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发表于《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2期
摘要:基于法哲学视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具有高度的统一性。这种统一性集中体现在合法性基础、内在规定性、制度理性等三个基本方面,其合法性根植于历史、法理、绩效和民意之中。其中,历史合法性从“四个走出来”获得明证,法理合法性由“三个具备”得以证成,绩效合法性据“四大奇迹”得到展述,民意合法性藉“三个特性”予以诠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内在规定性蕴藉于本体、本质、逻辑和价值之中,其中,本体的内在规定性昭示于“三者有机统一”,本质的内在规定性显示为“全过程人民民主”,逻辑的内在规定性展现为相互印证的“三大逻辑”,价值的内在规定性展示为“政治文明新形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制度理性融科技理性、人文理性和法治理性于一体,其中,科技理性凝练为“三个体现”,人文理性氤氲着“三重眷顾”,法治理性功耕于“三个筑牢”。
关键词:中国政治发展道路;合法性基础;内在规定性;制度理性;中国式现代化;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党的二十大精神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长期的争取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的伟大斗争和现代化强国建设的伟大实践中探索出来的政治道路,是一条具有深厚历史根基、现实基础和未来指向的发展道路,是一条能够反映中华民族整体利益、能够团结亿万人民共同奋斗的正确道路。其在本体论上,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在认识论上,坚持政治发展一般规律、社会主义的基本要求和中国具体国情有机结合;在方法论上,坚持统筹兼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在价值论上,坚持人民中心和全过程人民民主。“治理一个国家,推动一个国家现代化,并不是只有西方制度模式这一条路,各国完全可以走出自己的道路来”[2](P3-9)。实践已证明并必将继续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长期实践中走出的一条符合我国国情、顺应时代潮流,能够实践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能够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社会和谐提供根本政治保证的政治发展道路”[3](P52)。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合法性基础
在当今时代,由马克斯·韦伯所提出的“合法性”概念经由哈贝马斯等人阐发,业已成为政治哲学、法哲学和管理学等领域共同的重要分析范畴[4](P50-56)。在法哲学的视野中,“合法性”论证既是其检视政治系统正当性的惯常方法,也是其诘问法律系统正当性的常规路径。基于其内在逻辑,“合法性”论证大体上沿袭形式合法性与实质合法性两条线索展开。其中,形式合法性即“合法律性”,是马克斯·韦伯赋予“合法性”概念的最初含义。他指出:合法型统治即合法律性的统治,因此,合法型统治是建立在法律授权的基础之上,而统治过程即是行政命令符合法律;只有满足法律程序的统治才是值得信仰的[5] (P245)。实质合法性即统治的有效性,是从马克斯·韦伯“合法性信仰”中析出的意涵。形式合法性与实质合法性的统一,就是法律性和有效性,此即合法性信仰的来源,二者兼具的政权才值得信仰。
(一)基于历史的合法性:“四个走出来”
历史合法性是指民众对政权组织既往制度与政策及其实践进程的社会心理认同程度[6](P129-139)。历史是现实的源头。“独特的文化传统,独特的历史命运,独特的基本国情,注定了我们必然要走适合自己特点的发展道路。”[7](P15)。自1840年以来,中国人民历经了100多年的艰难曲折的探索,在君主立宪制、议会制、总统制、“三权分立”体制、“五权分立”体制甚至联邦制等尝试均以失败而告终的情势下,历史性地选择了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俗话说:鞋子合不合脚,自己穿了才知道;道路好不好,自己走了才知道。自从走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中国政治面貌为之焕然一新,并成为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改革开放和新时代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之根本保障。
其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是从改革开放伟大实践中走出来的。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立足基本国情,坚持改革开放,逐步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并持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创立了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以深刻的洞察力,明确了坚持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基本方略,创造性地提出了一系列具有战略意义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创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实现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新飞跃。近十年来,全面深化改革,坚决破除各方面体制机制弊端,各领域基础性制度框架基本确定,许多领域实现历史性变革、系统性重塑、整体性重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更加成熟稳健;近五年来,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了“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得以全面推进,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新局面。
其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多年的持续探索中走出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逐步确立并不断完善我国国体、政体,形成以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重要政治制度为主体的政治制度体系,成功开辟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并通过宪法将其核心思想、主体内容、基本要求予以确认和规范。在持续探索政治发展道路的历程中,我们取得了成就,经历过挫折,也获得了宝贵的经验性认识:那就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关键是要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8](P88-89)。
其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是在对近代以来170多年中华民族发展历程的深刻总结中走出来的。近代的中国积贫积弱,民不聊生。鸦片战争以后,中华民族遭受了前所未有的劫难。面对灾难深重的同胞和支离破碎的家园,无数仁人志士深刻认识到:落后就要挨打,贫穷就要受欺。为了拯救民族危亡,中国人民奋起反抗,并尝试了各种救国方案,但都未从根本上解决中国人民贫穷受欺、落后挨打的局面。就在中国处于严重的历史困境之时,作为工人阶级先锋队的中国共产党登上了历史舞台,并自觉承担起救国于危难、拯民于水火之中的历史重任。1949年,以毛泽东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推翻了“三座大山”的统治,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饱受磨难的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权力,成了国家主人。近代以来的历史证明,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拯救中国,只有社会主义才能发展中国。
