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年9月22日9:00-12:00
地点:海创(大连)科技交流中心六楼建国厅
内容:“主题研讨”第一单元
主题:宪法与民法的关系
主持人:王利民(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各位朋友,大家上午好!
欢迎并感谢各位莅临第四届“全国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论坛”。2013年9月,我提议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王利明会长、王轶秘书长创办“全国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论坛”,得到了他们的赞同和支持,并授权我负责筹办首届论坛,从提议创办、到创办,再到负责承办,一晃已经六年过去,今年已经是第四届论坛在大连海事大学召开,对此,我个人感谢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的信任,我深感这种信任对我个人既是荣誉又是责任;我还要感谢学校大连海事大学、感谢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和学校科研主管部门科技处对论坛举办的一如既往的支持,正是这一支持,才有论坛在大连海事大学的持续举办。
本届论坛,由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辽宁省民法学会共同承办,辽宁龙连航达律师事务所、辽宁正良律师事务所、辽宁科泰律师事务所、黑龙江迅雷律师事务所和大连海事大学民法哲学研究中心联合协办,今天上午将在这里举行两个单元的“主题论坛”,下午是两个单元的“专题研讨” 。
出席本届论坛的领导和嘉宾有:大连海事大学副校长刘正江、辽宁省法学会秘书长毕征、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韩立新、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马新彦。
让我们大家以热烈的掌声对各位领导和嘉宾出席本届论坛表示诚挚的欢迎!
本届论坛,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邀请了来自全国高校的三十多位宪法与民法学界的中青年法学家的代表,作为嘉宾出席论坛并围绕“中国民法典编纂的宪法之维”这一主题发表自己的学术观点,展现学术才华,传播法律思想,弘扬法治精神。他们是……在这里,我要特别感谢各位民法学与宪法学界的嘉宾应邀参加本届论坛,正是各位接受邀请参加本届论坛,才会有今天论坛的举办并使本届论坛精彩可期。
参加本届论坛的还有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以及省内其他高校法学院院系的广大师生、政法系统以及其他社会各界的朋友,让我们对他们的到来同样表示热烈的欢迎!
首先,有请大连海事大学副校长刘正江教授致欢迎辞。
刘正江(大连海事大学副校长):
尊敬的马新彦副会长、毕征秘书长,各位来宾、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各位朋友:
大家上午好!金秋九月的大连,鸟语花香、风和日丽,气候气候宜人,在全党喜迎新中国成立70周年的日子里,我们在这里隆重召开第四届“全国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论坛”,以学术的方式迎接新中国70华诞。在此,我代表大连海事大学,对来自全国各地专家学者表示热烈的欢迎!
2013年11月,在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的支持下,“全国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论坛”在我校创办并已经先后成功举办三届。今天,第四届论坛又在我校举行,这既是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对我校的信任,也是对我校法学学科建设的一种肯定。在此,我向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表示由衷的谢意。
大连海事大学具有百年的建校历史,是被国际海事组织认定的世界上少数几所享有国际盛誉的海事院校之一,也是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学校。我校现有包括法学在内的6个一级学科博士点,32个二级学科博士点。在我校的学科布局中,法学占据着非常重要的位置,是我校人文社会科学的引航者。近年来,法学学科不断聚焦特色,提炼优势,与我校船舶与海洋工程、交通运输工程等一起形成了优势特色学科群。今年五月,交通运输部党组做出了推进大连海事大学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战略部署,为全面提升我校的办学条件提供了坚强的保障,为法学学科的跨越式发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
众所周知,“全国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论坛”是在我国法治和法治文化走向深度发展的条件下创办的,有着深远的历史背景和重大现实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力推动实施了诸多的国家战略。这其中,海洋强国战略、依法治国战略和“一带一路”发展战略最为引人注目。大连海事大学的学科的发展,特别是涉海学科的发展应当服务于这些国家战略。其中,我校的法学学科,不仅要以海商法的特色与优势服务于国家相关发展战略,而且也要以法学的基础学科发展,作为我校法学学科整体发展的条件并服务于国家法治建设的目标。所以,“全国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论坛”作为在我校创办的法学基础学科领域的一个重要学术平台,受到学院和学校的高度重视,并给予大力支持。本届论坛的召开,适逢中国民法典编纂进入最后关键时间,现实意义重大。本届论坛以“中国民法典编纂的宪法之维”为主题,进行民法学与宪法学之间的对话,必将有助于深化对中国民法典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问题的研究与认识。
我相信,在各位嘉宾的共同努力下,本届论坛一定能够激发创新思想、凝聚学术共识,为弘扬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作出自己的贡献。
大连海事大学珍惜论坛在我校举行,预祝本届论坛取得圆满成功,祝愿各位嘉宾在大连期间心情愉快,身体健康!谢谢大家!
王利民:
谢谢正江校长。下面,有请辽宁省法学会党组成员、秘书长毕征同志致辞。
毕征(辽宁省法学会秘书长):
尊敬的各位来宾、各位老师、各位同学:
大家上午好!
