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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届“全国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论坛”综述

2020-02-14 作者: 点击:[]

一、论坛举办的背景与主旨

2011年3月,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成。由此,中国的法治建设走入一个全新的时代,这一时代被学者称之为“后法律体系时代”。

如何在前期规则和制度建设的基础上继续凝聚共识和推进研究,如何破解法治建设中的一些体制性和观念性的痼疾,“后法律体系时代”的中国法治将走向何处,等等。对这些问题的思考成为“后法律体系时代”法学研究和法治建设工作者的一个共同问题意识。正是在这一宏观背景下,由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主办的首届“全国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论坛”(以下简称“民法哲学论坛”)于2013年11月9日至10日在大连海事大学召开。本届论坛由辽宁省民法学会和辽宁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承办,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吉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湖南大学、中南大学、四川大学、苏州大学、东南大学、南京师范大学、暨南大学、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哈尔滨商业大学、沈阳师范大学、大连海事大学等全国高校法学院的30余名民法学和法理学等领域的学者出席了本届论坛。

民法哲学论坛的创办与召开,是当代中国民法实践与民法学研究进入新阶段的一个体现,正如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教授在致本届论坛的致辞中所指出的,当前,重要的民事法律已经基本齐备,民法学研究的重点已经从立法论转向解释论,需要民法基础理论和民法哲学领域的研究来继续推进我国的民法研究。论坛发起人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王利民教授指出,除了立法和制度的构建与研究,民法基础理论研究和民法哲学认知对于中国社会法治的生态化推进与实现变得非常迫切和重要。在王利民教授看来,解决中国社会的秩序缺失问题,需要以民法基础理论和民法哲学研究及其实现的认识前提与精神弘扬,这应当是实现中国社会法治生态转型发展与文化形态构造的一个要求。

基于此,本届论坛设置了主题报告和主题论坛两个学术环节。吉林大学法学院马新彦教授在题为“私权的公益性”的主题报告部分,以私权所具有的开放性和公益性为切入点,充分反思了传统民法学研究中的一些基础性范式,为我们重新理解私法与公法,权利与权力直接之间的关系,为论坛切入民法基础理论和民法哲学问题的争鸣提供了一个具体切入点。

二、论坛研讨的主要问题

本届论坛的主题是“民法精神与中国法治”与“民法的制度基础与根据”。就论坛上与会学者围绕主题所进行的争鸣与讨论,本文以问题为基本线索,分别给予概括和阐述。

(一)“民法哲学”的命题是否存在

“民法哲学”是本届论坛的一个核心词汇和争辩聚焦点。在我国,关于民法哲学问题的研究,理论界还远未形成共识。甚至关于是否有必要使用“民法哲学”这一范畴,学者之间也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与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讨论了“民法哲学”的概念与基本范式。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石佳友副教授认为,哲学是一种最基本的方法论,但它不能适用所有学科,不能是所有学科都有自己法哲学的概念,它的焦点不是要不要使用哲学来研究法,而是要不要使用诸如“民法哲学”这些部门法哲学的概念,法哲学的概念已经足以代表和概括部门法哲学的概念并已经能够完成对这些问题的探讨。

王利民教授认为,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虽有联系,但不属同一范畴。对于是否存在民法哲学的问题,不能唯西方法学的概念是尊。民法哲学是认识民法现象所需借助表达的学术范畴,是关于民法现象的价值观与方法论问题,它既是认识的方法,也是认识的结果。东南大学法学院张洪涛教授对此表示认同,他认为,在中国的民事立法中需要民法哲学的参与。四川大学法学院王建平教授认为,民法哲学是制度的、规范的、文化的逻辑哲学,民事权利的样态要更加注重对社会本位的关注。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朱晓喆教授指出,民法中当然存在哲学思想,研究具体制度脱离不了民法哲学,但切记防止空谈,应当通过具体制度的研究,将法原则、法哲学的思想反映出来。