其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是在对中华文明五千年传承中走出来的。一种政治制度的生长,总是与社会土壤息息相关。只有扎根于适宜的土壤,才会不断吸收养分而茁壮成长;离开了适宜的土壤,难免陷入“南橘北枳”的悖论。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是中华文明的智慧结晶,其中蕴含的天下为公、民为邦本、为政以德、革故鼎新、任人唯贤、天人合一、自强不息、厚德载物、讲信修睦、亲仁善邻等,是中国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中积累的宇宙观、天下观、社会观、道德观的重要体现,同科学社会主义主张具有高度契合性。”[1]五千年中华文明滋养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传承着五千年中华文明。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过去和现在一直生长在中国的社会土壤之中,未来要继续茁壮成长,也必须深深扎根于中国的社会土壤。”[9](P16)
(二)基于法理的合法性:“三个具备”
法理蕴含着良善价值和正义美德,并具有让人民认为“一种政治统治或政治权力是正当的、合乎道义的,从而自愿服从或认可”的能力与属性[10](P82)。路易斯·亨金说,“一个合法的政治社会应基于人民的同意,这种同意应在人们为建立政府而达成的社会契约中反映出来。这种社会契约通常采取宪法的形式”[11](P7)。在事实上,随着人民主权观念的日益深入人心,遵循宪法制度已经成为政治权力合法性的根本性基础[12](P50-55)。中国宪法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体内容、基本要求均有相应明确规定,并形成了较为体系化的法治体系和制度体系。
其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具备充分的宪法基础。现代政治本质上就是宪法政治,而宪法的本质就是“政治契约”。据此,只有建立在宪法基础之上的政治统治才具有法理上的合法性。我国宪法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国家根本法[13](P188),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总根据。宪法明确规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逻辑起点,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规定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基本原则,即四项基本原则;规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根本宗旨,即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规定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体系,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统一战线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因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14](P4)
其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具备完整的法治体系。在法理上,法治是政治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现代政治本质上就是法治政治。哈耶克认为,民主政治国家最深厚的合法性基础在于法治[15] (P38-39)。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具有高度的统一性。诚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16](P3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引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规范和保障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高度重视法治建设。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即制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等,为创立新型人民当家作主的法治体系积累了经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制定了《共同纲领》、宪法、组织法、选举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和多党合作制度,创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法治框架体系;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时期,通过修宪、立法、修法等诸方式,逐步完善了以宪法为核心,以人民代表大会法治体系、政治协商法治体系、民族区域自治法治体系和基层群众自治法治体系为主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法治体系。
其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具备现代化的制度体系。在法理上,制度是政治统治方式、方法的总和。现代政治就是制度化的政治,因此,制度化程度是政治合法性的重要评价指标。亨廷顿指出:“没有强有力的政治制度,社会便缺乏支确定和实现自己共同利益的手段,创建政治制度的能力就是创建公共利益的能力。”[17](P23)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既有科学的指导思想,又有严谨的制度安排,既有明确的价值取向,又有有效的实现形式和可靠的推动力量。”[18](P77)因此,“必须坚持用制度体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19](P250),“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这是我们的制度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13](P107)。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得到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体系日益完善,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逐步成熟、更加定型,为保障人当家作主、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了强大政治保障。
(三)基于绩效的合法性:“四大奇迹”
绩效就是政治的成绩和效果,是现代政治合法性的重要渊源。罗尔斯说:“任何一种特定的民主的稳定性,不仅取决于经济发展,而且取决于它的政治系统的有效性和合法性。有效性是指实际的行动,即在大多数居民和大企业或武装力量这类有力量的团体看政府的基本功能时,政治系统满足这种功能的程度。”[20](P176-179)反之,若是长期不能提供福利、繁荣、公平、正义、国内秩序或外部安全,就会逐步瓦解民主政府自身的合法性[21](P356)。绩效合法性的获取要求执政者能够根据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调整其方针政策,并随着实践进程的深入,发挥制度效力,践履其政治整合和利益表达功能,释放最佳绩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创造了政治长期稳定、经济快速发展、社会长治久安、人民生活持续改善等奇迹,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绩效合法性构筑了坚实基础。
其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创造了政治长期稳定的奇迹。政治稳定是指一定社会的政治系统保持动态的有序性和连续性。在法理上,政治的稳定性与合法性互为因果、互为条件。政治的稳定性是政治合法性的重要渊源,而政治的合法性又构成政治稳定性的基本条件[22](P127-128)。在亨廷顿看来:政治稳定并不意味着政治系统各要素没有变化,而是指政治系统内部的主要成分,如基本政治价值、政治文化、基本政治制度等比较持续或比较平缓的变化。据此,政治稳定包括三个层次:一是政权体系稳定,包括政治共同体稳定、政治体制稳定和执政者稳定。二是国家权力结构合理,体现为权力结构具有科学性、规律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三是政治运行过程和政治生活的规范性和有序性[23](P1-2)。三者既相互依赖,又相互独立,其中政权体系稳定最为根本,政权不稳就是政治的绝对不稳,而其他两个层次不稳是政治的相对不稳[24](P403)。政治稳定得以维系取决于三条基本途径:一是筑牢政治统治合法性的认同基础,二是巩固政治系统权威性、民主性和科学性的制度保障,三是提升政权系统的团结能力、动员能力和治理效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无论外部世界如何刀光剑影、国际环境如何云橘波诡、发展道路如何艰难曲折,都无法动摇中国的政治格局,都没有改变中国政治向现代化稳定迈进的方向。这种持续的政治稳定性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合法性的事实基础。