非常高兴出席今天的论坛。这是“全国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论坛”第四次在我省召开。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决定并决定编纂民法典的时代背景下,以本届民法哲学论坛为平台,我们迎来了全国民法学界和宪法学界的专家学者,这无疑是一次令人欣喜和期待的盛会。
2013年11月,“全国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论坛”在大连创办并召开了首届论坛,这一论坛的举办,具有鲜明的思想内涵与学术特色,经过前三届的举办,受到学术界的肯定,并产生了全国性的学术影响。辽宁省法学会民法学会研究会能够代表辽宁省法学会、代表辽宁省法学和法律工作者参与承办本论坛的学术活动,这对于推动和繁荣辽宁省的法学研究,无疑是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我代表辽宁省法学会,向来自全国各地的专家学者,向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向大连海事大学表示由衷的感谢。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效力,是制定其他部门法的根据,中国民法典的编纂,同样离不开宪法的维度。在成文法系国家,民法典代表了一国法治建设的重大成就,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与核心,在我国民法典编纂的过程中,所涉宪法与民法的关系问题,是摆在中国民法典编纂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引起了学界的广泛讨论。本届论坛以“中国民法典编纂的宪法之维”为主题,齐聚民法与宪法学者,以学科交叉研究的视角探讨中国民法典的编纂问题,无疑会丰富和深化人们对民法与宪法关系的认识,具有非常重要的学术意义。我希望,也相信在各位专家学者的共同努力下,本届论坛一定能够为中国民法典的编纂做出自己的学术贡献。
最后,预祝本届论坛取得圆满成功,预祝各位与会嘉宾在辽期间身体健康,工作愉快!
王利民:
谢谢毕征秘书长。下面,有请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韩立新教授致辞。
韩立新(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尊敬的刘正江校长、马新彦副会长、毕征秘书长,各位嘉宾、各位老师、各位同学:
大家上午好!
今天,我们满怀喜悦之情,恭迎民法学界和宪法学界的嘉宾出席第四届“全国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论坛”。在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的领导安排下,“全国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论坛”在我校已经成功举办了三届,今天,我们又迎来了第四届论坛在我校的召开。当前,我国民事立法的一件大事,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编纂,按国家立法规划,中国民法典即将于明年3月召开的全国人大上通过,现在已经进入倒计时。在这一背景下,本届论坛以“中国民法典编纂的宪法之维”为主题展开研讨,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在这里,请允许我代表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对各位领导和各位嘉宾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对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给予论坛组织工作的信任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是一所具有鲜明专业特色的法学院,以海商法课程为骨干的法学专业教育在国内起步较早。1998年,学校在整合相关专业的基础上成立法学院,同年取得国际法学博士学位授予权,2009年被批准设立法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2010年取得法学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2012年成为教育部与中央政法委联合实施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建设单位。在中国法学会的支持下,我校牵头国内8家著名高校组建了高端协同型海法科研组织——“海法研究方阵”。
目前,法学院已经建成了一支学缘结构合理,学科分布均匀、梯队层次科学的师资队伍。国际法学和民商法学是辽宁省的重点学科,在科研与学科发展上,均取得了一定成绩。其中,以王利民教授为代表的民法哲学研究,已经成为我院具有一定学术影响的特色学科领域。特别是本论坛在大连海事大学的举办,不仅向社会传播了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思想,而且在我院海商法优势学科之外,又在基础学科领域为我院开辟了一个对外学术窗口与平台,并已经产生了良好的学术影响,这对我院的法学一级学科建设及其均衡与整体发展,意义重大。
我相信,本届论坛在我院的举办,不仅能够进一步达成一定的学术共识,将推动我国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研究的不断进步,而且也是我院广大师生向来自全国各高校法学院系的专家学者进行学习的大好机会,这必将有助于我院广大师生开阔视野、增长知识,从而促进我院法学教育事业的发展。
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各位老师、各位同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编纂开启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立及其法治发展的的新纪元,而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的研究也必将在中国民法不断完善的同时夯实中国民法学的学科基础,拓展和推进中国民法学的研究维度与深度,从而有助于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国民法价值观与方法论的形成,这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形成与发展,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此,我预祝本届论坛在就相关主题的学术研讨上取得成果,获得成功!
