得有两个突出特点。一个是我们的民法一定要捍卫社会主义并体现社会主义的内在素质,既要逐步捍卫个人私人自治,又要避免私人自治过分给社会带来的冲击。我觉得以下四个方面值得大家注意:

第一是,我们渐进式转型民法的方法论立场,易军教授曾在他的论文中非常全面地论证了个体主义方法论是我们民法研究的基础性方法论,这个我也表示赞同。个体主义方法论就是以个人作为学科研究的基点和研究单元,我很赞同,因为私法本来就是个体主义的价值取向。但是,在中国,一方面我们看到私法学向个体主义的回归,另一方面我们看到国家在用整体主义的方法论对民事制度进行有效的控制。举个简单的例子,比如我们的法人制度。大陆法系有财团和社团的分类,我们中国有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的分类。为什么我们的分类跟人家不一样?其实,你会看到我们的问题跟他们是不一样的,他的法人制度是根据私人自治下管理社会需要什么样的制度建构的。而我们不是这样,我觉得我们是职能主义,是国家对社会的控制。

第二个注意的方面,我们的民法既要保持稳定又要有活力。我们的民法有立法目的和调整对象,这两个条款在其他民法是很少见到的。立法目的是非常重要的,但是要有一个前提: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这里可以看到两个方面,一是保护民事主体的主体地位和权利,另一个方面是这种保障是有限度的,我们不能对抗国家的目标和集体的目标。我们单纯看《民法通则》是无法真正知道我国民事权利的保护情况,还要看其他的法律,比如征收、房地产等有关法律。另外就是我国对民事主体的规定。平等主体其实就限制了我国民法在私权保护的范围,不是平等主体就不能用私法的逻辑来调整。实际上我们的法院就会用这样一个条款来回避很多案件,尤其是公民诉政府的案例。例如,一起房地产公司诉大庆市人民政府的案件,最高法院认为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但是,判决背后的思想是因其触犯了政府背后的核心利益,损害了双方的权利。这样的案件,损害了政府的权威也损害了法院的权威。民事权利得不到保护肯定就不是标准的民事权利,这就是社会转型时期的民法。这样的民法对整个社会转型的控制是有意义的。

第三,我们的民法还是要在基本功能上有利地推进私人自治的空间。民法学已经认可区分公、私法,在公、私法区分的背景下我们私法学做了非常积极的努力,承认了抽象的人格平等。我们设立了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合同法上的合同自由,侵权责任法上的自己责任,这些私法原则的确立和制度化给人以最终的关怀。

第四,民法生长的过程问题。民法生长特点就是:第一,渐进式的民事立法过程,不像德、法的法典立法,我们采用成熟一个立法一个,这种立法策略实际上跟西方完全不同。第二,采用问题立法而不是体系立法,例如担保法。再比如,具体制度的规定,德国没有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而我国单独规定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第三,我们采用宜粗不宜细的技术选择。简单总结:渐进式的民法不是乱冲乱闯的,是有一定的指向的。

王利民:

好,下面,请易军教授发表自己的主题观点。也可以跟立东教授有不同的学术观点并进行交锋。

主题发言人易军(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尊敬的各位老师、前辈、同学,上午好。先说一点与论坛有关的,我觉得,这应该是中国大陆的第一次全国性的民法哲学研究的会议,高朋满座。就民法哲学,我简要的提一下我自己粗浅的看法。法学研究方法最核心的当然是法学教义方法,但是,这是一个法学内的研究方法。法学外的一种研究方法,首当其冲的就是民法哲学。一个学者说过,“中国民法学的研究正从学习史尚宽等人著作为代表体系的时代走向以学习黄茂荣、王泽鉴等著作的民法方法的时代”。18世纪英国学者卡莱尔说:“必须注意艺术领域的艺术家和工匠,就像在其他许多领域一样也存在着艺术家和工匠的区分。一些人在一些领域里辛勤的劳作却缺乏整体的眼光不知道存在着一个整体,但是另外一些人认为部分只有在整体中才能更好解释。”这两类人对待艺术的职责和态度不一样。我想表达这样一个观点,法学教义研究方法极其重要,但是仅此是不够的。

我报告的主题是私人自治与私法本性,因为论坛的题目叫“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我发现我这个题目恰好与主题呼应。核心观点我先说出来:私人自治很重要,但是私人自治也是很脆弱的,因为受到很多很多侵害。从国家的层面来讲这种侵害往往来自于法官,更来自于立法者,这些人是我们往往比较仇视的一个角色。那么如何去珍视、弘扬、保护私人自治呢?

我觉得通过一些具体的事实进行微观的研究是不可少的,但是也要从一些基础的理论方面去进行扩展。我想得出一个观点,也就是民法的品格或者品性与私人自治是相契合的,可以归结为:抽象性、目的独立性、否定性、形式性、程序性、自治性。

私人自治非常脆弱,再用哈耶克的一句话来讲,“法治,只有当立法者认为他的权利也应当受到限制的时候才能够实现”。因此,我的基本看法就是我们要保护、珍爱私人自治,在民事活动立法中我们要尽量遵从我国所体现出来的与私人自治相契合的民法的属性,只有这样私人自治才能得到更好的保障,立法者权利才能得到更好的限制。

那么我现在从头来说,这个文章说实在话,是我博士论文的一章,但是一直没有发表,后来积累了能有七八年的时间,其实写的也很辛苦,那么我先谈一谈我为什么会写这篇文章,或者这篇文章的视角是什么。在民法领域,大家都知道,私人自治是一个很重要的观念,根据德国著名的民法学大师弗卢梅的“个人自主形成法律关系”的原则,这当然是一个经典的定义,深得私人自治之精髓。但是再完美的理论也有视域的局限,这个经典定义在我看来,它只关注到了私人的自由这个层面,而忽视了私人自治与作为私人自治生存背景、运作空间的私法之间的关系。私人自治其实与私法有密切的关系。法律存在的自由实际上是国家所给予的法律的空间,我们要保护个人自由实际上是要考虑制度上是否容许个人自由。毫无疑问,如果私法自治不保持一个与私人自治相契合的品质品性,那么自由就肯定是镜花水月。民法把私人自治作为价值基础,那么它对私法的一般品性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或者说私法要保持一个什么样的品性才有助于私人自治?这可能涉及到一个法理学的视角,国内民法学研究相对比较少一点。那么,我还想补充说明的一点就是,我在阅读一些经典的作家文献的时候,发现许多学者对私人自治,他们称之为个人自由,下的定义与我们民法学界大不相同,譬如说哈耶克在他的著作里下的定义说:“个人自由原则指的是人们在决策过程中只受到正当行为规则的指导而不受具体命令的指导”,他还说,“个人自由指的是人们的行动只受到一般性的规则的限制”。我看了以后感觉到很大的视觉冲力,这种私人自治与我们民法学者所做的私人自治的界定完全不同,这也是我写这篇文章的一个诱因。

基于这样的一个思路,我就归纳总结了与私人自治相契合的民法的基本属性,时间关系我就挑一两个介绍一下。

比如说,我认为私人自治与私法目的独立性应该保持一致。那么什么是目的独立性呢?其实也挺简单的,就是说,私法不应该服务于所谓的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目的,也不应该服务于某些特定的个人或者群体它们所追求的特定的目的。我认为应当做一点解释:在古代社会,社会确实靠对共同目的的忠诚,但是人类社会的发展确实是在道德领域、法律领域去目的化的一个过程,因为能否达成一个共识的目的极端受制于主体数量的多少,在这个动辄以百万千万为记数的现代社会里面,绝不可能发生共同目的的产生。现代社会中不存在一个决定价值高低优越的客观标准,在这样的情况之下,不同的目的凝聚起来,要想组成共同的目的,也是不可能的。美国有一个法学家说:在缺乏对善的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要用法律来确认并来促成共同目标,是不可取的。也就是说,共同目标在现代社会是虚幻的,民法不可以把它作为目标。

我刚才也说了,在现在社会中,我们每个人都追求自己个人的目的。那现在到底有没有这种可能,就是立法把一定的特定群体的目的当成它的目的,但是很显然这个不行,因为并不是所有人都认同这样一个目的,甚至会反对这样的目的。如果把一切特定个人目的归结成民法的目的,那么势必会压抑他们的个人自由和选择。因此,既然民法既不能把共同目的作为目的也不能把特定目的作为目的,它唯一所能做的就是它必须没有目的,而是把每一个可能的目的当成它的目的,因此民法必然是一种有助于实现共同个人目的的共同工具,这也就是所说的民法的工具性或者手段性。

王利民:

好,时间到,最后,有请许中缘教授阐述自己的主题观点。

主题发言人许中缘(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好!蔡老师谈到中国民法渐进性转变,易军教授也提到我国民法哲学精神、民法很大的一个方面就是自治性,我们中国民法在30年中究竟有多大成就,我以从法律行为的内容来进行阐述。

法律行为是私法自治的工具,在民法的品性、自治性方面发生着作用。我们在进行理论的梳理时可以发现两个问题:一方面,自治与管制融洽;另一方面,中国民法学如何在继受和发展中适应社会的发展。这也是我们王利民老师这次论坛的主题之一。在30年的民法发展中我们不仅需要做什么,还需要往前看,也需要往后看,我们究竟做到什么程度,我们作为民法学人,都做了很大努力,法律行为的研究取得了很大进展。第一个方面,法律行为生效方面已经取得了一个非常深刻的认识。而且基于这个认识,法律行为成立之后存在着一种未生效法律行为理论。民法通则对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要有更深刻的认识,随着学术的探讨,我们逐渐意识到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推动。第二方面,我们对物权行为理论有了更重要的认识。在立法过程中,我们一些学者,像崔建远老师、梁慧星老师,他们就极力主张我们不承认物权行为的概念,但我们司法实践已经认识到物权行为的存在。我们是一个管制与自治结合的国家,我们不像德国一样,它是一个公法与私法一直交叉存在的国家。民法理论在结合世界的理论中,创立了适合中国人的民法学的成果。当然过程是通过与学者互动过程来实现的。第三,我们是管制与自治并存的。在我国,公法与私法一直交织在一起,但我们的学者在私法纯洁方面一直在做努力,比如对管理性强制规范与效力性强制规范的区分。结合我国的实践,对法律行为的梳理,民法的研究是在结合中国实践中创建的民法。由于时间关系就讲到这里,谢谢。

王利民:

三位主题发言人都展示了自己精彩的学术观点,这一点我很高兴。这说明你们愿意站在我们这样的论坛!