其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创造了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奇迹。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现代人的需求,又不损害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发展模式。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是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条件。所以,李普塞特说:“一个国家越富裕,它准许民主的可能性就越多”[25] (P23);从长远看,“几代人时间的长期持续的有效性,也可以给予一个政治系统合法性。在现代世界,这种有效性主要指持续不断的经济发展”[26](P51)。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仅用几十年时间就走完发达国家几百年走过的工业化历程,创造了经济快速发展的奇迹。GDP总量由1952年的679亿元人民币快速提升到2020年的101.6万亿元人民币;人均GDP从1952年的119元快速提升到2020年的71965元。截至2020年,在世界经济中的份额达到17%,对世界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接近30%[27]。经济快速增长使广大人民群众普享改革发展的红利,实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绩效合法性。
其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创造了社会长治久安的奇迹。民以安为乐,国以安为兴。社会治安是衡量政治合法性的重要标尺,也是鉴定民主成色的基本指标。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主不是装饰品,不是用来做摆设的,而是要用来解决人民要解决的问题的。”[28]好的政治,必然产生好的民主。好的民主,应当广聚社会共识而不是制造社会冲突和撕裂,应当导向社会正义而不能导致社会不公和不平,应当保持社会稳定而不能带来社会混乱和动荡,应当激发人民向善向上的天性而不能姑息骄奢淫逸之风气。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多年来,中国创造了社会和谐稳定、长治久安的奇迹。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法治社会建设全面推进,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大幅度提升,发展了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的良好局面,续写了社会长期稳定奇迹。目前,我国每10万人中命案数为0.56,是命案发案率最低的国家之一;每10万人中刑事案件数为339,是刑事犯罪率最低的国家之一;持枪、爆炸案件连续多年下降,是枪爆犯罪最少的国家之一;2020年,全国刑事立案总量实现5年连降,8类主要刑事案件和查处治安案件数量已实现6年连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逐年上升,2020年达98.4%,2021年上半年达98.56%。美国民意调查机构盖洛普近期公布的全球法律与秩序指数中,我国排在第二[29]。
其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创造了人民生活(人权)持续改善的奇迹。人权为政治合法性奠定了终极的人道基础,提供了测定政治合法性的最终标准[30](P45-47)。法国政治学家夸克认为:“政治权力除非是想抛弃自己的任何荣誉,否则,它就必须通过为共同体服务而使自己的合法性得以证明。”[31](P47-48)政治不能做绣花枕头,中看不中用;好的政治,必须管用而且有效,使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提升,人权得到充分尊重和有效保障。中国政府始终坚持“人民幸福生活就是最大的人权”,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确保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改善。目前,中国已经建成世界上规模最大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超过13亿人、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超过10亿人;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健康权得到充分保障,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环境等方面权利不断发展。
(四)基于民意的合法性:“三个特性”
“合法性即(人民)对政治统治权力的承认”[31](P12),就是政府统治在多大程度上被公民视为民主的和符合人道的。一个国家的发展道路合不合适,只有这个国家的人民最有发言权。世界上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发展道路。只有能够持续造福人民的发展道路,才是最有生命力的[32](P273)。
其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具有高度的认同性。政治的合法性取决于民众对于其统治系统和秩序的认同、支持和拥护。这种认同、支持和拥护是基于人民某种共同的价值信仰、共同的梦想和共同的利益而对统治者的正当性所表示出来的认可。“政治认同”意指人们在社会政治生活中产生一种感情和意识上的归属感。人们在一定社会中生活,总要在一定的社会联系中确定自己的身份,如把自己看作某一政党的党员、某一阶级的成员、某一政治过程的参与者或某一政治信念的追求者等,并自觉地以组织及过程的要求来规范自己的政治行为[33](P501)。它包含“情感倾向”和“心理归属”两重涵义,其本质就是社会成员对政治统治的认可和同意。政治认同与政治忠诚互为条件。政治认同度越高,政治忠诚愈坚定;政治忠诚度越高,政治认同愈牢固。只有在具有高度的政治认同的条件下,人民才会将政治忠诚当成一种应尽的义务,从而使执政者及其政治统治获得高度的合法性。习近平总书记说,“人心是最大的政治”“船的力量在帆上,人的力量在心上”[3](P153)。最新的调查数据显示,民众对我国政权机关表示信任度占比达98.82%,其中,民众对于军队的信任度占比达93.84%,对法院的信任度占比达69.59%,对政府维护社会秩序的工作的满意度占比达82.81%[34](P1-9)。
其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具有普遍的服从性。公民服从意指公民基于内在意愿或外在约束而表现出的与某种政治权威要求相符的行为[35](P31-39)。政治服从与政治合法性互为表征——服从程度越高,表明政治合法性越强;政治合法性越强,公民政治服从程度就越高。“就政治的本来含义和实际意义来讲,只有当社会成员选择政治服从行为时,政治权力制约关系的同一性才得以存在,政治权力才是有意义的”。但“社会成员对于政治权威的服从心理,关键在于社会成员在思想上和心理上对于政治统治及其方式、方法的认可和同意。正是这种认可和同意,构成了政治统治的合法性”[36](P117-125)。如果一种政治统治不能获得民众的认同,即使得到了服从,也不具有合法性或难以维持其合法性。同时,政治服从直接影响政治统治的有效性。如果统治无效,一切都是空谈。李普塞特认为:“有效性一再丧失,势必危及一个合法系统的稳定性。”[25](P49)
其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具有广泛的参与性。政治参与是民众表达意见和维护权益的重要渠道,也是维持和促进政府合法性的有效机制[35](P1-9)。范·戴斯认为,政治参与是公民自愿开展的,与政府、政治或国家打交道的一种活动或行为[37](P349-367)。现代民主理论认为,政治参与是公民沟通政治意愿、监督政府行为,从而实现公民政治权利的重要手段。而政治参与的有效性及其规模、程度构成了政治合法性重要渊源。佩特曼指出:“参与不仅仅是一套民主制度安排中的保护性附属物,它也对参与者产生一种心理效应,能够确保在政治制度运行和在这种制度互动的个人的心理品质和态度之间具有持续的关联性。”[38](P2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年来,逐步建立并完善了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完整链条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形式,产生了多形式、多领域、多层次的政治参与机制和方式,人民政治参与的广度和深度均逐年提高。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内在规定性