最后,愿各位来宾在连期间心情愉快,工作顺利!谢谢大家!
王利民:
谢谢韩立新副院长。下面,有请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吉林大学法学院马新彦教授致辞。
马新彦(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各位嘉宾、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各位朋友,大家上午好!
2013年11月,由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王利民教授发起创办、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主办的“全国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论坛”在大连召开,当时,我代表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参加了首届论坛,并建议论坛每两年举办一届,转眼六年过去,论坛已经落户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今年举办的已经是第四届论坛,现在的论坛已经成为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的一个学术品牌,并具有了全国性学术影响。所以,作为论坛创办的见证者,我感到欣慰,并非常高兴能够再次代表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出席第四届“全国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论坛”,在此,我代表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对论坛的成功举办表示祝贺,同时感谢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和辽宁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对本论坛的成功举办所付出的努力和作出的贡献。
“全国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论坛”以民法学的基础科学为主题,是我国部门法学领域所创办的第一个以基础理论和法哲学为主题的学术论坛,充分体现了弘扬民法精神、践行自主构序,繁育民法文化,构造法治生态的价值理念。我两次参加本论坛活动,深刻感受到了论坛组织的专业性和论坛主题的鲜明性。显然,本论坛把自己的主题确定在基础科学领域,这对于推动我国民法学研究事业,完善和深化我国的民法理论体系,并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学理论,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论坛的一个重大特色,就是开放性办论坛,打破学科界限,就特定主题进行不同学科的交流与对话。我了解到,从第二届论坛开始,已经两届邀请法制史学者、法理学者共同展开有关民法和民法哲学问题的研讨,本届论坛又以“中国民法典编纂的宪法之维”为主题,邀请民法学与宪法学两界学者共同讨论,体现了论坛本身所坚持并具有的鲜明学术特色。民法与宪法的关系问题,是中国民法典编纂的一个根本问题,为民法学和宪法学两界普遍关注,所以,本论坛以此为主题,邀请民法学与宪法学两界学者共同展开研究,既体现了论坛组织者对学术主题把握的高度与精准,又具有非常重要的学术意义。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不断发展,特别是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基础法律的民法,更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中被高度重视,并不断制定和完善。现在,距离2020年编纂一部完整的中国民法典的目标已经近在咫尺。然而,一部民法典的制定,既不是中国民事立法的完结,也不代表中国民法学的理论终点,而是中国民法和民法学走向成熟的开始。可以肯定的是,中国民法和民法学走向成熟,必然以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的研究及其实现的知识进步与理论发展为基础的学科条件,只有在形成中国民法的价值观与方法论的基础上,才能够建立属于中国自己的民法理论体系,并进一步促进中国民事立法的完善和发展。
我注意到,“全国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论坛”的创办,一开始就有明确的学术定位和价值目标,充分认识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的社会转型与生态实现的重要性,以及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研究在实现这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目标中的必要作用,体现了本论坛对中国法治问题的深刻社会思考并愿意为此付出一份努力的责任意识。我赞同论坛的以下观点:对于中国这样一个非民法传统的国家,面对中国社会复杂的社会与民法问题,除了立法和法律制度的构建与研究外,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的认知应当成为“后法律体系时代”特别重视的问题,我们很难在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的认识之外而以单纯的民法的制度与体系构建的形式来根本解决中国社会的秩序缺失问题,因此,中国社会需要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的研究及其实现的认识前提与精神弘扬,这应当是实现中国社会法治生态转型发展与文化形态构造的一个现实要求。