下面我想对每一个发言人都提出一个问题,希望大家能够言简意赅地概括概括,两到三分钟。还是先给立东教授,因为我看到你的民法学术认知的基础是人本主义的方法论,并且认为利己之心是一切社会关系规则展开的人性基础,那么请立东教授回答一下,这一学术观点与民法精神和法治的关系。

蔡立东:

我觉得人文主义精神,它既是一个价值,也是一个认知方法。在我们民法学研究中,有两句话是我始终牢记的,一句就是刚才王老师说过的:人的利己本性是一切社会关系真正的展开的人性基础。另一句话是:私法的命令权是,作为一个人同时尊重他人的意愿。我觉得这两句话就形象地概括了在私法领域中的人文主义精神和人文主义现象。我觉得,像刚才易军教授讲的,纯粹的私法、典型的私法,一定是以对具体人的这样一个关系为核心的,我理解的人文主义精神与私法的关系就是,私法要以具体的个人,而不是一个抽象的人,更不是一个共同体,为终极关怀,我觉得这个是我的一个初步的想法。

王利民:

好,谢谢立东教授。请问易军教授:11月1号,李克强会见美国知名华人访问团代表时说了一句话:中国要实现现代化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那也意味着在中国社会,民法精神的培养和法治的形成,也还有漫长的路要走。那你怎么理解在这个漫长的过程中,中国的民法精神和法治问题?

易 军:

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搞了个突然袭击。是这样,现在中国存在的普遍的问题,比如说,这种私权观念、私人自治,或者市民社会等等。中国民法要实现现代化,我想可能要有两个方面的工作,比如说,从封建的向近代的过度,往往会确立这样的私人自治,正义神圣这样的观念。但另外一个方面我觉得这可能是不够的,对消费者的保护,对弱者的保护这两个方面的工作。但是呢,曾有这样一篇文章,就是说,想构建一个中国民法整体的这样一个途径,对我主张个人主义等观点有一点过度。我的观点是这样,我现在没有能力构建这样一个整体的途径,我现在所能做的就是把前面的工作夯实。我为什么要做这样的工作,为什么我的博士论文要专门研究私人自治和法律行为……

王利民:

对不起,你有点跑题。

易 军:

哦,不好意思。从亚当·斯密《国富论》到现代已经几百年了,将近四百年的历史吧,西方社会对于自由主义甚至极端自由主义这样的大师层出不穷。这充分说明,中国社会,改革开放才30年的时间对不对,为什么,私人自治这种不遗余力地去辩护,我觉得这是必要的。甚至矫枉过正也是必要的。

王利民:

又回到意思自治,呵呵。好谢谢易军。我想在中国要建设法治肯定是艰难的,中国社会还是缺少法治基础。中缘,我问你个问题。现在我们都在谈中国梦,中国人不能没有法治梦,民法精神和法治也是中国梦一部分,我想请你概括性地阐释一下,作为中国梦的民法精神的法治梦,你怎么看?

许中缘:

谢谢王老师,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挺难回答的。我从这个方面讲一个粗浅的理解,就是一个方面,中国的民法精神梦,最主要的就是在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典的出台,作为中国民法学者几十年的一个梦想,和追求。民法典是一个必不可少的产物。中国民法发展有多大的水平,也都是在于民法典。也就是说,民法典,当然,如果从兴趣而言,我们这个片面式的立法也可以了,但是作为一个民权缺失的一个象征,作为现在法律系统中,系统化规范化的一个产物,这个民法典可能是中国民法学人的一个追求和一个梦想。那么接下来的梦想就是民权得到保障,这个民权的保障,也就是说,作为一个质,当然,作为一个所有权、财产权以及这种人格权,个案例中人性的一个基本的权利,得到法律的充分的尊重和相应的实际保障。我从这两个方面来回答,谢谢。

王利民:好,谢谢中缘教授。

王利民:

中国的法律工作者,法学学者,我想都应该有这样一个法治梦,我们民法学界叫做民法梦,我们需要有这样一个美好的憧憬。下面把时间留给在座的来宾和同学。哪位有什么观点要发言,可以是向主题发言人提出问题,也可以是自己的学术观点或者反驳主题发言人的观点。

刘家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我想挺一下易军教授,刚才主持人王老师总是说易军教授跑题,虽然中国现在处于转型时期,许多问题都有中国特色,中国法治社会的构建跟西方也不一样,但某种意义上文化补课是必须的,现在都在讲民法典的起草,我就讲一个观点,我们为什么需要民法典其实值得考虑,我觉得只有按照易军老师的思路来强调民法的中立的品性,工具性,目的中立等等才应该去构建一个民法体系,在民法典的价值中立基础之上,并不否认属于消费者保护啊诸如此类的问题,我们强调中立的民法典恰恰是能够容纳特别法在特殊的法律里面,来做价值倾斜的保护,所以回到民法典、民法精神上来看,还是要强调意思自治,强调私法自治,这不仅是一个价值取向,同时也是一个法律基础的要求,谢谢。

王利民:

我知道家安教授一定会站在易军的立场上来讲话,因为他们两位都来自中国政法大学,应当哥俩好!不过,我是就论坛主题来讲易军教授跑题了,但我不否定意思自治作为民法的核心精神,也不是反对易军教授的观点。

王建平(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

我个人有一个看法,向三位嘉宾提出这样一个思考,就是说我们在刚才的私法自治里面提到个人自治,我没有跟着你的观点同步往前走,个人自治你能不能告诉我是什么意思,因为这里面涉及到非常重要的观点,个人自治、群体自治、整体自治,但事实上因为由个人自治上升到群体自治然后上升到私法自治,我就提这个问题,请中缘教授来回答。

许中缘:

谢谢王老师,其实这个观点也是我刚才一直思考的一个问题,因为私人自治和私法自治,私人,肯定关系到我们说的一个自然人,还有法人,还有组织,当然还有其他主体,那么私人自治,更多的是一个意思自治,而法人的划分涉及到一个团体法,不仅包括法人,它还包括一个整体的组织,和一个团体的自治。可能私法自治呢,它是把所有的这些内容都涵盖在一个私的关系来调整。不知道理解正不正确。

单红军(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

不好意思,因为我本身不是民法专业,但今天看到这个主题让我想到很久以前看的一个东西:古希腊的哲学,它是人类历史上哲学思想最丰富,对人类哲学整体脉络最浓重的一笔。但是现在专家们经过考证,最终确定,古希腊的哲学不是一种思想上的,事实上它变成了一种生活方式,也就是说,你这样子去做了,说明你是一个高尚的人,是一个贵族,那么我们今天就想,我们现在的研究,民法的基础理论,或者民法哲学,我们的民法哲学能不能成为我们的生活方式,因为你这个民法哲学也好,基础理论也好,你是为人来提供思想的基础,因此,三位专家,能否就这方面给我们一些指点。如果民法哲学能够成为我们的生活方式的话,对我们民法整体地位的提升会不会有帮助。

易 军:

这不是一个随心所欲就想到的问题,这是一个很丰厚的问题。比如说,就涉及到伦理学的主题,探讨什么样的人生是美好的人生,刚才说了,过一种哲学的生活。那么,苏格拉底说,一种没有反思的人生不值得过,就是说,这个问题很复杂,民法哲学能不能作为一种生活方式,我不抱乐观的态度,但是,我为什么还是要强调民法哲学,是这样的,就是说我们现在如果纯粹进行一个法教育学的研究,只知道制度之然不知道制度之所以然,其实很多冷漠的制度背后具有深邃的灵动的思想,由这个思想揭示出来,还可以让我们坚守民法的一些价值,从法哲学角度去探讨,能够信奉这种价值,坚守这种价值,捍卫这种价值,现在出现一些社会情况的时候,我们的立场摇摆不定,我觉得对于这一点也是比较重要的,好,谢谢。

王利民:

我们每个人不能简单地按照哲学方法生活,但是我非常赞同红军校长的想法,我们应该按照哲学的认知和精神去生活,这样,民法,包括民法哲学就应当成为我们每一个人的生活方式。这正是我们中国社会所欠缺生活方式,是我们法治生态的一个重要缺失。

同学一:

给蔡老师提个问题:您觉得对我们法学院学生的教育是应该符合市场的要求还是应该超前一些把意思自治的思维普及去推动市场经济。

蔡立东:

我其实跟易军老师的观点没有任何的分歧,我的研究是从中国经验出发,易军教授是从人类文明成果出发。法学院学生的学习要解决问题,要先解决中国本土的问题,也就是说你对中国当下的私人自治包括管制的这样一个问题,要具有中国特色的把握。这样,你才有能力去应对我们的问题,我觉得这样的背景下你才能成为一个建设者,一定要把握中国社会转型的特定阶段,我不希望用功利主义方法去论证我们这样一个阶段的好坏,但是中国的发展的确说明了一些问题。好,谢谢。

王利民:

我其实跟易军的观点也不矛盾,问题是谈什么和怎么谈。

同学二:

各位专家好,有人认为道德是法律的底线,也有人说法律就是公德和私德的结合。想听听民法专家对这两种说法的看法。

许中缘:

我非常赞同这样的观点。法律是道德的一个结合,但是在民法里面更多的是一个私德。我用一个蜜蜂的例子。蜜蜂工作虽然是为自己,实际上为他人。好的谢谢。

易 军:

英文涉及到一个词语叫做私法的非伦理性,我的观点就是说,不是私法的反伦理性,而是,必须是信守底线的伦理,大家都知道随着社会的发展,忠诚友谊仁爱仍占据重要的地位,但是现在他们的地位降低了,正义成为了首要的价值。举一个例子,比如哈耶克他这样说:个人的效忠是部落存在的基石,但是,大社会绝不允许立法者,利用这种效忠之行去影响人、政府如何行使强制性公权力的原则。再比如说,一句话很有意思,如果要让一个商人的子女去经商,那不出三个月他的子女就沦为乞丐,因为民法毕竟是一种底线的道德。

蔡立东:

我觉得当代社会还是要坚持道德和法律的分离,我觉得法律像易军教授讲的,他理解了我们对道德的一个基本的共识,我们法学院的学生在进行论辩的过程中,首先要考虑到法律。但是我也强调,法学实际是一个派生的学科,你要探究规律背后的东西,才能探究规律背后的道德的东西,我更希望大家,作为学生来讲更从实证法的方面进行思考问题。

王利民:

通过刚才的发言与探讨,让我们分享了三位主题发言人的学术观点与学术风采。我想我们中国社会民法的精神问题、公法与私法的关系问题、意思自治问题、未来民法典的制定问题,等等,确实需要进行沉甸甸的学术思考。我想今天这个主题论坛的探讨,只是一个开端和尝试,立东教授也说了,这是我们中国第一次搞这样的论坛。包括我本人,也是第一次做这样的主持人,也没有什么经验,但是只要我们做了,第一步走出去以后,就会为我们的后续积累经验。

再次感谢大家的参与,谢谢!

李建华:

各位嘉宾、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刚刚结束了第一单元的主题论坛,刚才的论坛既有主持人的恰当引导、又有主题发言人的精彩演讲、还有我们共同参与互动探讨的对话,气氛非常的热烈,我们听后都有一种深受启发、意犹未尽的感觉。由于今天会议日程安排比较紧,紧接着我们就进行第二单元主题的讨论,有请第二单元主持人湖南大学法学院屈茂辉教授。大家掌声欢迎。

第二单元主持人屈茂辉(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各位嘉宾、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好!我是主题论坛第二单元的主持人来自湖南大学法学院的屈茂辉。我们这一单元讨论的主题是:民法的制度根据。这个单元需要破解的主要问题是:民法的制度的价值基础、以及基于价值判断对我国现代的民法制度检讨分析、以及在“后法律体系时代”我们民法制度需要完善的基础分析。

下面,有请本单元的三位主题发言人,他们是: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彭诚信教授、西南政法大学孙鹏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石佳友副教授。

同样,按照第一阶段的经验,给三位各自7分钟的时间,阐述自己的主题观点。可以是各自的观点,也可以是不同意见的交锋与反驳。

首先,有请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的彭诚信教授。

主题发言人彭诚信(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

各位老师、同学,大家上午好。很荣幸来到大连海事大学,感谢王老师的邀请。这一单元的主题是“民法的制度依据”。谈到制度依据,它反映了一个深层次的问题。我的报告主题是《个案规范是怎么从原则来生成的》。一谈到原则,我们会想到四个问题:第一,在什么情况下适用原则;第二,用什么样的原则;第三,原则如何具体化;第四,原则的法律后果是什么。这样庞大的问题,我想举一个案例来谈谈个案规范是如何从原则生成的,再谈谈个案规范的制度依据。这个案例是2008年成都李骞诉刘少文购买凶宅案。

李骞买了刘少文的房子,在装修过程中,装修工告诉他,这里面发生过凶杀案,实际上是刘少文的儿子在这个房子里杀害了一个未成年女孩,并进行了碎尸。那么应该怎么样看待这个案件呢?这涉及到第一个问题,这个案例中其实是有规则可以适用的,那就是买卖合同。如果按照规则优先适用的原理,毫无疑问这个合同是不可撤销的。这引申出两个问题,第一,原则与规则有无冲突可能,这个案例说明它是有冲突可能的。第二,原则与规则发生冲突时它的本质是什么。其实,其中涉及到两个原则之间的冲突,这里面涉及到两个原则的冲突就表现为:合同自由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之间的冲突。

可以采用阿历克西“原则碰撞”理论,来解决问题。这个理论分为三步来走:第一步是要找到两个相竞争的原则。第二步按一般条件适用,而一般适用条件是规则优先适用,而这就导致结果是买卖合同优先适用,就有可能导致实体上不正当。第三步就是特定的优先条件,这也是最核心的问题。所以确立优先条件,首先要想到的要素核心应该是房屋价格,房屋内发生凶杀会不会影响房屋价格呢?百分之八九十都会认为影响,那么诚信的人应该告诉这一信息。

我们知道原则不可以直接作为裁判依据,我们就要把原则具体化,就是原则的规则化、权利义务化。根据阿历克西的理论:条件也恰恰构成了具体规则的具体要件。在作为买卖标的的房屋内发生过凶杀影响到正常适用的条件,就构成这样一个规则,然而这只是个案规范,不具有普适性。

屈茂辉:

非常感谢诚信教授的诚信,十分遵守我们大会的时间规则,他论文的版面很长,在这样一个有限的时间内,把论文的核心部分向我们做了一个很好的展示,再次感谢!好,下面,请西南政法大学的孙鹏教授发表自己的主题观点。

主题发言人孙鹏(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我今天汇报的题目是权利规避视野下时效制度的反思与重构,个人认为,这与今天论坛的主题非常的契合。关于时效的制度,我们传统的理解是它秉承了一个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思维。然而,仅仅因为时间的流逝,借了东西就可以不还,这显然反叛了大众最普世的情感和正义理念。因此将时效这样的理解,是一个低俗者的制度。既然将时效作为这样一个重要的法律构成,严重的反叛普世的道德情感,我们能否做一个华丽转身,让我们坦然接受时效呢?这是完全可以的!时效它不应当是一个权利消解的制度,应当是一个权利推定的制度。如何进行呢?那就是因为时间的经过推定债务人已经清偿债务、推定权利人已经取得权利。因为时间的流逝足以涤荡证据,让债务人已届清偿的债务根据不复返,占有人取得标的物占有的证据不复存在。如果时效是为了使握有证据的债务人以及所有权人,从艰难的苍白的举证困难中解放,那时效制度就是人类权利的保护伞。一个制度从不同的角度观察,给人的感受是不一样的。消灭时效和取得时效是平起平坐的制度,不是前后适用的时效制度。

屈茂辉:

好,时间到,最后,有请石佳友教授阐述自己的主题观点。

主题发言人石佳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感谢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组织一次非常有意义的会议。我的主题是迈向非形式化和价值非中立的民法。我来讲三点。第一点,民法哲学的概念是否存在?在我阅读视野范围内,没有一本叫民法哲学的书,法国有一本是这个名字,是1886年的,但其实那本书不是民法哲学的书。存不存在所谓民法哲学呢?法哲学起源于黑格尔,法哲学是关于法律最基本概念的研究,那民法哲学这个概念就很疑惑,那是不是还有行政法哲学,担保法哲学,我觉得基本概念只能到法哲学这一层面。南北战争后最有名的争论核心是司法保障,政治的司法,政治应该是立法者的事情。法律的正当性问题,我所能看到的民法哲学问题更多是法理学问题,更多的是对某一法律现象的思考。第二点,合同法最集中体现民法精神,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比如德国保证合同侵害了保证人人格自由化的宪法权利,所以保证合同无效。这是以德国宪法第一、第二条宣告合同无效。又如法国最高法院判决:在一个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与承租人约定不能与家人一起居住,后来承租人带来家人一起居住,最高法院以违反《人权公约》第八条判决该条款违反人权,租赁合同无效。这就是公法的私法效力。第三点,民法迈向价值非公益、非形式化。民法精神必定表现在对人的权利保护,纯粹的形式化和价值中立化,是一种实证主义思考的回潮,就好像是一种对田园牧歌式的生活方式的向往。