在哲学上,内在意指事物本质的、必然的属性;规定性指陈事物因受到约束或制约而具有的规律性和确定性。因此,内在规定性是一个涵摄本体存在、本质属性、内在逻辑和内在价值等诸多意象的范畴。在法哲学上,政治的内在规定性与合法性密切相关。但合法性源于“他者”;而规定性生于“我者”。如果说政治的合法性是一个有待证明的命题,那么政治的规定性则是一个需要诠释的命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有其本体、本质、逻辑、价值等多重内在规定性,正是这种内在规定性决定了其与西方资本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分殊。
(一)内在本体:“三者有机统一”
在哲学上,本体既指陈事物的形体或基础,亦涵摄客观现实的抽象本质[39](P38-48)。本体论所关注的乃是存在者的本原、性质、规律和关系[40](P305)。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1]这一论断申明: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伟大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1];三者有机统一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内在本体。
其一,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根本保障。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首要内在规定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共产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是最高政治原则。”[41]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根本保障,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根本保障。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党居于“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内在地要求:既要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亦要支持各级国家机关与人大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发挥作用[42](P145)。在逻辑上,党的领导是一切发展的前提,没有党的领导,就没有人民当家作主的事实;没有党的领导,就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其二,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重要内在规定性。如果说宪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总体根据,那么法治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基本准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道路的发展史就是党领导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治国理政,不断推进人民民主政治制度化、法治化、规范化、程序化,并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行使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历史。《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个总目标既规定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性质和方向,又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重点和总抓手。法治是政治昌明的基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开辟了中国政治发展新境界。
其三,人民当家作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根本宗旨。民主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共同成果和共同价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核心内在规定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们形成了一整套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安排,其根本宗旨就在于保证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落实到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之中。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全面推进国家民主政治建设过程中,我们深刻把握“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个基本结论,贯彻“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的精神要旨,坚持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在制度上,全面推进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的法治化;在实践中,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为确保人民当家作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使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越走越宽阔、越走越稳健。
(二)内在本质:全过程民主
本质即一事物区别于其它事物的根本特性[43](P5-13),而政治的本质就是阶级统治,国家政权掌握在哪个阶级手里决定着一国政治的本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共和国政权及其政治之本质就是为人民服务。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并对“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作出全面部署、提出明确要求。
其一,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国体的本质体现。在宪法哲学上,国体关涉国家性质的根本性追问。毛主席说:“国体问题,……就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44](P676)我国的国体为人民民主专政,其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就是始终保证国家一切权力牢牢掌握在中国人民手中。保证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不是一句口号,必须落实到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之中。因此,评价一个国家民主不民主,关键在于是不是真正做到了人民当家作主,要坚持“四个要看、四个更要看”标准:一要看人民有无投票权,更要看他们有无广泛参与权;二要看人民在选举过程中得到的口头许诺,更要看许诺实现程度;三要看制度和法律规定了什么样的政治程序和政治规则,更要看这些制度和法律是否真正得到了执行;四要看权力运行规则和程序是否民主,更要看权力是否真正受到人民监督和制约[45](P8)。
其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政体的本质体现。在宪法哲学上,政体关涉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的根本性追问。毛主席说:“‘政体’问题,就是指的政权构成的形式问题。指的一定的社会阶级取何种形式去组织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形式”[44](P677)。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本质上就是要动员和组织最广大的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各项国家权力,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共同建设,共同享有,共同发展,使广大人民真正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民主是一种全过程的民主”[46],“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载体”[47]。从法律上来看,确保国家机构产生及其权力运行的“全过程”民主化、程序化和法治化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最基本的要求。