我欣喜地看到,已经举办三届的“全国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论坛”在实现自己创办论坛的目标上已经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对此,我对所有参与论坛的组织与学术活动并对本论坛的成功举办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表示感谢,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也将继续支持论坛的建设与发展。
最后,我预祝论坛越办越好,也祝本届论坛取得圆满成功。
谢谢大家!
王利民:
谢谢马新彦副会长。
“全国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论坛”,是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主办的全国性学术论坛。本论坛以“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为主题,有两个现实目的,一是服务于以中国民法价值观与方法论为内在品质与特定需求的中国特色民法理论与民法文化的形成;二是服务于中国社会法治生态化及其转型实现的社会秩序认知与行为品质养成。为此,本届论坛,仍将秉承首届论坛确立的,以论坛的组织形式与主题理念,面向社会和实践,开放性吸收社会各界人士参加,以贴近社会的主题与互动,弘扬民法精神与社会秩序认知,推动中国社会法治的文化生态转型与实现,为“后法律体系时代”的中国法治生态建设作出自己的努力和贡献的这一宗旨,进一步提升论坛的学术品质,扩大论坛的学术影响。
本届论坛的主题是“中国民法典编纂的宪法之维”。在我国,宪法被赋予国家根本大法的地位,而民法又是人法或者市民社会的本体法,因此,两者之间到底谁先谁后、谁本谁末,就成为学术界不得不去面对而又很难说清楚的问题。因此,本届论坛的主题,就是聚焦宪法与民法的关系,探讨在宪法的维度内,中国民法典编纂可能获得的制定条件与内容空间。
下面,进入本届论坛的“主题论坛”环节,“主题论坛”分上、下两个单元在上午进行。每个单元我们有请五位嘉宾,其中宪法学三位、民法学两位,作为主题发言人。台下嘉宾和与会者,有机会提出问题并发表自己的意见。
下面,是第一单元的主题论坛,本单元的主题是:“宪法与民法的关系”。有请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王世涛教授主持第一单元主题论坛,有请本单元主题发言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翔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王锴教授;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郭殊副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尹田教授;郑州大学法学院申惠文副教授。
第一单元主持人:王世涛(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
尊敬的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上午好,我们今天上午第一个专题是“宪法与民法的关系”,就这个专题进行研讨,各位专家发言尽量简短一些,互相多一些交流,有思想的碰撞和辩论,我的主要工作是找茬,让各位专家们互相有所争论。今天在坐的都是在宪法和民法上有造诣的各位学者,首先第一位发言的是张翔教授。
张 翔(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我们这个单元的主题是“宪法与民法的关系”。从2003年开始,我有一些关于宪法和民法关系的研究,今天我不想再过多重复我所提交的论文,我想简单的用几个关键词回顾一下我们国家关于“宪法与民法关系”讨论的基本历史,在此基础上我自己再做一点自己的反思和展望。第一个关键词是“齐玉苓案件”,该案的发生是当年有一些实务工作者希望推进宪法的私法化,也就是宪法在私法上的适用。但是它却无心插柳地引发了另一个“宪法的私法化”的问题,即宪法规范在民法领域的适用问题。当时这个案件出来以后,整个学界对该案基本处于“失语”的状态。回顾当时对该案的一些评论,主要是应激式评论,普遍缺乏学理含量。该案第一次将宪法与民法的关系,特别是基本权利规范在私人主体之间的适用问题提到我们学界面前,深刻刺激了我们的中国宪法学,中国宪法学的基础权利理论的发展基本都是深受“齐玉苓案件”的影响而来,应该说在过去十几年在该领域取得了非常大进展。第二个关键词是“物权法草案”,我们当年物权法草案,是法理学教授而非宪法学者主张该草案有违宪嫌疑,因物权法问题是民法学的重要问题,因此该学者的主张迫使整个学界对该问题有一个深刻的反思,影响非常深远。不仅后来的所有的立法,都应写明“依据宪法制定本法”,乃至于中国当前正在推进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起草每一项法律草案都要做合宪性审查工作。在以上两个重要的实务中的争议推动之下,我们中国宪法学界迅速开始学习与反思并找到了解决宪法与民法关系的几个主要理论工具。由此引出第三个关键词,“基本权利的第三人效力”理论,这个理论来自于德国,我们中国学者在学习的基础上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新的认识。与此相关,比方说“基本权利作为客观法的功能”以及“宪法在民法中的辐射效力”等等这样一些理论迅速中国化。另外一个理论工具,也就是第四个关键词是“法律的合宪性解释”,2008年始,中国学者开始正式讨论我们的各个部门法在解释的时候如何将宪法精神灌注于其中。还有一个非常中国的词汇,就是所谓“部门法的宪法化”,其实最早我看学者的论述,是民法学者讲的“私法的宪法化”问题,最初是用来描述法国、德国二战以后部门法理论化的新趋势,但是非常大的启发了中国的学者,包括中国宪法学研究会“2018年第二届宪法青年论坛”的主题就是“部门法的宪法化”,其中一个重要主题就是民法的所有问题可能都要在宪法层面进行思考这样的一个背景。