屈茂辉:

谢谢石佳友教授。三位主题发言人已经各自阐述了自己的主题观点,下面,我们看看台下嘉宾和观众有什么不同的观点,或者有什么问题提出。

朱晓喆(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

我对彭教授的观点不同理解,彭教授使用的是阿历克西的“原则冲突”理论,这实际上在方法论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理论。彭教授从合同自治与诚实信用原则两个角度,结合一个“凶宅”的案例谈了在原则与规则发生价值冲突时应该如何适用的问题。关于“凶宅”案例问题,我也没有一个标准的答案,彭教授更多从诚信角度来分析。但是我看过,台湾学者在研究台湾案例时,也提到了“凶宅”案件,他的结论是出卖人不违反瑕疵担保责任。彭老师从诚实信用原则中推衍出一个信息披露义务,这其实是构成一种缔约过失责任。

另外,石教授提出一个德国法中的未成年保护案件,这确实涉及到一个宪法的价值判断,但是我看到的翻译材料中,它并没有引用德国基本法的第一条第二条,它实际上是把宪法中的价值观念具化到了民法当中。所以不能直接说民事案件直接适用了宪法的法律条文,这样的现象不存在,第二就是宪法的借鉴效益说,这只是一个参照理由,一般不能说是直接引用。

张淞伦(华中科技大学):

大家好,我是华中科技大学的张淞伦,我想问三位老师各自一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我要问彭老师,首先彭老师在讨论中提到,影响价格的东西就要进行披露,我对这一点有疑问。一、在不同交易场所的时候,当你产品的价格发生变化,或者信息对价格产生影响,并不一定需要完全披露时,比方说,在古董买卖的过程中,这个就不一定,这要考虑到买卖双方自己的知识、鉴赏水准等等。二、有时是否对于价格一定有披露义务,比如美国在南北战争结束前,一个人知道南方军马上就要投降了,他迅速以很低的价格购进大批的烟草,随后当战争结束的消息传来时,烟草价格骤涨,出卖烟草的人当然不愿意,以欺诈起诉他,但美国法院并没有按照欺诈处理。我想问,价格就一定要进行披露的说法是要有限制还是怎么样?第二个问题我想问孙老师,您强调时间的流逝,对时效制度一个重要的意义。当然很有诗意,但是我想问您,是否在时间流逝之外,还有其他因素决定时效的意义,比如说对抗性的使用,就是当你指的时效制度并不是一个人经过一定的时间就可以取得它,至少在取得时效的里面,时效取得人要进行一定的对抗性的使用,而在这个对抗性的使用中,比方说占有或者使用怎么样,他会进行一些成本的投入,我想问您是否因为成本的投入,才使得这些推定具有了它的意义。第三个问题想问石老师,您说在GOOGLE上查不到“民法哲学”,我觉得,您的方法好像不太对,因为并不是说写这个内容,然后就用这个题目来写,比如康德搞存在,存在论是西方哲学一个重要的理论,但是,是不是所有人都要写出一个比方说“存在论哲学”这种题目?我说,其实中国、外国实际都有民法哲学这样的讨论,比如彭老师自己就印了《财产法理论》,还有沃尔顿写的那个《财产的概念》,所以我问一下您,这个想法是不是有一点不太科学?

彭诚信:

如果这个案件,是我跟朱小喆加孙鹏我们三个人在判这个案例的话,有可能采用你的这种判决方法,比如说瑕疵担保,比如缔约过失,都没问题,这是完全能解决的,但是这个法官并没有按照我们的逻辑做,法官他用的就是诚实信用原则,这是一个案例,第二个我再告诉你一个案例,是2012年我们上海判的一个案例,是一个房屋买卖纠纷案,他适用的是公序良俗原则,也没有瑕疵担保,也没有缔约过失,我想解决的问题是什么呢,就是说,我的答案是:如果法官一定用原则来解决问题的话,他应该怎么用?而不是说去探讨这个案例有无其他方法,当然完全有其他方法。这是第一个问题的回答。第二个呢,就是感谢老师,你的问题也是非常好,我说原则的适用只是用于个案,它是规则的一种补充,就在这个买卖房屋案当中,这个价格是非常重要的,至于价格在其他方面可能价格并不是一个最主要的。

石佳友:

时间问题,非常的简短,回应一下刚刚朱老师的问题,第一个,我没有说这个形式直接适用,我只是说引用。第二个,也是我最近在写的文章,就是说,我在激烈批判德国法的代表,这里面的核心是什么,就是直接适用和间接适用这里面的形式上,你像刚才说的这个案子,尽管时间的适用,但毫无疑问这里面判决关键仍然要搞清我们法律的理论,因为联邦宪法直接推翻了最高法的判决,所以适用的角度仍然是你刚刚说到的这个法条,所以这个直接与间接区分没有意义,我认为是一种纯粹形式上的侵害哲学的一种社会实证。第二,我觉得这个方法科学不科学,这只是我的一个手段,我不是单单从这个角度去证明我的观点,另外,这个手段的论证是相当有力的,至少,我熟悉的法哲学里面,没有出现任何民法哲学家的提法,我说没有一本书叫做《民法哲学》,甚至有一个章节,一个关键词他提到了这个说法,也会出现,但是没有。就是说既没有一个论述,也没有一本书的章节描述,甚至“民法哲学”的这个范畴也没有找到关键字,所以这仍然是一个比较靠谱的佐证。

王利民:

我不能赞同佳友教授否认民法哲学概念与范畴的观点,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虽有联系,但不属于一个范畴。对是否有民法哲学的问题,不能唯西方法学的概念是尊,西方没有的,我们可以有,西方有的,我们也可以没有,民法哲学的概念,只是我们认识民法现象所需要借助表达的一个学术范畴,是民法现象必然存在的价值观与方法论问题,它既是认识的方法,也是认识的结果。

屈茂辉:

争论应该是允许的,民法的精神是什么,其中应该有这样一个精神。

孙 鹏:

淞伦提的这个问题,我也觉得很好,但你这个问题我绝对是有准备的!毫无疑问首先是时间的经过,但取得时效不仅仅是时间的经过,比如说动产占有取得时效,而占有不仅是一个单纯的事实,必须是自主占有,合理占有,为什么呢?因为他自己都说:我不是所有权人,我是占有着诚信借用的东西,你还要进行推定吗?为什么必须是合理占有?因为如果这个东西是偷来的,有证据证明是基于偷盗、抢劫,而占有的,你能够推定他曾经取得到了所有权吗?但,我绝对不同意淞伦开始提到的,能不能基于占有得到有益费用投入,考虑这个因素,在取得时效时不能考虑这个因素,但有益的费用投入可能让他取得所有权。但那不是基于取得时效,可能是基于添附规则。谢谢。

秦景霞(辽宁民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大家好,我想请教孙教授一个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我们假如一个案例,有一个当事人,对于他的债权,在诉讼时效即将过期的时候,来中断他的诉讼时效,而且基于某种考虑还不想通过让对方当事人知晓的这样一个方式,比如他去法院诉讼,在诉讼的过程中,在法院还没送达的时候,他撤销了,这种情况下是否导致时效中断?或者在法院已经送达之后,他又撤诉了,这两种情况下,结果是否一样,是否都能达到中断诉讼时效的目的?

孙 鹏:

这个问题要看隶属于什么样的时效观,如果是立足于我前面的大议题提到的“权利消解的时效观”,只要他提出了权利请求,而且只要权利请求以某种方式传递给了债务人,就能够中断诉讼时效,但是,如果转换时效观,根据我的“权利规定”的界定,一个诉讼外的请求,甚至一个有瑕疵的诉讼上的请求,是不能够发生中断时效效力的,实际上,诉讼外的请求,导致时效的中断,全世界范围内就只有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国家地区,诉讼外的请求,不能导致时效中断。而瑕疵诉讼,比如起诉之后又撤诉,一句话,没有进入实体裁判,没有实体的判决结果,按照我的“权利规定”的时效受理,它不能够中断时效,为什么呢,因为它没有能够打断关于“权利规定”的这种节奏,当然我后面的回答不应当让你在实务中利用。