其三,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本质体现。所谓政权,意指掌握国家主权的政治组织及其所掌握的政治权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本质就是以人民为中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国家的名称,我们各级国家机关的名称,都冠以‘人民’的称号,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基本定位。”[9](P16)因此,“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1]。人民政权从人民中来、到人民中去,一切依靠人民、一切为了人民。人民政权“从人民中来、到人民中去”,就是要坚持国家政权由人民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监督;一切为了人民,就是要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愿景;一切依靠人民,就是要尊重人民历史主体地位,尊重人民的首创精神,坚持“以百姓心为心”。因此,国家政权的“人民中心”本质,要求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即把人民当家作主更具体地、更切实地体现到党治国理政之措施上来,更具体地、更切实地体现到党和国家机关为人民服务的工作上来,更具体地、更切实地体现到实现人民对幸福美好生活向往的工作上来。
其四,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马克思主义政党执政宗旨的体现。党的宗旨即一个政党存在的根本目的和意图。中国共产党始终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与中国人民休戚与共、生死相依。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任何自己的特殊利益,不代表任何利益集团、任何权势团体、任何特权阶层的特定利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一切行动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我们党区别于其他一切政党的根本标志。”[48](P28)自其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始终与人民群众保持血肉联系,始终同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因而始终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据此,发展和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内在规定性,是执政宗旨的根本体现。
(三)内在逻辑:“三大”基本逻辑
在现代汉语中,逻辑意指一般规律、原理和规则的总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长期奋斗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的必然结果。”[41]其中的“历史逻辑”就是历史的内在规定性,即历史的必然性和规律性;“理论逻辑”就是理论的内在规定性,即理论的证成和证伪;“实践逻辑”就是实践的内在规定性,即实践的尺度、检验或验证、证明。
其一,历史逻辑,即历史的必然性或规律性。所谓历史必然性就是世世代代人们的活动之间的历史联系,是现实条件同人的活动及其结果之间的本质联系,是活动的目的、手段和结果、直接后果和间接后果之间的内在联系[49](P3-12)。历史必然性具有社会客观性,这种客观性即不以人的意识为转移的属性,但它不能离开人的活动而孤立地存在,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50](P118-119)人的依赖关系是历史必然性所固有的,历史必然性也内在地包含了人们作某种选择的必然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不是天上掉下来的,而是中国1840年以来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鸦片战争之后,为“亟拯斯民于水火,切扶大厦之将倾”,中国人民在三条政治发展道路上作了艰难的探索:一是以“洋务运动”为代表的改良的封建主义道路,二是由“戊戌变法”“晚清新政”和“辛亥革命”所开启的资本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三是中国共产党人将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与中国国情相结合所形成的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历史表明,正是在前两条道路走不通的困境中,中国人民选择了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但这条道路也非一帆风顺。在艰难曲折的发展历程中,党领导人民在吸取“右倾路线”“左倾路线”“教条主义”“本本主义”“全盘苏化”等深刻教训之后,终于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因此,这条道路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为了国家独立、民族解放、民主自由和富强文明而前赴后继英勇奋斗的历史必然性的产物。这种历史必然性的展开,可以分三个层次:一是始终坚持将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作为根本任务,充分体现了社会有机体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性、体现社会进步趋势的必然性;二是始终坚持以增进民生福祉为根本目的,充分体现了人本身发展的客观趋势的必然性;三是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哲学,充分体现社会进步和人本身发展的相互关系的必然性。
其二,理论逻辑,即理论的证成与证伪。在法哲学上,证成是指给一个决定提供充足理由的活动或过程。戴维·施密茨将当代政治哲学中证成国家的方法分为“目的的证成”和“发生的证成”[51](P53-55)。前者以制度所实现的内容为证成的大前提;后者以制度产生过程的发生性质为证成的大前提。由于政治道路的证成通常伴随着尖锐的政治斗争,因此,证成的过程往往与证伪的过程呈交互状态——某种政治道路的证成过程,本质上就是与之相左的政治道路的证伪过程。近代以来,中国政治发展的理论逻辑主要是围绕如何解决国家独立、民族解放、民主自由三个课题展开的。在这个历史过程中,改良主义、自由主义、社会达尔文主义、无政府主义、实用主义、民粹主义、工团主义等多种主义被证伪的背景下,先进的中国知识分子选择了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理论。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开放的历史过程中,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与中国具体国情相结合,产生了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标志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体系。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创立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并通过贯彻由“道路、理论、制度、文化”构成的“四位一体”,由“总依据、总目标、总任务”构成的“三位一体”,由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构成的“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由“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构成“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由“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及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构成的“三个共同”“三个一体”等统筹安排,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新境界,证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为什么“能”、为什么“行”、为什么“好”。