以上四个关键词之后,我想说明,有了实践问题的刺激以及有了新的理论工具后,关于宪法和民法的关系以及与宪法和民法有关的法律问题的讨论开始变得日常化,很多关于民法的问题,都自觉进入到宪法化的探讨,而不是最初民法学者对此有一些本能性地拒绝和反抗,比如说我们这些年关于“国家所有”的讨论,比如关于“住宅用地使用权续期”这样的讨论,以及今天的主题之一“民法典编纂中的人格权独立成编”,人格权独立成编的问题与宪法上人权保障内容有重要关系。而我们仔细去看,人格权编中有大量公法的内容而非纯粹私法的内容。这样我们会发现关于民法与宪法关系的讨论已经变的非常全面和细节化。那么以我的思考来看,当我们具备了宪法的视角后,就需要对许多民法问题做一些根本性反思,比如物权法定原则,民法学界在讨论物权法定原则的松动问题,但是这样松动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视角是民法上的物权法定原则是否对公民宪法上的财产权利构成了一些不当限制,还有比如说民事责任中的赔礼道歉是否构成对宪法上关于良心自由的不当干预。对于这一问题,从世界范围来看,在人权保障背景下,赔礼道歉这一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在全世界都是认可的。再比如说我在参与《民法总则》的讨论中提出一个这样的观点,就是我认为没有必要设立无民事行为能力这一阶段,这并非我的发明,而是德国的民法学家从宪法学上人格的自由发展权这一角度出发所提出的看法。我最后想说一句关于宪法与民法的关系,作为宪法学者的我可能从一个宪法角度来讲宪法对民法的辐射作用,但是事实上宪法与部门的关系一定是交互的关系,宪法需要部门法去落实,宪法价值要贯彻到部门法中去,但是宪法本身也必须要尊重部门法的秩序,宪法权必须尊重成熟的部门法学理,在宪法与民法共同的努力下,最终会形成一个秩序的整合。
王世涛:
感谢张翔教授的发言,张翔教授的论文我昨天拜读,受益匪浅,我发现张翔教授在论文中有一个提法,恰恰是王锴教授所反对的,所谓“部门法的宪法化”。我希望两人在接下来的交流中可以就这一问题进一步开展对话。现在请王锴教授发言。
王 锴(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
非常感谢大连海事大学的邀请。我想讲三点关于否定宪法与私法关系的观点。第一,宪法如何与民法发生联系。之前有比较普遍的观点,提出宪法是公法,是约束公权力的,调整国家机关行为的,民法是私法,调整平等私主体之间的关系。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宪法和民法是平行,但这样说的后果是否定了宪法作为最高法的这样一个地位,所以有学者提出来,宪法是公法的最高法,民法是私法的最高法,宪法是“万法之父”,民法是“万法之母”,其实也是与前一观点相同。我觉得这种观点的问题关键在于可能误解了或者没有正确认识现代宪法真正的功能是什么。也就是说,如果我们从现代宪法产生的源头上思考,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是美国1787年宪法,其制宪的目的是什么呢?最近哈佛大学纳尔逊教授的一本书叫做《王权派的革命:君主制与美国建国》,讲到美国革命与英国革命的不同,英国光荣革命主要是限制王权,美国革命则是反对英国议会,因为英国议会在美国殖民地征收高额的税,让他们感到不满,美国革命为什么要制定世界第一部成文宪法?其主要目的是在英国议会法律之上再制定一部更高的法,约束议会立法的法,防止议会制定“恶法”,现代宪法从源头上讲主要功能是限制立法权,所以这使得宪法和其他的法在作用方式上不同。按照今天的法学理论,我们把所有的规范分成两种,一种是初级规范,或者叫调整行为的规范,另一种是次级规范,或者说是调整规范的规范,其他的部门法主要是一种行为规范,不管是调整私人的行为,还是调整国家机关的行为,但宪法是一种次级规范,是规范的规范,是约束立法权本身的,所以民法跟宪法的关系不是在一个层级上的,两者是一个“行为规范”与“规范的规范”的关系,所以说宪法不仅是私法的最高法,也是公法的最高法,它要为所有立法权的行使设定一个边界。宪法是调整民事立法本身的,或者是对民事立法权进行约束的。第二,宪法优位与私法自治的关系。有学者从私法自治的角度否认宪法与民法的关系。他们认为如果承认宪法会对民法产生影响,就破坏了私法自治。对于这一问题,关键是要正确理解“私法自治”。我的观点是私法自治绝对不意味着民法在法律体系里面是一个“独立王国”,民法不能成为一个封闭的、不与其他法发生关系或一发生关系就容易导致“侵犯私法自治”这样一个后果的法律体系。实际上私法自治的核心是私人自治,也就是说私人在民事关系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也就是说真正的私法是私人作为立法者所产生的法,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民事规范大部分是被发现出来的而不是国家创制出来的,虽然我们今天发现民法可能更多的是一种国家的制定法,但民法里面很多任意性规范,事实上强制性规范是比较少的,民事违法以私人规范为基础,国家不去限制只是进行保护,也就是说,问题就在于,我们今天的民法不是纯粹私人产生的,民法是国家制订的民法,尤其是民法总则多次出现的“依法”两个字,在面对私人自治的时候,实际上都有一种干涉私人自治的嫌疑,宪法主要的功能是通过对民法设定行为的边界,防止民事的立法者过度侵入私人自治,跟民法本身是不一样的,宪法通过为民事立法设定限制来保护私人自治。第三,如何理解“根据宪法制订本法”。我个人观点是我们可能要区分“根据”和“依据”的区别,我们的《立法法》包括我们的立法里面有两种不同的表述,一种是“根据”、一种是“依据”,我们当中部分人认为民法的所有内容是不都是从宪法里面的某个条款推导出来的,当然这个理解可能是从“依据”的角度去理解,那么宪法上对民事立法的确有立法委托,但是这种立法委托是非常少见的。如土地的使用权的转变要“依据”法律来进行,由此产生民事立法者必须要制订土地转让的民法,这体现了宪法对民事立法者的委托,这种情况我们可以说土地转让的民法是从《宪法》第十条第一款推导出来的。但是大部分宪法条款里面是找不到宪法对民事立法法的委托的,也就是说宪法不是通过“依据”的这种关系,而是通过一种我们称之为宪法主要是为民事立法者设定一个边界,宪法主要是从消极意义上规定民事立法不要去干什么,如不要去限制公民的基本权利,不要去违反立法权限与程序,宪法实际上主要是给其他的部门法立法设定一个消极意义上的界限。
王世涛:
王锴教授与张翔教授的观点有一些共同之处,王锴教授认为宪法对民法的框架体系的构建不在于让民法去规定什么,而在于宪法规定了民法不能规定什么,这点上二者观点是一致的,所不同的是张翔认为民法是可以宪法化的,但是王锴教授在他的论文中是明确反对这一观点,这是我认为二者的一些不同之处。
张 翔:
所谓“民法的宪法化”,是一个从国外翻译过来的词语,“宪法化”给人一种很彻底的感觉,实际上不是,它的意义只是将过去的一些在部门法领域中探讨的问题拿到宪法视角下进行理解。但是我们说实际上现在部门法在破除自己的学科自足地位之后,首先要对抗的是宪法。
王 锴:
我同意张翔教授的观点。
王世涛:
我认为“宪法私法化”这个提法本身就很容易让人误解。实际上王锴和张翔的学术立场基本上保持一致。请下一位发言人尹田教授发言。
尹田(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很荣幸参加这次会议。我认为阻碍我们学术取得长足进步的原因主要的是基础理论包括基础哲学的欠缺,我们很少有这方面真正的研究,定义能力、概念理解能力都很差,在这种现状之下,我们要呈现一个非常好的理论是困难的,所以我认为这个论坛是非常重要的,要坚持下去,这方面王利民教授作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工作。我们要努力去做,民法学界的学者最差的就是基础理论,不要看有时候外表强大,内心弱的不得了。前面两位年轻教授的发言很有意思,特别是张翔教授的发言听起来很合拍。张翔教授他所说的民法问题一下子在我们原来认识的基础上高了一截,比如说行为能力,在这中间实际上也有不同的模式,一种是“三分法”,一种是“二分法”,后者只分为完全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这个分法不是德国学者提出的一个观点,而是1804年法国民法典就是直接采用的立法模式。“三分法”和“二分法”哪一种好一点呢?我认为没有必要去解决这个问题,但是张翔教授将这一民法问题引到了基本人权一说,性质完全不一样了。我关注的问题,第一个是人格权问题,提到了“山东齐玉苓”案件,他提出的问题我们没有人去关心化解,标志之一是民法典都要出来了,我们法院就知道怎么判案了吗,这个问题在人格权研究的时候,在解决该案件又反对直接将宪法作为裁判规范,但是实际生活中又发生这种事情,就是这种侵权案件,如果不按宪法规定去裁判而民法上也找不到裁判依据的话,那就等于学者放弃了一个责任,那法官怎么办,人格权立法这么热闹,但是“齐案”解决不了,这一定是立法的重大失误。第二个问题,目前对立法违宪的攻击,一点在于《物权法》没有写上“依据宪法制定本法”的规定,对于这个问题究竟是一个形式问题还是实质问题,写了怎么样,不写又怎么样?我始终表示怀疑。与此同时,部门法的制订,《宪法》究竟是一个“依据”还是一个“根据”还是什么?其实是一个理解上的问题,但其实不重要,重要的是从《物权法》上删掉的一个条款,那就是“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才是问题的要害。而这个问题实际上也是来自于一个法理学者的攻击,这个攻击是有道理的,“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宪法上的明文规定,《物权法》在规定“国家所有权”时,必须要把这个指出来,那私有财产怎么办呢?也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呀,所以在这个时候出现了一种混乱,有学者说我们之所以拿掉这个“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个条款,是因为它跟《宪法》重复了。实际上这个问题是在说的物权立法对所有财产实行平等保护原则,而国家财产不可能与私人财产实行平等保护,所以我们的这个回答实际上非常混乱。而恰恰在这个过程中“山东齐案”和“物权法违宪之争”出现了两个权利性质的判断问题。第一,人格权是不是民事权利?如果是,那么“齐案”没法解决。因为齐玉苓受侵害的一定不是民事权利,否则民事裁判就可以在《民法》上找到依据,如果具体裁判上找不到依据,也可以去找到民法的基本原则去解决,找不到就没有办法,那么就导致一个问题。第二个问题,为什么在《物权法》中不敢写“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呢?这个事就是因为一个事情引发的,也就是说对所有权有“三分法”与“二分法”的争议。我们不考虑身份不考虑主体,“二分法”分动产所有权与不动产所有权,它是一个传统的立法模式,不是一个私法上的问题,不是一个民法上的问题。“三分法”也是我们学者提出来的,支持的学者也不说明理由,那么导致《物权法》显得就是有这样一个问题,《物权法》通不通过是一个问题,我们学者的立场是另外一个问题。因此我们的“三分法”实际上是我们学术对错误的政治理念的迎合。由这两个方面的原因,我提出了颠覆性观点,所谓颠覆其实是一种创新,即针对把人格权作为民事权利来规定和把国家所有权写到民法中,我提出了两个观点,以上这两种权利,都不是民事权利,人格权问题是我16年前提出来的,国家所有权不是民法权利的问题是我13年前提出来的。而且人格权问题我至少发表了10篇论文,国家所有权我至少发表了8篇,但是对我这样一种观点,没有一个像样的反击,大家不予理睬。但是这两个问题,都跟宪法有关,因为不是民事权利它们是什么权利呢?我姑且把它们称为宪法上的权利或公法上的权利。这次会议为什么我答应参加,主要是有宪法学者参加,我的相关观点在论文里面,把它作为一个理论问题提出来的。第二,宪法权在民法当中不应当独立成编,顶多可以在《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第三,如人体试验,试管婴儿等,都是民法的规定,其与宪法上基本权利的关系问题我们学者应将其视为伟大的事业立起来,但实际上,这些问题我们都没提,问题在于我们最后人格权为什么不能独立成编,当成民事权利不是挺好的吗?其实际上最大的坏处是减弱了人格利益保护的范围,把民法领域之外的人格利益统统都赶出去了,其中就包括“山东齐玉苓”案件没有办法解决且永久性得不到解决。
王世涛:
尹田教授的发言十分震撼,在他的发言中提到了两个观点。第一,宪法权在民法当中不应当独立成编,顶多可以在《侵权责任法》中的规定。这个观点解决了我心中的一个多年的疑惑,也就是宪法的人格权和民法的人格权到底是什么关系?这个问题对我来说十分震撼。第二,国家财产所有权,物权法的“三分法”在尹田教授来看是错误的,我不知道是否正确解读了您的观点,但是尹田教授关于人格权问题没有坚持到最后,在人格权问题上王泽鉴教授和梁慧星教授他们的观点是人格权既是一种民法权利,又是宪法权利,而尹田教授的论文在最后也提出人格权中的姓名权和肖像权可能商品化即民事权利的特征。在这问题上两位宪法学者有什么不同的看法?
王 锴:
我的基本观点跟世涛教授是一样的,我在2017年《中国法学》上发表的一篇有关此主题的论文中的观点,既存在宪法上的人格权,也存在民法上的人格权。基本权利还是民事权利有一个重要的区别是两者构造的不一样,基本权利是国家的一种权利和义务,要求国家作为或者不作为,民事权利对抗的主体是为其他私人设定的义务,因为有这样不同的功能,双方是没有办法相互取代的,不应用宪法上的人格权利来否认民法上人格权的存在,同样也不应用民法上的人格权利来取代宪法上的人格权。
尹 田:
现在我问宪法学者一句话,生命权是什么权?站在宪法的角度。
张翔:
我们宪法没有规定生命权,但是我想宪法有人权条款,生命权当然蕴含其中,但是生命权可以是一种基本权,首先应明确它对应的是国家,一方面是国家不能随便去侵犯公民的生命权利,另一方面是国家对人的生命有一种积极的义务,如德国“禁止堕胎”的规定实际上包含了对生命的保护,国家干预的一种权利,如果作为民法上的人格权利的话,则对应的是私法主体,这个要请教尹田教授。
尹 田:
财产保护的范围是有界限的,与人格权的扩张有区别,而私有财产最后可以还原到生命财产进行表达,人格利益是无边无际的,因此人格权的保护,立法上怎样安排才是有益的,刚才讲是发展过来的,而王锴教授提到的问题也是民法学者无法回答的,就是一般人格权,德国人格权保护里程碑的标志是联邦法院依据宪法创制了一般人格权,联邦法院根据宪法的创制,为什么是根据宪法,不是根据民法的基本规则或基本原则创制,我们讲就是因为创制不出来,因为面对的是什么问题?比如说到具体的裁判案件,比如说性别歧视,性别歧视是民法问题吗?侵犯的是民事权利吗?犹太人的人格权利,受到的人格侵犯的是民事法的问题吗?所以德国法院又不可能从民法找渊源的时候,就根据宪法创制,引起了这么大的风波。攻击它可以,但是实际上怎样裁判,人格权的保护不在于细节化,而在于保护的领域。民事救济的角度去保护,所有的人格全包括财产权任何一种权利,只要遭受了民事侵害,《侵权责任法》都应该跟进,尽量有利于保护扩张发展的要求。有人攻击宪法权利,肖像权、姓名权呢?第一,方法论,讨论问题的逻辑方法是有问题的,只是抓特例,而不抓基本点;第二,姓名权不是人格尊严问题,而是民事身份问题,所以民法典中姓名都是跟婚姻家庭关系联系在一起,人格权保护不重视,就重视姓名权,实际上姓名权是人格身份。第二涉及到肖像,关键在于里面有钱,可以使用收费。当然要考虑到某种特定的、伦理性的权利,在某种情况下有可能商业化,也就是财产化。变成了财产,除了肖像权是否还有其他?包括姓名也可能变成商业利益,但是这种转化不能证明其本身的属性,特例怎样证明。在这种情况下,一概而论是有问题的,生命权究竟是宪法权利还是民事权利?这是没有道理的,这个问题我觉得我们的理论研究要抓要点,王泽鉴和梁慧星老师,看起来也是一种折中观点,对这种折中的观点我是尊重两位民法大家。
王世涛:
有请下一位主题发言人郭殊。
郭 殊(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非常感谢大连海事大学的邀请,我是从社会系统论来分析宪法和民法的关系,按照该理论,整个社会至少分为三个子系统,最基本的子系统是政治、经济、法律系统,如果按照系统论的角度来分析,之前卢曼做过分析,宪法学是政治系统和法律系统的结构耦合,民法从传统来说是经济系统和法律系统的耦合,行政法是通过法律去干预经济,但这是一个中世纪到近代的一个转变过程,即近代或者现代早期的状态。现代性社会是一个多元体的社会,其实宪法已经不再是政治与法律的结构耦合,不是传统的政治宪法,而是多元主义的宪法,为全社会提供了秩序框架。所谓社会秩序,是指在全社会下的子系统相互之间的一种交互关系,他们之间的关系是为保持一种平衡。如比例原则,它就是提供为系统之间提供一种工具,法律系统对政治系统进行审查,都要以比例为工具。刚才尹田教授讲到的我非常赞同,从经济系统的角度来看,是支付和不支付,尹田教授讲的正是这样一个原理。民事权利包括肖像权和姓名权,本质上是有财产利益的,最后可以转化为支付行为和不支付行为,用了他人的姓名但没给钱,用商业用语就是没有付费,侵权,但是金钱补偿可以了结纠纷。因此这不是一个宪法上的问题,与侮辱国家或者国家工作人员等这样的行为性质是不一样的,所以如果是非商业使用的,像我们新闻啊,不存在侵权行为,因为它不产生支付还是不支付的问题,所以从我们这个表达看,系统论在我国国内学说逐渐成为一种潮流,像我们社会的子系统形成了自己的一套方便运行的受到其他外在系统的影响,相互之间成为环境,政治可以影响法律也可以影响经济,政治不能直接去影响经济,而是通过立法行为转化为法律,形成民法,才能去调整经济系统中的各种活动,所以从这个角度上来说,很多观点并不是矛盾或对立的,其均有合理性。宪法和民法的关系,说宪法是公法,因为它是政治关系和法律关系的结构耦合,最早的宪法调整政治国家的问题,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的问题,但是这是早期,是当时的情况下,是最初的一个状态和结果,但是这个的确是很重要的,人类经过几个社会的发展阶段,人类社会复杂性越来越增加。我们人类早期社会是家庭部落封闭运行的、后来阶层分化,现在是功能分化。现在国家的所有权问题,包含了很多系统交叉在里面,但是由于它也进入到经济系统里面,包括我们像政府采购,这都是介入到经济系统里面,所以既不是一个纯粹私法问题,也不是纯粹的公法问题。在社会系统理论基础上,后面有一个升华的观点,提出了一个多元主义宪法机构,发现有私法的社会主体,也就是民法的多元主义,民法不仅是调整经济问题,也可能调整人的感情如婚姻问题等,所以在现代是一个多元主义的民法,所以整个的社会框架展现出民法的扩张,我们宪法在外层包含整个社会结构,形成了一个全社会的秩序框架,让里面这些系统能够良好运行,具体通过一些工具来防止这个系统对那个系统、这个环境对那个环境的过度刺激和干扰来保证系统能够自我稳定运行,或将这种刺激和干扰转化成系统能够接受而不是说破坏的影响。
王世涛:
谢谢郭殊教授的发言,从卢曼的系统论角度来说明民法和宪法的关系问题,但我认为郭殊教授没有给我们一个明晰的结论,在你刚刚运用的各种理论支持下,我想知道宪法和民法之间到底是一种什么关系,这个可能还需要后期再陈述一下。下面有请第五位发言人,郑州大学法学院申惠文副教授。