湖南大学法学院屈茂辉教授赞同民法哲学的概念和研究,他指出,我们在法教义学、法解释学上的研究还是不够的。另一方面也有必要加大民法哲学研究,与民法基础理论相比,民法哲学考虑的问题应当更为基础。苏州大学法学院方新军教授认为,对民法理论的研究必须要借助哲学的方法进行思考,哲学的发展对民法的研究具有指导意义。利用哲学这一工具,可以对民法学的研究产生重大影响。吉林大学法学院李建华教授认为,民法哲学应解决民法哲学的研究对象和民法哲学的基本范畴问题,加强与法理学、法哲学的对话,避免割裂其与民法基础理论、民法制度的联系。关于民法学研究的开放性问题,法律出版社的刘文科编辑以商法与民法之间的关系为例指出,目前的民法研究存在一种忽视商法的现象,应该扩大民法研究的内部视野和外部视野。

(二)关于民法制度的理论与哲学思考

基于法律的规范性特征衍生出法的滞后性特征是传统法理学关注的一个基础性问题,加之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与社会的迅猛发展对传统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形成了冲击和挑战。这些问题既涉及到法律的稳定与发展的一般性问题,也涉及到中西方不同法律传统下对法律的独特性理解问题,与会学者从不同视角对我国民法制度进行了反思与争鸣。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杜宴林教授认为,法学研究不应偏向于法律知识体系,应对中国民法进行反思,利用“地方性知识”制定具有社会正义的实践性承诺的中国民法。中国民法应结合中国的国情更加重视人伦,而不局限于西方的分配正义。王利民教授表示,现代社会是普遍联系的社会,中国不可能孤立地存在于世界并制定自己的规则。民法在中国化的同时也要考虑全球化的问题。对于西方的法文化,我们绝不能简单吞咽,而是应该反思如何结合中国的实际,形成中国民法的思维、制度、规则、体系、精神和思想。这种反思,是中国民法研究走向成熟的标志。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张淞伦博士对于民法是否涉及到不该涉及的领域提出了反思,他认为不应过分夸大中西民法文化的差异。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孙鹏教授以具体制度为例阐释了对民法进行哲学思考的必要,他指出,“权利消减”的时效构成背离了人类的一般道德情操和正义观念,而“公益”、“社会秩序”、“信赖保护”、“社会效率”、“不保护权利上的休眠者”等不能使该时效构成正当化。时效不是权利消解的制度,而是权利推定的制度。将时效定为“权利推定”的制度,将从根本上去除时效制度的反道德性,使其成为人类权利的保护伞。消灭时效和取得时效是平起平坐的制度,而不是前后适用的时效制度。这种路径得到了吉林大学法学院孙学致教授的回应,他以“诚实信用与合同自由的关系”为例指出,自由是人的一种理性状态,是实践中存在的状态,它本身绝不是一个我们所谓的权利。在任何一种制度下,人都是自由的一种状态。诚实信用、公平,绝不是外在于人的状态的东西,而是人的理性的为人过程中必须存在的一个度,是人在选择中必须要考虑的一个维度。裁判者把我这个维度,也就是把握了私人之间能够共同实现各自利益的一个最基本的限度。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彭诚信教授引入法哲学家德沃金的理论指出,规则是全有或全无的问题,而原则不是。原则之间没有平等性、层次性和竞争性,谈到原则的时候必须要针对个案,在个案当中才能确定原则的优先适用。而谈到“法的制度依据”无外乎就是自由、平等与人权。