其三,实践逻辑,即实践的证明或检验。政治乃是一种实践知识,并需要不断地接受实践的检验和证明。实践检验过程是不同认识之间以实践结论证实自己并反驳对方的逻辑证明过程,是实践证明和逻辑证明的统一。因此,实践检验当然离不开实践,但实践过程并不等于实践检验过程[52](P56-61)。正如列宁指出的:“人的实践经过千百万次的重复,它在人的意识中以逻辑的格式固定下来。这些格式正是而且只是由于千百万次的重复,才有着先入之见的巩固性和公理的性质。人类长期的通过实践验证自己认识的过程,被抽象概括为逻辑证明的形式,人们又运用这一逻辑格式去从事实践检验。”[53](P233)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各国国情不同,每个国家的政治制度都是独特的,都是由这个国家的人民决定的,都是在这个国家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的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不仅有效地保证了人民享有更加广泛、更加充实的权利和自由,保证了人民广泛参加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而且有效维护了国家独立自主,有力维护了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大幅提升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福祉。在这个意义上说,中国用自己的实践经验,用实际行动及取得的成就彻底宣告了“历史终结论”的破产,同时也宣告了“中国崩溃论”的崩溃,为人类民主政治的模式与道路选择提供了一种属于社会主义范畴的全新模式。
(四)内在价值:政治文明新形态
所谓政治的内在价值意指在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基础上产生、形成、发展的政治主体间的价值关系[54](P99-103)。它涵摄人们对所希冀得到的具有政治价值的事物的思考与信念,如权利、正义、民主、自由等。政治价值是政治行为的直接动机,没有一套根据社会的政治现实所建立起来,并得到改善的内在的政治价值体系,人们在现实社会的政治实践与活动必将缺少应有的坐标与意义而无法实现改进与提升[55](P111-115)。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以政治文明新形态为其内在价值。所谓政治文明新形态集中表征为“五大文明为一体”“全过程人民民主”和“法治文明”三个基本标识。
其一,以“五大文明”为一体的政治文明,即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五位一体”的整体性文明形态。其中,政治文明是保证,为其他文明建设提供政治保证、制度支持和法律保障;精神文明是灵魂,为其他文明发展提供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社会文明是条件,为其他文明的发展提供社会秩序基础和社会发展保障和社会组织支持;生态文明是前提,为其他文明发展提供生态基础、环境条件和丰富资源[56]。基于社会有机体各构成要素的相互依存和相互作用的整体性系统性原则,必须将政治文明置于社会有机体这个总的系统中来谋划。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多年来,我们从以“四个现代化”为核心的物质文明中心,到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两个文明并重,再到“五位一体”推进,逐步形成了“五个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在价值,并以此为指导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的体制改革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了经济富强、政治民主、文化繁荣、社会公平、生态良好的发展格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创造了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创造了人类文明新形态。”[19](P10)
其二,以“全过程人民民主”为根本宗旨的政治文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为其内在价值。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内在取向,“实现了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相统一,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社会主义民主”[47]。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把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规定为中国式现代化本质要求的一项内容,强调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我们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全面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全面推进。”[1]因此,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新形态的重要标志。
其三,以“法治文明”为保障的政治文明。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强则国家强。法治与国家前途、民族命运、人民幸福息息相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始终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保持高度统一性。一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内在要求及其在法治领域的体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就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另一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重要保障——法律是政治的规则,它调整着政治关系,规范着政治行为,维护着政治秩序。正是政治的法治化建设有力地促进了中国政治文明新形态的产生与发展[57](P74)。因此,法治建设是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部分。法治文明的发展过程,既是人民民主政治权利及其行政方式法治化的过程,也是国家各项权力配置及其运行方式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过程。在这个意义上说,坚持以政治文明为统帅,以法治文明为保障,统筹推进政治道路与法治道路的协同发展,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新形态的重要标志。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制度理性
制度理性乃法哲学的固有话语范式。如果说制度化是政治理性发展的产物,那么理性化则是制度文明的内在需要。亨廷顿说:“制度化程度低下的政府不仅仅是一个弱的政府,而且是一个坏的政府。政府的职能就是统治。一个缺乏权威的弱政府是不能履行其职能的,同时它还是一个不道德的政府。”[17](P26)但制度化并非政治文明的充分条件,为追求更好的政治,世界各国无不重视国家政治生活和公共事务治理中的理性原则。时至今日,理性主义已然成了一切应受尊重的政治的风格标准。在这个意义上说,现代政治的制度化过程本质上就是政治统治理性化的过程。马克斯·韦伯认为,在精神意识层面上,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是近代社会发展的两大推动力量。其中,工具理性主要诉诸科技,并体现为手段合理化,因而被称为科技理性;价值理性受制于人的价值追求、人文崇尚,并体现为目标合理化,因而被称为人文理性、人文精神[58](P10-12)。鉴于目前科技理性、人文理性藉由立法业已从纯粹的学理探讨层面步入现实的制度形态,科技理性、人文理性和法治理性遂成现代制度理性之基本内核。
(一)融合科技理性的制度理性:“三大体现”
作为现代文明的灵魂,科学理性是提高人类的认识、促进和提高社会行为理性化的重要精神力量。科学理性“特别注重感官所能知道的事实,认为所有的命辞都必须根据他们认为的事实,才能成立”[59] (P44)。随着科学技术不断发展,科技已广泛渗透于政治统治诸方面,成为促进政治统治方式和制度变革的重要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们逐步构建了以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重要制度为内在结构的紧密相连、相互协调、合乎实际的科学制度体系。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以制度建设为驱动,本着能用和管用的基本原则,科学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成为国家政治制度体系建设的努力方向。能用和管用的制度体系须符合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基本要求。