孙学致(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

在我们民法学界,有两个概念始终非常紧张,就是自由和其他原则关系问题。比如我们经常说,诚实信用原则是对合同自由的限制,是不是这样的情况。所以我觉得这是一个核心的问题,需要澄清,当然我个人的理解未必正确,我们检索一下历史上,除了中国的民法学者,以及国外某些制度性的学者在说这个问题之外,我们看看历史对自由的讨论,到底怎么解决这个问题:亚里士多德,他大概没有讨论自由的问题,他主要讨论的是逻辑学问题、道德问题。接下来凯拉克,他讨论了自由问题,但他始终强调的是,自生自发的社会秩序,在人的选择当中所发挥的作用,而恰恰是这点保证了我们司法在实现私人自治的同时实现了共治,共同利益。那么他们讲的自由是什么状态呢,实际上回到康德,这个事情是说的非常清晰的,自由实际上是人的一种理性的状态,是实践中的存在状态,它本身,绝不是一个我们所谓的权利,它就是人存在的状态,在任何一个制度下,人都是自由的一种状态,而从实践里说的通俗一点无非是:我想干什么,我怎样能够实现真正的目的。那么如果你想真正实现这个目的的话,你必须遵守与其他人共存共生的规则。在实现自己利益的同时,要让出一点利益给别人。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所谓自由它是一种以理性和维度作为它实现可能的前提条件,所以从康德的角度来讲,自由才是一个遵循我们绝对律令,或者是一种道德律,去做选择的一种实践状态。那么这个绝对律令,或者说是道德律,是什么东西呢,它就是诚信,公平,也就是亚里士多德讲的,审慎、公平等等这些问题。这是伦理上的一个东西,所以诚实信用、公平这些东西,它绝不是外在于人的理性状态的东西,而是人的理性的为人过程中必须存在的一个度。是人在选择中必须要考虑的一个维度。裁判者把握这个维度,也就是把握了私人之间能够共同实现各自利益的一个最基本的限度。所以我觉得,包括诚信教授刚才讨论的诚实信用原则与合同自由间互相转移的原则的时候,我们法官也习惯于用诚实信用限制所谓的自由、契约自由。其实呢,这不过是在进一步的从自由的某一个维度来使双方之间自由的共同的关系状态下得到实现的一种技术操作的关系,它绝不是外在的限制。

方新军(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我是来自苏州大学的方新军,我对石老师的民法哲学的问题,想谈一谈自己的看法。意大利学者曾在1930年写过一本《民法哲学》,但是就算有这本书,那么,石老师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反思,是否有必要引入“民法哲学”这样一个概念。我是这样想的,有“民法哲学”也不一定非要有这样一本书,而是说哲学的发展对我们民法的一个指导,我们利用哲学这样一个工具,如何从哲学的三个方面两个问题,认识论等研究的转向,对我们的民法所产生的非常重大的影响。在认识论的转向以后,包括法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从绝对理性到相对理性的转向也有非常重大的影响,语言哲学的转向对我国的法学影响更大,包括一些方法论的影响,比如我们可以举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民法中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生效,是一个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的问题,我们发现这种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的两个论题,在哲学方面产生了重大争论。这种哲学上的变化,在我们民法上,即我们现在大谈的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的两分,我们必须要借助这种哲学方法来进行思考。所以我认为民法哲学是在这个意义上来谈的。

石佳友:

我不赞同使用民法哲学这一范畴,当然我不反对使用哲学方法论来解决问题,毫无疑问,哲学作为一种最基本的方法论,但它不能适用所有学科,比如在法哲学这个学科的归属,很多人认为法哲学是一个哲学的分支,不是法学的分支,因为它是对法学分析起源的一个哲学学科,所以哲学不是法学,所以我的观点是,焦点不是要不要使用哲学来研究法,而是要不要使用民法哲学这个词汇。我认为使用民法基础理论已经能够把这个问题探讨,没有必要非要使用民法哲学这个词。创新的前提是遵循规范,我们要回到法哲学这个命题上,如果说民法哲学,那么我现在要讲,我搞一个XX法哲学分析,这不是很搞笑吗?这样就会造成纯粹自说自话的困难,别人很难理解这个东西,当然这只是我个人观点。

孙 鹏:

最后我想回应的并不是老师们同学们提出的问题,而是上一个阶段,王利民老师采访中缘的时候提出来的一个问题:对中国法治梦、中国民法梦有什么看法。我对这个问题讲一个感想。我觉得中国法治梦、民法梦,一直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关于法治。中国人民也许比全世界任何一个国家的人民都向往法治,然而中国的法治未必能真正的建成。因为他们都不太希望通过法治来约束自己,而更多的希望通过法治来约束他人。关于中国的民法梦,我想无外乎可以分解成两个更具体的梦,一是自由梦,二是法典梦,就民法所体现的崇尚的自由精神而言,我们现在不自由,不自由是因为国家太强大,但是我们有没有深刻地思考,为什么在中国,国家会如此强大?难道这是一种先验性的东西吗?是命中注定的吗?如果不是命中注定,那是不是中国人民的选择,也许是我们习惯了这样。关于法典梦,对民法典是否制定,何时制定,我有希望,但是我有更多的一个感觉,也许中国民法典要踏踏实实进行很多的制度的建设,建设到那一步,要把它编成一部法典,OK,不编成一部法典用起来很爽,也OK。一句话,中国的法治梦、中国的民法梦、它不能仅仅是一个梦,这一个梦需要信仰,这个梦需要习惯,我们将法治作为一种习惯,我们将自由作为一种习惯,这个梦还需要一种力量,我们有力量捍卫法治,我们力量实现自由。

彭诚信:

刚才我的同事孙学致教授谈的关于自由的问题,我有一点感想,因为在在合同法领域,研究自由非常深邃的。我想补充两点原则,关于原则的法律效力,德沃金说过,规则是all or nothing的问题,即全有或全无的问题,原则不是全有或全无的问题,它的效力可能就多一点。原则之间,它有没有一种平等性、层次性或者一种竞争性,泛泛而谈是没有的,没有任何价值,无论诚信、自由、还是公序良俗,谈到原则的时候必须要针对个案,在个案当中,确定原则的优先适用。所以我想说一句话,我们这次的主题是“民法的制度依据”,我一直在想民法的制度依据是什么,无论是民法还是所有的法律,它的制度依据无外乎还是自由、平等与人权。谢谢大家。

屈茂辉:

好的感谢各位嘉宾的配合与参与,我们第二单元的论坛到此结束!

下面进入今天上午会议的最后一个阶段。

李建华:

各位来宾、各位老师、各位同学:今天上午进行了两场紧张而有效的论坛,各位发言人对主题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深刻探讨,大家各抒己见、观点深刻独到,取得了良好而有效的效果。我们特向两位主持人、六位发言人以及积极参加讨论的专家、学者和同学表示衷心的感谢!最后,有请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四川大学法学院王建平教授做今天上午主题论题的总结致辞。

王建平(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

各位老师同学们大家好!首先,是对这次论坛的评价。这个论坛是情景式、对话式的,在交流中讨论观点,提出看法,进行思考,这是需要深厚的学术积淀的。今天在座各位的观点发生了争执,而这种争执对社会、对国家、对我们在座的各位来说是非常有意义的。规则产生的效力是现在学者,或者说我们年轻一代学者必须要认真思考的问题,今天的论坛讨论很具有正能量,感谢这次论坛的举办者。

第二,对学者的评价。法哲学与民法哲学之间到底是怎么样的关系?公德与私德的关系值得我们思考。我个人认为,蜜蜂的行为产生的是利他性,这是一种社会行为。权利具有效力性、有限性和相对性,这三性肯定受到限制。历史上的罗马法学家在安静的思考,我把他称为法学家的权利的华尔兹,而现在我把它成为权利的街舞、迪斯科。厚积而薄发,我们民法人就代表民族的脊梁!所以参与、互动、奉献、分享,是我们在积大德、行大善,是我们在做的法治的梦,梦想在这里起航、在海大起航!

第三,对同学的评价。有句广告语,比海还广阔的是天空,比天空还大的是人的胸怀。今天的论坛体现了学子的情怀,我们海大学子体现了海纳百川,大家提出了真知灼见,是了不起的事。与智者通行,我们收获了智慧。一定要记住,方法论是很重要的,但是今天的论坛,方法论可能有,但是比较少,方法论是学者能够传递的非常重要的东西。

谢谢大家!

李建华:

今天上午的主题论坛到此结束,非常感谢各位的积极参与!

(以上整理的发言稿未经发言人本人审阅)

五、论坛研讨

时间:2013年11月10日,9:00—11:45

地点:普兰店市豪轩庄园酒店三楼会议厅

第一单元主持人刘家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各位老师好!昨天上午的论坛内容感觉特别好。今天上午我们的论坛举办地普兰店风景优美,在这里我们进行论坛的第二场。现在会场上已经没有了同学们,今天的会议是小范围的,希望大家畅所欲言。我们这次论坛之前定的我上午这持的这个单元的主题,是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研究的地位和意义。实际上刚才我和王利民老师也交流过,我们的发言不限于这个主题,只要和本次论坛的主题相关,大家都可以畅所欲言,也可以对昨天没有讨论完的问题继续进行讨论。下面我们把时间交给王建平老师。

王建平(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

今天我要谈的话题是“从权利是什么和利益为什么——民法哲学的个人思考”。从三个层面向大家作汇报。

一是规则是公平合理的。以城市公共交通为例,我们经常看到“上车两元不设找赎”的提示。通过这个事,我觉得规则是公平合理的有个前提判断。我们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不合理、不公平的条件订立格式条款。但问题是什么规则是合理的、公平的,这需要认真思考。我是四川省消协的副秘书长,参与了消协的工作,我感觉消协有点“作恶”。广州有一个判决,一名乘客投了5元,要求后面的乘客把钱给他,司机制止了他,乘客起诉到法院。法院认为规则明确,投5元是自愿。在课堂上,我们把这个案例和同学们讨论,起初百分之九十九的同学认为应该找赎,与法院判决相反,凭什么不能找赎3元呢?那我反过来要问,凭什么应该找赎呢?那么这个地方就涉及了,经营者的规则是否是公平合理的。我们学者考虑的时候经常忽略了一点,公交车提供的是公共服务,有财政支持,能不能做一点“善”,为什么不能准备一些硬币呢?我认为这个规则是合理的但是没有得到程序的认可。