(三)民法精神与法制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的实施,人们关于法治意识、法治精神问题的讨论也一直在持续进行。什么是“民法精神”,如何培养“民法精神”,“民法精神”是不是一个封闭的概念,等等问题引发了与会学者的广泛争鸣。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易军教授从私人自治的角度表达了他对“民法精神”的看法。对于中国在实现现代化的漫长路途上“民法精神”的培养和形成,易军教授表示,中国民法从封建向近代过度的过程中,往往会确立私人自治、正义神圣的观念。要想构建中国民法整体的途径,对私人自治和法律行为的研究必不可少。在中国改革开放的三十年中,有必要不遗余力地去维护私人自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刘家安教授对此表示认同,他指出,虽然中国现在处于转型时期,许多问题都有中国特色,中国法治社会的构建跟西方也不一样,但某种意义上文化补课是必须的,只有强调民法的中立的品性,工具性,目的中立等才应该去构建一个民法体系。

孙鹏教授与中南大学法学院许中缘教授分别对作为“中国梦”一部分的“民法精神的法治梦”发表了自己的看法。许中缘教授表示,我国“民法精神的法治梦”最主要是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典的出台。作为中国民法学者几十年的梦想,民法典是必不可少的产物,而民权得到保障也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人性的基本权利,民权能够得到法律的充分尊重和实际保障,也是民法学者不断的追求。孙鹏教授指出,中国法治梦、民法梦,不能仅仅是一个梦,它需要信仰和习惯,需要我们将法治作为习惯,将自由作为信仰。只有我们有力量去捍卫法治,我们才能有力量实现自由。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贾海洋教授表示,民法精神问题实际是民法理念问题,我国是一个没有民法传统的国家,对于西方民法理念,我们仅借鉴了制度,却缺乏创新。由于对于理念和精神层面关注不足,导致我们的契约自由不是真正的自由,如何把西方的民法理念同我国本土实际有机结合将是民法典制定的重要课题。石佳友副教授指出,民法正在迈向价值的非公益化与非形式化,那么民法精神将必定表现在对人权利的保护中。民法精神的我神纯粹形式化和价值中立化其实是一种实证主义思考的回溯。

吉林大学法学院蔡立东教授从人文主义的角度做了解释,他认为,人文主义精神既是一个价值,也是一个认知方法。在民法学的研究中,有两句话始终要牢记,一句是“人的利己本性是一切社会关系真正展开的人性基础。”另一句是“私法的命令权,是作为一个人同时尊重他人的意愿。”这两句话形象地概括了在私法领域中的人文主义精神。典型的私法,一定是以对具体人的关系为核心的,而人文主义精神与私法的关系就是,私法要以具体的个人而不是一个抽象的人,更不是一个共同体为终极关怀。

王利民教授认为,民法精神是民法的规定性,是具有特定价值内涵的社会共识精神,是一种人文的社会生态秩序体系。人类民法精神的根据是相同的,但并不是每一个民族都能够在自己的历史发展中找到民法的精神。决定民法和民法精神的根据是一回事,而在共同的民法和民法精神根据的条件下产生什么样的民法精神是另外一回事。因为民法精神在根本上是一种社会文化现象,它并不完全和直接决定于自己的根据,而是具有各种复杂因素的决定性和社会文化的变异性。然而,当人类社会发展到普遍联系的全球化和一体化阶段,就必然产生共同根据条件下的民法精神认同并开始民法和民法精神的趋同化过程,目前的人类社会就处于这样一个民法精神多元共存与一元发展的整合时期。民法精神是一种一元的文化精神。虽然它并不排斥在一元化基础上的多元化或者混合化发展,但是它在根本上是一致的或者趋同化的精神,是一种一般性和普适性的精神,否则,就不存在民法的精神,这是民法精神存在和认识的基础。我们倡导民法的精神,就是要实现作为民法核心价值的精神构造,虽然我们承认在尊重民法一般精神条件下的不同民法制度构造,但并不是要突出民法精神的社会差别性。民法精神的实现可以有制度与方法的差别性,但并不能有根本精神本身的区别与不同,精神就是精神,差别的精神就不是一种精神,它不能产生相同的制度与原则,也就没有相同的价值目的与秩序目标。我们认识的民法精神,是能够给人类带来共同理性与一元秩序的精神,是真正的属于人性本质的精神。