其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科技理性体现为政治制度的系统完备性。科学理性是制度理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说制度化是近代以来政治发展的基本特征,那么制度集成化则成为现代政治制度发展的基本趋向。实践表明,只有在政治制度的体系化、集成化条件下,才有可能实现系统完备的制度目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制度建设始终坚持系统思维,力求将现实性与前瞻性结合起来,在观大势、谋全局的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把握发展规律和突出系统集成,把解决眼前的突出问题与加强长远制度建设结合起来。习近平总书记“两个半程”重要论述强调,“后半程”的主要历史任务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为人民幸福安康、为社会和谐稳定、为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一整套更完备、更稳定、更管用的制度体系”[60](P27)。
其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科技理性体现为政治制度的科学规范性。制度科学化规范化是政治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是确保政治制度“能用”和“管用”的前提;它内在地要求“不断增强制度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性、系统性、整体性、协调性、有机性等,使制度顺应乃至引领整个国家和社会的现代化发展步伐”[61](P1-6)。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之后,我们秉持科学精神、科学态度,按照科学程序和科学方法,不断推进政治制度科学化规范化,并形成两大基本特色:一是政治制度本身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其中标志性成果就是基本形成了中国特色政治制度法律体系,实现以法律形式保证制度内容的合正义性、实现目标的有效性、实施成本的低廉性、制度运行的协调性、制度运行风险的可控性、制度配套的可行性、人民群众的认同性和制度设计的可操作性;二是政治吸纳科技,将科学技术广泛运用于政治制度之中,全面推进科学立法、数字政府和智慧法院建设,全面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与政治制度的深度融合,促成了立治有体、施治有序的科技+法治政治治理格局。
其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科技理性体现为政治的制度运行有效性。运行有效是制度“能用”和“管用”的核心指标;其核心要素有三:一是制度制定过程必须经过广泛社会动员,且符合客观规律、符合基本国情,并有效回应人民关切诉求;二是制度具有可操作性、可参与性和可实施性,并被社会成员普遍认为是有效的、合理的,从而得到普遍地遵守;三是制度运行不仅实现了制度效益的最大化,而且实现了制度实施成本的最小化,即在合理科学、简便易行等原则的基础上,制度的实施并不损失制度效率[62](P90-95)——在这个意义上说,制度效率的最优化构成了政治现代化基本命题。为确保制度运行的有效性,内在地需要将公共理性和技术理性嵌入制度建构之中。其中,公共理性不仅涉及整个社会共同体或政治共同体的存在与发展的公共论题,而且关乎群体的正义或公共的善意——此乃政治正义之于基本政治制度结构的内在要求,也是制度本身所服务或追求之目标所在[63](P225-226);科技理性的意义则在于通过互联网、大数据、智能技术等科技手段,直接改变政治统治的“见面方式”、节制政治权力作用弧度、扩大公民政治参与,实现政治统治结构的扁平化、民主的最大化、效率的最优化。
(二)融合人文理性的制度理性:“三重眷顾”
所谓人文理性就是从人出发以人为目的的,人的自我生成、自我发展、自我实现的认知能力、道德能力和情感能力的总和[64](P51-54)。如果说制度理性中的科技理性属于工具理性之范畴,那么人文理性则属于价值理性之范畴。人类在认识自然必然性的基础上,发展出了科技理性;又在追求合目的性、合主体性的理性过程中发展出了以真、善、美为内核的价值理性。正是渗透着价值理性的把握世界的方式,为人类生活得更美好、更完善提供了方向性指引[65](P45-49)。作为一种制度理性,人文理性铸就了政治制度的三重基本价值,即对人之生存权的关注、对人之发展权的关怀和对人之全面发展权的眷注。
其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人文理性表现为对人的生存权的不懈关注。马克思说:“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66](P67)他指出:“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就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67](P3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以解决人民切身利益为制度建设和运行的重点,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发展社会事业,着力完善收入分配制度,着力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和改善民生,走共同富裕的道路。正是这种人们对生存权的实时关注使得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洋溢着人文理性的价值意蕴。
其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人文理性表现为对人的发展权的恒久关怀。马克思指出:在民主制度中,国家制度、法律、国家本身,都只是人民的自我规定和人民的特定内容。因此,“需要是同满足需要的手段一同发展的,并且是依靠这些手段发展的”[68](P218),反过来,“社会需要的范围和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的范围日益扩大,从而使人的生产能力得到发展”[69](P260)。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始终坚持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为制度建设着力点,将经济、法治、文化、社会、生态纳入政治建设总体布局,大力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和高质量绿色发展战略,真正做到了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这种对发展权的关怀充分呈现了中国政治制度氤氲着的人文理性意蕴。
其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人文理性表现为对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真切眷注。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是马克思政治哲学的价值元点。在马克思看来,“人类全部力量的全面发展成为目的本身。在这里,人不是在某一种规定性上再生产自己,而是生产出他的全面性”[70](P486)。故真正的民主制度就是要创造“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71](P649)。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是创造人民美好生活的必由之路[72](P36)。“人民的美好生活”作为制度建设的出发点,将人的解放和全面发展作为其追求目的和奋斗目标。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本质上就是文化的人,而不是‘物化’的人;是能动的、全面的人,而不是僵化的、‘单向度’的人。”[73](P50)可见,中国政治制度处处都体现着对人的全面发展的眷注,饱蘸着人文理性的价值意蕴。
(三)融合法治理性的制度理性:“三个筑牢”
法治导源于理性。亚里士多德说:“法律即是摆脱了一切欲望的理性。”[74](P133)贯穿西方法治的主线正是人类理性的自觉。就其内在规定性而言,法治理性涵摄合规律性、合目的性、合真理性。其中,合规律性让法治契合于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合目的性置法治的根本宗旨于保障人的自由和尊严;合真理性将法治定锚于人性。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语境中,作为制度理性的法治理性功在深耕“三个筑牢”,即筑牢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和重要政治制度的法治体系。