第二个问题,是消协维权不能作恶,有时消协在维权时实际上是在帮助恶的一方。四川一女士买了某奶粉十盒,比其他商场贵。该商场承诺贵了就退差额的十倍,这位女士第一次去买发现了这个问题,索赔了十倍差额。下午又去买该奶粉要求索赔,商场认为她已经行使了一次权利。消协认为消费者一点问题没有,但是我认为消费者是在恶意消费,这个合同目的是存在瑕疵的。诸如此类的情况发生了很多次,当消协维权不维善的时候,就促进了社会恶的增长。我们在呼唤诚信,诚信在哪里,在天堂不在人间。所以中国改革开放几十年,诚信越来越少,这是为什么,我在想这个问题。

第三,关于民法哲学,我个人认为它是生存力平等保护的学问。从三个角度来讲:首先,中国民法学者十分欣赏注释民法学的方法论,我认为这是误入歧途,是失去了自己的思考,跟在后面亦步亦趋,这是何其的悲哀。其次,社会主义理念下民事权利的样态不是西方资本主义民事权利的样态。社会主义要关注社会本位,资本本位是不可以的。最后一句话,民法的哲学是制度的逻辑哲学,是规范的逻辑哲学,是文化的逻辑哲学。

刘家安:

今天是自由的发言,每人十分钟,王老师超了三分钟,杜老师刚才把时间给了王老师,现在请吉林大学法学院杜宴林老师发言。

杜宴林(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

第一次参加这个会议,收获很多,我提交的论文大家可以看到我就不说了。我听完之后有一些感受想和大家交流,是我个人的认识。首先,中国有三大体系:法学理论体系,法律知识体系和法律话语体系。我们的研究逐渐往法律知识体系偏了,易军老师说得好,如果没有反思的话,只是知道分子不是知识分子,反思是必要的。反思是受后现代主义法学的影响,有一个最重要的问题,所有的法律知识都是地方性知识,我们能否用这种地方性知识制定中国民法。我们现在还是在现代话语下进行作业,包括法律泛政治化现象,实际上还是以现代化的标准看问题。多元情形下达不成共识,所以需要政治决断,这就有政治集团改革的问题,要么保护言论自由要,么私权自由,需要做一个取舍。我们需要这种反思,这种反思应当是再现代化,而不是去现代化也不是反现代化。第二个问题,高贵的才有后现代,贫穷落后没有后现代。本科生没有反思的能力,也不需要反思能力。某些领域不属于中国后现代考虑的问题,考虑了也没用。

这就是我的理解,一是所有的法律都是地方性知识,结合到中国,中国民法应该至少有社会正义的实践性承诺。二是中国民法照搬了西方民法,中国重视人伦,分配正义在中国不可取。我们不应当局限于西方的分配正义,而应当根据人际关系的模式结合中国的国情。我目前的思考就到这,谢谢各位。

刘家安:

感谢杜老师富有启发性的观点,契合了今天的主题,反映了部门法哲学和法哲学的关系,接下来有请暨南大学的钟瑞栋老师。

钟瑞栋(暨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我谈一下关于民法典的思考,这个题目有点耸人听闻,“拯救民法”。关于民法有许多人提到死亡两个字,契约的死亡、财产的死亡、过错的死亡。虽然我们不赞同这样的观点,但我们不能说完全没有道理。民法作为私法的领地,越来越受到外来的侵蚀,首先是公法的侵蚀。我们经常提到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的潮流,这两种潮流是同时发生的。但是仔细观察会发现,公法私法化是虚晃一枪,私法的领地没有扩张,只是使公法的管制的手段多了一些。私法的公法化是真刀真枪的,一旦私法有被公法化的地方,我们私法的领地就缩小了。例如,我们合同这里,对于意思自治,我们感觉到来自国家的干扰越来越多。现在还甚至有一个趋势,就是法律道德化的问题,私法还受到来自道德的侵蚀。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反对浪费的提法写进了法律,珠海也出台反对餐饮业浪费征求意见稿,没打包要罚款。从这个例子来看,是不是能说明财产是否濒临死亡的问题。还有财产的身份化,不同主体的财产地位不同,过去我们只讲主体的身份,现在财产也考虑身份,这是很糟糕的。我赞同苏永钦教授,纯粹民法典、原则性民法典的主张,我希望未来的民法典能够给市民社会留一个自留地,在这个领域内公法不能够进入,并排除道德的干扰。这样的民法典要按照私法的理念,也就是契约自由、所有权绝对和过错责任,以自治为本质,也完全符合民法典对的要求。我就讲这么多吧,谢谢。

刘家安:

谢谢钟瑞栋老师,他的观点和易军老师的观点相呼应。下面有请王福友老师给我们讲几分钟。

王福友(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教授):

谢谢,我谈的问题和钟老师的问题有关,题目是论民法的批判力。第一个问题,是我国民法批判力的丧失。民法在社会调整中居于基础性地位,规范了市民生活场景,那么我认为民法应该在整个社会中对行政行为、社会行为保持批判力,一旦随波逐流丧失了批判力,是不是对于法律体系的建设和法治的建设就会出现问题。我认为我国当下的民法已经丧失了批判力。有这样几个体现:一是法治的非常识化,使得民法没有成为抵御行政权利的屏障反而被行政权力所控制。在我看来,法治建成的标志是法律的常识化,而在当下社会不以法治作为常识。二是民法适用上是不平等的,尤其是在我国城乡二元体制下,民法成为促进主体不平等的帮凶。三是民法在价值上的消极性,没有保障民权的实现,从而导致社会发展价值取向上形成效率的单一主导,在没有受到权利约束的情况下,陷入功利主义泥潭,转手成为目的本身。四是在社会转型中,没有发生稳定主体性格的功效。民法丧失批判力的后果是民法功能的弱化和民法应该承担的功能相背离,没有实现对人的生存境况的改善。当下市民主体的生存境遇堪忧,在规则和潜规则并存的情况下主体人格撕裂,公序良俗没有成为社会的共识而成为了政府行为或者功利主义的借口。社会公平观的混乱,使得社会底层丧失了向社会上层晋升的机制。还有一条,农村人牺牲了父辈的幸福来谋求和城市人公平的机会。另外还有一个表现,民法没有为其他学科提供价值前提。

第二个问题,是民法批判力的重建。批判力的丧失对我们国家的发展是十分危险的,那么民法批判力如何重建呢?总体上讲,我们的民法应该立足于中国本身,实现民法的中国化。目前的民法研究和民事立法多是比较的结果,缺乏制度依存的特殊社会状态。在重建的过程中应该解决三个问题。一是不能无原则地维护形式正义,而是应该消解目前的二元结构。二是不能盲目地去除传统文化对消解传统民法现代性问题的作用。三是更应该强调民法主体的社会责任。

第三个问题,是民法批判力的适用,应对以下几个问题进行适用。一个是社会的发展方向问题,比如各个区域的发展战略,都应该从民法角度展开批判,否则各个地方都在赶超跨越,这对发展是十分危险的。还有对城镇化予以反思,应该实现农民的市民化,而不是为了城市化而城市化。二是对社会政策的检讨,包括计划生育制度的检讨、二套房贷等问题的检讨。三是对其他法律领域的检讨,如社会保障制度。

总之,民法批判力的丧失对国家和社会的发展是不利的,就讲这么多,谢谢。

刘家安:

节约了两分钟时间,请王利民老师和大家说几句。

王利民(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

我觉得我们中青年学者特别有活力,我想就杜老师的观点回应几个问题。关于分配正义和伦理基础的问题,当然我们不能忘记中国人对伦理的重视,但是这对于以市场经济交易规则为基础的现代生活模式,这恐怕有点问题。基于民法规则体系的构建来说,分配正义应该是一个最基础的利益条件问题。各位老师提到的中国化的问题,我觉得是十分有必要的,但也存在一个怎么中国化。现代的社会是普遍联系的社会,中国不可能孤立地存在于世界并制定自己的规则,中国化同时也要考虑这个全球化的问题,中国要融入国际社会,必然考虑在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国社会的生存问题。民法是交易关系的法,民法不只是对中国人的,而是对包括外国人在内的普通市民社会关系的,所以还是应当考虑以分配正义为基础的现代民法规则体系的建立。在中国化的问题中,我们不能陷入保守和落后,这也需要民法的批判和反思。民法确实被公权力侵蚀,但我们要切记,我们不能因为民法的中国化而使中国民法走向庸俗和堕落。这次论坛的初衷,就是思考思考中国的东西。我们有能力接触西方的法文化,但绝不能是简单的吞咽。我们的思想已经觉醒,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结合中国的实际,形成中国民法的思维、制度、规则、体系、精神和思想,这是需要我们反思的,这种反思是我们中国民法研究走向成熟的标志,我也希望这样的过程可以从这个论坛开始。