(四)民法与法制

作为私法的民法是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主干组成部分,民法与公法之间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一国法治进程中的法治与政治之间的具体生态。

马新彦教授指出,私权的人类社会发展史是公权力与私权利配置关系的进化史。而公益性私权的发展则是私权发展的最高阶段,其发展进程代表着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

蔡立东教授指出,改革开放以来的三十年,中国民法和民法学的研究采取的是渐进式转型模式,它既要逐步捍卫私人自治,又要避免过分的私人自治给社会带来的冲击。在转型过程中,只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随着改革进程的变化,与时俱进地根据新的问题提出新的方案,才能使渐进式的改革按照一定的逻辑方向前进,进而推动“强国家—强社会”良性结构的建立。中国政法大学的易军教授指出,私人自治被尊为私法基本原则,意味每个人的自由应在事实条件与法律条件可能的范围内求取最大程度的实现。私人自治与私法品性之间具有密切关联。私法品性包括抽象性、目的独立性、否定性、程序性、形式性、自治性、工具理性等形式主义品性。民事立法应坚守形式主义品性。

暨南大学法治化营商环境研究中心钟瑞栋副教授表示,民法作为私法的领地,受到越来越多外来的侵蚀,产生了诸如私法公法化和法律道德化等问题。他赞同纯粹民法典、原则性民法典的主张。因为只有按照私法理念,坚持契约自由、所有权绝对和过错责任,以自治为本质,才能“拯救民法”。对此,石佳友副教授则认为,我们有时候过分夸大了民法的意思自治,夸大了公法对私法的入侵,将公法对私法的限制看作民法的危机。实际上,私法和公法本身就是交融的状态,纯粹的意思自治从未存在过,也不可能在未来出现。公法和私法的最终目的是一致的,没有必要将之对立起来。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王雷博士和许中缘教授则从具体视角分析了法治进程中民法实践的中所需要思考的问题。王雷博士指出,现有民法学方法论体系存在不足,这突出体现在对司法三段论中的小前提即案件事实的形成环节缺乏关注。他认为,对案件事实形成过程中证明责任规范的发现、归类和解释运用是对传统法学方法论体系的有益扩充,而民事证明责任思维也是对传统民法适用方法中请求权规范思维和民事法律关系思维的有益补充。许中缘教授指出,法律行为是两百多年历史发展的产物,属于高度发展法律文化的结晶,是实现私法自治的手段。法律行为研究应秉承私法自治的基础。我国对法律行为理论先走的是外国法的继受之路,在结合中国司法实践批判,通过不断试错,逐渐建立了适合中国的法律行为理论。法学研究者应该具有理论研究的自信,改变秉承欧洲的立法局面,建构适合中国需要的民法与民法学。与此问题相关,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王福友教授指出,当今我国民法批判力正逐渐丧失,主要表现在:法治的非常识化,民法适用的不平等性,民法在价值上的消极性以及在社会转型中没有发挥稳定主体的功效,没有为其他学科提供价值前提等。这将会导致民法功能的弱化以及民法应承担的功能相背离等对国家和社会发展不利的后果。要想对民法批判力进行重建,必须立足中国本身,实现民法的中国化。

历时两天的首届“全国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论坛”在意犹未尽和满含期待中落幕。与会学者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就民法哲学与民法基础理论领域中的一系列重要问题进行了具有反思性和前瞻性的争鸣。正如李建华教授在论坛总结中指出的,本届论坛开启了民法哲学研究的一个全新里程,民法哲学应该解决民法哲学的研究对象和民法哲学的基本范畴问题;应该加强与法理学、法哲学的对话,吸收或者邀请更多法理学者来参与到民法哲学的研究中来;民法哲学的视野应该扩展到私法哲学。

大家一致认为,论坛的开创与成功举办为中国民事立法与民法学研究打开了新的视野,提供了全新的组织性的交流平台。大家有理由期待,在下一届论坛上,会有更多的学者和思想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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