其一,法治理性筑牢了根本政治制度的法治体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历经70多年的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业已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以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与权力运行法为主干的法治体系,实现了民主形式与实质理性的统一,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独特的政治优势。(1)宪法。自《共同纲领》以来,我国历部宪法均从总则和分则两方面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了明确规定。宪法关于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规定,充分保障了最大多数人民的最大利益,充分保证公民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权利,从而使社会获得持续稳定发展,保证国家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2)选举法。选举制度为选民选出自己信赖的代表组成国家机构,是促进民意的形成、表达,并提高选民民主意识的重要手段。1953年颁布了第一部《选举法》;1979年颁布新《选举法》,并先后于1982年、1986年、1995年和2004年作了四次部分修改,使得选举程序和选举制度的内容进一步改进和充实。(3)组织法。1954年通过了首部全国人大组织法及其议事规则和地方各级人大组织法。其后,1979年和1982年也分别制定了全国人大组织法。2021年通过了全国人大组织法及其议事规则和地方各级人大组织法的修改。(4)代表法。1992年《代表法》是我国保障和规范各级人大代表工作的专门法。2010年通过的《代表法》修正案草案,使代表制度更趋完善。(5)权力运行法。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享有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监督权等重要职权。为规范这些权力的运行,我们逐步形成了以立法法、预算法、组织法和监督法以及备案审查制度为主体架构的人大权力运行规范体系。
其二,法治理性筑牢了基本政治制度的法治体系。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政治制度。历经70多年的发展,逐步形成了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相融通的基本政治制度的法治体系。(1)政治协商法治体系。1954年通过第一部“政协章程”,1982年颁布“新政协章程”,并于1994年、2000年、2004年、2018年作过四次修订。2005年中共中央颁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其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原则、内容、方式和程序等作了科学规范,明确了政党协商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性质、地位等基本原则和政治方向。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政党协商的实施意见》和《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政治协商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由此,以宪法为依据、以“章程”为核心、以党的规范性文件和党内法规为依托的政治协商制度法治体系逐步成型。(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法治体系。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国家基本政策,到中央全面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再到1954年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明确了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律地位。1984年颁布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则是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使民族区域自治政策进入法制化轨道。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相继印发了有关民族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党的十九大也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写入党章,为促进民族的共同发展,共同繁荣提供了思想与行动的指引。(3)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法治体系。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设专门条款规定了居民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1987年通过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有力推进了农村基层民主和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随后出台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经过三次修改,进一步完善了村民委员会的法治建设。1989年通过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为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建设,促进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奠定了法治基础。党的二十大报告也提出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完善基层直接民主制度体系和工作体系,增强城乡社区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实效。
其三,法治理性筑牢了重要政治制度的法治体系。我国的重要政治制度包括分工合作的国家机关组织制度、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指导的文化制度、共享共治的社会治理制度与生态文明制度等。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以组织法为主体框架的分工合作的国家机关组织制度法治体系、以文化领域法(包含知识产权类、新闻出版类、文物保护类、广播电视类、信息化类等五大门类立法)为主体的横跨诸多部门法的文化制度法治体系、以社会治理领域法(囊括行政法、社会法、刑法、民法、诉讼法等主要部门法)为主体的共享共治的社会治理法治体系和以环境资源保护法为主体,以涵盖水、气、电、声、固废、辐射放射等方面的环境保护单行法、相关法和行政法等为支架的多层次立体化的生态文明法治体系——在未来指向上,编纂《环境法典》已成各界共识。
政治是一项严肃的事业,政治服务是现代人类生活的必需品而非奢侈品,因此,享受高品质的政治服务也是一项人权。如果说以理性和德性为根基的政治生活是现代人最为可能和最值得追求的生活方式,那么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政治统治就是最为可能获得普遍认同并因此摄取最广泛合法性的政治道路。物之不齐,物之情也。历史条件的多样性,决定了各国选择发展道路的多样性。因此,“世界上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具体发展模式,也没有一成不变的发展道路”[8](P699)。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不是先验设定的,而是在实践中塑造的,它体现了受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等影响的中国式现代化探索,体现为党领导人民在现代化进程中的赓续奋斗。好的政治不会自动实现。世界上不存在绝对完善又能自我实现的政治制度。一种政治制度能否维持下去,除了其本身具有较高的合法性外,还要看人们是否认同它并愿意保卫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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