刘家安:

请其他老师发言。

张洪涛(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我讲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对我的文章说明一下。我考察的材料是王利明和梁慧星主持的民法典草案。研究方法是网络分析方法,也是一个比较前沿的方法。立法网络是参与民法典立法的人所构成的,对参与民法典的人的知识结构等进行分析。对网络分析后,我认为这个网络是比较紧密的。

我发现一个问题,各国在制定民法典时都有自己的声音,而中国在制定民法典时缺少自己的声音。我提出一个问题:民法哲学是否有中国的民法哲学呢?从目前的讨论来看,我的判断是在学界没有中国的声音。如果有中国的民法哲学,那么中国的民法哲学根基在哪呢?而如果没有中国的民法哲学,研究的意义就会减弱。为什么民法的制定没有中国的声音,作为一个法理学者我感到很困惑。

刘家安:

好的,佳友你也可以回应一下张老师的问题。

石佳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回应谈不上,这个反思是非常必要的。我们有时候过分的夸大民法意思自治,对私法的限制认为是民法的危机。现在很多学者都严重的夸大公法对私法的入侵。但是我们要记住,私权自治里的限度和范围,必须由公众以公法自决的方式加以规定。私法自治的范围取决于公法,私法和公法本身就是交融的状态。我们所纯化的意思自治没有存在过,也不会回到这种状态。公法是制宪者的意愿,不可能被抵挡。最重要的问题在于实现人的终极目的,公法和私法的最终目的是一致的,没有必要对立起来,增加苦恼。

钟瑞栋:

我并不是说私法要一统天下,私法立法中普遍都有公法性质的规范。我理想中的民法典,应当有一块自留地而不是所有领域都不能被公法进入。私法中已经有了许多公法的限制,能不能留一点空间给我呢?我想到了民法典的包容性问题,现在的民法包容性是要有,但是要强调规范的调整范围的包容性,而非规范配置的包容性。比如物权法里的宪法规范是难以容忍的。民法管的事情可以具有包容性,但是规范的配置上别什么都放进民法典来,否则真的没有多少空间了。

刘家安:

谢谢,感谢你的发言。今天会议的前半场就结束了,还想发言的可以下半场继续。

第二单元主持人孙学致(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

这次收获很大,一是能够认识各位来自不同高校的同事,领略海大法学院的风采,二是这是民法哲学的首次会议,初步感觉像是一个自由市场,大家各自吆喝自己的东西,相对凌乱但是能够给人很多启发。民法哲学的研究也反映出,我们的民法基础理论研究处于提升整合阶段,大家在各自阐述自己观点时发现,我们民法基础理论和哲学的研究仍有待加强,在彼此的价值立场等方面,有各自不同的分别。想在同一个层面讨论问题,还需要诸位共同努力!这需要我们真正有问题意识,本次利民老师的安排非常合乎逻辑。下面请贾海洋教授发言。

贾海洋(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非常感谢能给我这次机会。昨天和今天的发言给我很大的启发。我的发言没有更深的主题,尽可能与大主题相契合。我对这个问题是这样看的,我们国家是一个没有民法传统的国家。西法东渐之后我国照搬了一些立法经验,我们现在民法体系和制度的建设都是在改革开放之后建成的。对于博大精深的民法理念我们重视还不够,民法典的颁布和修订目前处于争议状态,没有统一意见。民法精神问题实际是民法理念问题,如何把民法文化融入社会是关注的重点,民法典的制定需要一个魂。目前我们仅借鉴了制度,但创新很少,对于理念和精神层面关注不够。目前的立法不足还有很多,例如诚实信用的问题,在司法实践层面还有问题,有了制度而没有理念。在这个时候搞这个研讨会是十分有必要的。民法的理念在西方国家的地位非常高,具有普世价值,但在我国由于民法理念没有深入人心,导致契约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意思自治不是真正的自治。如何把西方的民法理念和我国本土状况有机融合是将来民法典制定的重要课题。操作层面上应该是民法思维,精神层面上应该是民法理念。对于私法和公法的关系,绝对的分离是不现实的。公法是私法让渡的结果,彻底划分界限是不可能的。我们学院正在开展法律文化的研究,研究如何使西方舶来的法律文化进行本土化,将来我们学院也有可能开展论坛,希望大家能够参加。

孙学致:

谢谢贾院长,下面请方新军教授。

方新军(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谢谢会议的主办方给我发言的机会。《法律的成长》中有这样一句话:当我们碰到疑难案件,唯一可用的就是基本理论。可见这种基本理论的重要性。目前我们的研究重点是解释论,但是只有解释论是不够的,在具体的研究上,我们不能为了抽象而抽象,而要由具体的问题意识。我这次的论文是《权利客体的概念及层次》,这个问题来自于上课时同学们的疑问,关于权利的客体、权利的标的、权利的标的物的概念五花八门。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查阅台湾的资料,发现台湾也是五花八门。概念的清晰是我们分析的前提,如果有人将我的论文批评为概念法学的研究,我认为这是对我的表扬。如果一个词在一个学科里有不同的意思,而我们又说不清它为什么不同,那就说明这个学科是有问题的。如果你想分析权利的客体,就要明白权利是由哪些要素构成的,如果你要搞清楚权利是由哪些因素构成的,就要明白权利的本质是什么,如果要想理解什么是权利的本质,就必须要理解权利是怎么来的。作为一个类型概念,权利由内在要素和外在要素两个部分组成。内在要素一个是法律上的资格,一个是主体的自由意志。权利的客体是立法者通过授予主体法律上的权利予以保护的利益的具体化。所有权是看不见的,但是客体是有形的。侵权责任法的隐私权和身体权、健康权不一样。权利的客体是权利设定的基础。客体和标的是否要区分呢?运用哲学的方式研究是一种方法,借鉴哲学概念要考虑本身的原意,客体是权利设定的基础,标的则是权利设定的对象。当然,这在定分止争的层面上是没有意义的,但是在债权上就有意义了,可以以此对债权进行不同的分类。拉伦茨认为,权利客体使用于两种意义,第一种是指支配权和利用权的客体,这是狭义的权利客体,可以称之为第一顺位的权利客体;第二种是指权利主体可以通过法律行为予以处分的客体,这是第二顺位的权利客体。第一顺位的权利客体是物,以及在其上可以有效设立支配权或利用权的无体物,例如精神作品和发明。存在于第一顺位客体之上的权利,作为处分行为的客体则是第二顺位的权利客体。如果将对某种财产的权利或对某种特殊财产的权利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并且能作为一个整体来加以处分,因为这个财产是基于权利产生的,也就是说,是基于第二顺位的权利客体产生的,那么,这个权利就是一个第三顺位的权利客体。但是拉伦茨的分析有所不足,人格权应该是有客体的。我们中国为什么会出现“标的物”的译法呢?意大利语没有标的物的概念的,中国的来源于日本,是完全可以被代替的。

王利民:

借新军教授的主题,我想说两句话。二十年前我曾发表一篇文章,叫《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定义与种类的重新思考》,我认为,现在中国民法学中关于权利客体的定义本身就是错误的。权利指向什么?义务指向什么?又共同指向什么?这是说不通的,完全不符合逻辑,也不符合定义的规则。客体就是设定权利义务的事物,或者是作为设定权利义务对象的事物。民法调整什么样的社会关系,就在什么样事物上设定权利义务,也就有什么种类的客体。没有什么权利义务指向的问题。另外,我也不赞同权利作为客体的观点,这在中国民法学界是一个通说,立法上也用,比如,权利质权,如果权利可以作为客体,又怎么区别权利与客体?单纯的权利能作为客体吗?有客体的意义吗?对象的界定完全没有边界。对这个问题,我在这里提出,不展开讨论。

孙学致:

我深有同感,我们民法学者不能为了叙事的方便而滥用词汇,应当自觉得运用共同体的稳定的话语平台。下面有请朱晓喆教授。

朱晓喆(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

首先,我谈谈我关于民法哲学的思想历程。十多年前,徐国栋老师已经将哲学的眼光引入到民法了。受此影响,我在撰写博士论文的时候,也选择了这个方向,十六到十九世纪的民法思想史。后来也接触到了一些来自学生和法院的实际问题。所以我的研究发生了转向,开始研究比较民法与判例研究。我想把比较民法和判例的研究结合起来,要通过一些案件,比如挖断电缆导致的用户损失,在外国已经发生,形成了一些通说,可以进行比较研究。今天我们也遇到了地方性和普世性的矛盾问题,但我觉得民法规则大多数情况下还是具有普遍性的。判例研究我们也针对中国的案例,比如婚姻关系当事人与第三人通奸,第三者是否构成侵犯配偶权的问题。所以我现在的方向是主要针对实际问题。回到会议的主题,我们怎样认识民法哲学和基础理论。民法中一直有哲学思想,即使研究具体制度也脱离不了民法哲学。我认为,不能空谈民法哲学。通过具体制度,应该反映法原则出来,反映出法哲学的思想出来。比如善意取得,涉及很多价值的考量,所有权人的保护、交易安全的保护、盗赃物遗失物的所有权利益问题等等。关于法的体系,德国将其分为外部概念体系和内部的价值体系,价值体系要求我们找到制度背后的法原则,最典型的是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孙学致:

感谢朱晓喆教授。民法哲学研究的出路应该在于更多地介入司法实践。例如情势变更、效力性强制规定的问题,如何提出更好的概念给司法实践去适用,是我们的主要课题。下面有请王雷老师。

王 雷(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讲师):

我报告的主题是案件事实形成中的民法学方法论问题。我分三个小问题来讲:

一是现有民法学方法论研究的不足。总体来讲,我们的主要精力集中于对司法三段论中大前提的寻找和解释完善,而对于小前提——案件事实形成环节中的方法论缺乏足够充分的关注。

二是案件事实形成过程中存在的民法方法论问题。我认为这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从生活事实上升为民事法律事实,这本质上是案件事实形成中的价值判断的问题,体现了民法对人们生活事实领域内的介入程度以及能否介入。凯尔森认为价值判断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对当事人行为合法性的判断,二是对现行实定法的正当性判断。在司法裁判中产生了财产法中心主义的思维,但如果立法者过多介入了爱情、友情、亲情等领域,那就是自取其辱,大量这方面的事实应当停留在纯粹情谊行为的层面。第二,民事法律事实上升为法院诉讼过程中“作为陈述的案件的事实”,这也是一个价值判断的问题,当事人“作为陈述的案件事实”应该进一步结合民法上的证据规范进行总结和提炼。

三是民法上证据规范的发现、归类和解释适用。当前民事实体法中的证据规范有所增加,民事立法表现出诉讼化的趋势,即越来越重视实体权利在诉讼中的实现。对于已经发现的民法中的民事证据规范如何进行分类呢?我认为应当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民法上的证据方法规范,二是民法上的证明责任规范,三是民法上的法律事实推定规范和民法上的权利推定规范。对于民法上的规范如何进行解释适用?我们要本着民法证据规范的思维将实体权利的诉讼实现搞清楚,弄清实体权利中的哪些要件事实需要被证明,应当由谁承担证明责任,相关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如何。若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无法查清,我们也要本着证明责任的思维进行裁判,证明责任思维也是法官裁判中的方法论。证明责任思维乃至民事证据思维也应当成为我们重要的法律思维乃至生活思维。

孙学致:

后生可畏更可喜,在很短的时间内,用极其简练的语言,把要表达的内容分层次表达得非常清晰完整。有请各位进行点评。

王建平:

我在给学生的教学过程中,也进行了很多的思考。当案件事实发生后,案件当事人在举证不能时,作为第三者,或者法官究竟如何判断请求权存在与否?我国法官不允许自由心证,民事案件中假证据大量存在,举证责任分配后,举证不能,太多权利救济受到限制,应该怎么办?

王 雷:

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事实查证不清,举证不能,应该承担败诉的后果。而在实践中,司法裁判者常常运用社会保障的思维对损失进行分担,但这不是民事证据裁判思维,而只是一种裁判现状。

屈茂辉(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参加这个会议很受启发。中国民法学的研究看上去很热闹,但是据我观察,一方面我们在法教义学、法解释学上,我们做的还不够,是有缺陷的。另外一方面,在法解释学上,民法学还是较其他学科做了更多贡献。民法哲学的研究相对薄弱,应该被推进。第二个问题,我觉得民法哲学和民法基础理论是有差异的,民法哲学考虑的问题应当更为基础。用哲学的思维对民法进行研究是民法人的任务而不能交由哲学家来进行。第三个问题,对于民法哲学研究的主要问题、领域和方法,我也期待着年轻的教授们有更好的贡献,在方法论本身上,我们的总结是不够的。

孙学致:

时间有限,咱们抓紧。

刘文科(法律出版社编辑):

我是看了方老师的论文之后有一些想法。我的研究方向是商法基本理论和商法哲学。首先,和民法不同的事,在商法的基础理论中,我们困惑的是,谁是主体谁是客体的问题,公司是主体还是客体的问题。另外,咱们国家的民法是不是有一些过的地方,比如表见代理制度,是不是突破了民法的界限。第二,凡是研究商法基础理论的学者都要提民法,但是却没有民法学者在研究时提到商法。商法中的私法自治可能更为突出,商法中的责任也是民事责任,是加重责任。是否可以在民法的研究中也适当地关注商法呢。这是我的一些疑问,谢谢。

彭诚信(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

商法是民法最活跃、最前沿的因素,商法的问题是应当被重视的。试想不懂公司法,民事主体理论我们能理解到什么程度?不懂保险法,侵权理论我们能研究到什么程度?我也会继续学习商法知识。

孙学致:

这是提出了一个很好的问题,没法回避的事实是合同法还是以商事活动为对象的。

张淞伦(华中科技大学博士后):

在坐的各位都是我的师长,听了今天的会议我有一些问题想提出来。一是我们是 不是对中西差异的区分过大了,我们是不是也在追求一些相同的理念。哲学需要反思,具体到民法也要反思民法是不是涉及了他不应涉及的地方。我认为民法在以下几点上是有问题的:其一,民法所保护的交易安全究竟应该是谁的交易安全;其二,个人利益被侵犯,是不是也要考虑他在其他方面也受到了其他收益。例如在保证制度中,我们要保障保证人的权益,但是却经常忽略保证人也或许因保证受益。其三,黄文艺老师曾撰文,法理学多参考英美学者的观点,而民法学者多向大陆法系学习,究竟在未来民法具体制度建构上是否能够扭转这种局面呢?

孙学致:

非常感谢,下面有请李建华老师对今天上午两个单元的主题研讨作一个总结。

李建华(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

经历了一天多的会议,我们对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展开了热烈而富有成效的讨论。各位的发言尽管角度不同,但是主题是相对集中的,都围绕本次论坛的主题展开了深入的讨论、对话和互动,提出了建议。我认为,民法哲学为我们提供了新的研究平台和视野,一是展开了对民法典和民法制度的研究,二是对民法基础理论和民法哲学的研究。民法哲学的研究还仅仅处在一种起步阶段,还需要大家继续努力。

我有四点感想,其一,民法哲学首先应该解决民法哲学的研究对象和民法哲学的基本的范畴问题。其二,民法哲学的研究应该加强与法理学、法哲学的对话,吸收或者邀请更多法理学者来参与到民法哲学的研究中来。民法哲学的研究应该发挥法理学、法哲学学者和民法学者的优势。其三,应该探讨民法哲学、民法基础理论和民法制度的关系及其互动。在发言中,学者已经提出,应该避免民法基础理论和民法制度两张皮的形式,不能割裂联系。要让两者的研究相互促进,对学科建设、理论研究和立法司法实践有更大的促进作用。其四,我们研究民法哲学的视野能否扩展到私法哲学,我相信很多学者都能形成共识。民法的基础性地位有目共睹,但是民法和民事基本权利不等同于私法和私权,将我们的视野扩展到私法哲学可能更有意义。总之,本次论坛确实是开了一个好头,我们交流了思想,取得了收获。感谢东道主辽宁省民法学会,感谢王利民老师的付出和同学的服务,我们期待下次论坛再次见到大家!

下面,请王利民老师就论坛的组织工作作一个简单总结。

王利民:

感谢各位专家学者参与本次论坛,感谢中国民法学研究会能够给我们机会承办本次论坛。最后,我要介绍一下论坛的后续工作情况和未来的工作设想。论坛简报,事后邮寄给大家,论坛后我们会整理论文,出版论文集,大家在论坛结束后也可以提交论文。两天来,我听到的,大家都认为这个论坛举办的非常好,应当办下去。马新彦老师的建议是两年办一次,那么下一次应该是在2015年。这个论坛是全国民法学界的论坛,是大家的论坛,希望大家不只是参与谈论,也能够参与到筹办中来。下一次论坛,我们会提前征集主题,然后,根据征集和确定的主题,征集论文。我们希望论坛的主题更为集中和深化。在座的各位一定是我们下一届论坛邀请的对象,我们也会继续吸收中青年学者,并形成先有学术共识,再有社会共识的局面。学术共识是学术研究的目的,展开研究的前提,社会共识的形成是民法学者的社会责任与使命。在这两天的讨论中,我听到有一种将民法哲学或者民法精神等同于民法理念的说法,我在里要说一下,民法哲学的研究,起码包括了用哲学或者法哲学的方法研究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或者对象,一是民法的制度本体,二是民法的制度规则,三是民法的价值体系,它不仅研究制度,而且研究制度的本源,还研究制度的内在精神,这都不是民法理念这样一个概念所能包括和代替的。我们民法的制度与实践问题,有的是本源问题,有的是规则本身的问题,也有的是价值精神问题。这就是我对本次论坛的一个简要总结。本届论坛,遇到的两天气候不同寻常,昨天绵绵细雨,象征着各位的学术情思,今天阳光灿烂,代表了各位的学术光彩。

最后,祝各位嘉宾返程顺利,也预祝各位有更多的学术成果面世,在下一届论坛上发表更为精彩的学术观点!(掌声)

(以上整理的发言稿未经发言人本人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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