申惠文(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下面我谈一下我的个人想法,首先对于张翔老师提到的冒名上大学的“齐玉苓”案,从民法学角度看,该案纯粹是一个民事案件而非宪法案件,因为冒名上大学、冒名签合同、冒名结婚这些行为侵犯的仅仅是一个债权,即合同之债,只不过这样的合同具有特殊性,但本质上是一个合同问题,合同之债没有必要产生宪法上的解决方法。第二,王锴教授谈到宪法不仅是公法的基本法也是私法的基本法,对此我是赞同的,民法学者不认同主要是因为调整对象的问题,一般教材认为宪法调整国家与公民的关系,民法调整公民与公民即民事主体关系,前者调整公权力,后者调整私权利。怎样看宪法是调整公权的?我认为宪法也是调整公民自由和国家强制之间的问题,即哪些是基本权利,哪些是国家强制。民法同样也调整自由,谈到平等主体的关系往往忽略国家强制,民法教科书特别强调民事主体,而没有强调国家强制,有些合同需要国家监管的,民法教科书对民法下定义的时候强调国家主体而没有强调国家强制,因此导致民法是自治的,民法是自由的,所以宪法学家倡导政治宪法学,我认为能否从国家治理的角度提出民法政治学,民法从政治高度有民法政治学,这个问题可以继续研究;第三,尹田老师谈到人格权问题,民法典不应规定人格权编,对这个观点我赞同,我也认为民法典不应该有人格权篇,但是有一个问题,宪法调整政治和经济,但宪法没有那么多条文,这时候民法不得不规定一些内容,因此可否说这样的做法是不得已而选择,民法的条款能否解释宪法条文?比如说民法典颁布有生命权,生命权能否解释宪法,能否解释宪法的尊严,人格权、土地权这样的条款能否解释宪法上的土地条款,反过来民法上的规定能否解释宪法?第四,谈一下我个人的一些想法,也就是说民法与宪法的关系,我认为并不是肯定的,而是多元的。我个人考虑,我们探讨民法与宪法之间的关系的前提与基础应该是探讨民法与行政法、民法与刑法之间的关系。“山东齐案”中教育局是否有问题?如果我们没有解决民法与行政法、民法与刑法之间的关系而去直接探讨宪法和民法的关系也是有问题的。宪法去调动宪法与民法、宪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关系,公法的宪法并不去解决这些问题,关注私法的民法学只是一半的民法学,并不能解决生活中的所有矛盾问题。
王世涛:
谢谢申老师的发言。他对刚才几位老师的发言逐一进行了点评,并提出了一个新的观点,这些观点大家不一定认同,比如民法政治学,我想这些问题是非常有争议的,一会提问环节可能有老师和同学对这些问题有看法,欢迎大家提出争议。
尹 田:
互动之前,我补充一个情况,刚才谈到了“山东齐玉苓”案,我印象中侵权法专家没发言,但是非侵权法专家提出了意见,认为该案本身是合同法问题,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齐玉苓和大学就是冒名签订合同、冒名履行合同,但如果是合同法问题,其前提是学生和学校的关系必须是民事合同,如果这个问题解决不了,合同法这套解决方案是不可行的。所以我们大家知道肯定不是民事合同,这条路是封死的,只能由侵权方面进行裁判。
王世涛:
欢迎各位踊跃提问。
黄明涛(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我有一个问题问尹田老师,因为刚才讨论了很多,宪法是否全然都是公法,这里有一个前提,我们首先还是要区分一个法制规范的形式意义上的划分和实质意义上的划分,是否立法者把其写入民事法律,某部特定规范就一定是私法的属性?这种情况是有可能的,因为立法者的立法思路、司法考量不一定是遵照公法和私法的区分。
尹 田:
这个问题非常好,其实我们关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根本不是立法的依据,是立法已经完成了,立法者去区分,是倒过来的。因此这种划分是本质上的划分,而不是全面覆盖,每个立法者的立法过程要受制于法律部门的属性,民法受制于意思自治,刑法受制于规范对象。但是由于各种原因,立法习惯等等,完全有可能在所谓的私法、部门法里面出现公法,早期就是这样做的,因此谈到宪法私法化问题,其实我是这样看,怎么划、划到哪里去,这仅是一种现象。出现公法规范又怎么了?对民法的属性一点影响都没有。如果宪法里面出现了由民法规定的原则和权利,宪法私法化,只是多了一点东西,“化”是本质的改变,而现在不论怎么做,立法者不会考虑部门法划分的严格标准,要考虑的是社会效果或者司法上的操作方便,但是我们知道这种划分是非常具有科学性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有些边缘问题,现在的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都没有关系,影响不了其本质,而这非常重要,讨论齐玉苓案不是角度问题,最大的问题是私权没有根本地位,要靠民法去强化它、保护它、张扬它,因此不能有更多的公法规范,因此才能推动中国法治的前进。人格权编不是很丰富,真正的问题解决不了,比如器官移植,器官移植人格权编的条文解决不了,那是需要公法上的立法才能来解决器官移植的保护问题,最后导致的结果反而使得人格权保护的范围越讲越详尽,但是保护越来越受限。有些权利可能遭受民事侵犯,遭受国家公权力侵犯,这种争论非常具有价值观或者应用价值方面的意义。刚才提的问题非常重要;第二,究竟宪法和民法是什么关系,在这个时候我谈到理性分析宪法规范,就我国的宪法或者一般法而言,实际分为两种,一、部门法制订的依据,是原则规定,部门法根据原则规定变成具体的行为规范或者裁判规范。二、直接规定了某些权利,这些权利直接依照宪法或者基本法产生,各个部门法的任务不是去创设权利,而是共同去保护它,因此我们知道生命权多少法律部门法在保护,生命权的侵权责任根本就没有,真正生命权的保护只在刑法,那才是真的对生命权的保护。因此这种情况下关键在于刑事制裁。宪法规则和民法规范的关系,确实有两种,有一种产生不了民事权利,所以有一个结论,凡是根据民法取得的权利是民事权利,凡不是根据民法取得的权利不是民事权利。我们来解说一下看看这个结论如何,这就是第二点。
王世涛:
对黄明涛教授的问题我们尹田老师的回答非常充分,第一个阶段的主题论坛到此结束。
王利民:
刚刚结束的第一单元主题论坛,各位发言人对宪法和民法关系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大家从不同的学科角度出发,各舒已见,观点精彩、深刻、独到,达到了良好的学术交流与思想启迪的效果。我觉得宪法和民法包括宪法民法和其他部门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我觉得还需要我们去解决,宪法、民法和其他法律部门之间的区别与划分到底是“观念物”,还是“实在物”,这是一个思考此问题的一个基础。我们关于法律体系及其部门划分的理论与思考,太受既有观念的影响与限制了,实际上这是一个国家的整体运行系统,无论宪法还是民法都是这个系统的一部分,而这一体系中的部门法条件与划分及其边界,本来就是一个观念物,是一种意识形态。下面有请:东南大学法学院刘练军教授和四川大学法学院王建平教授分别作本单元的主题总结。请大家掌声欢迎。
刘练军(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非常感谢大连海事大学王利民教授和杨晓楠教授的邀请。开始我认为我不可能讲到十分钟,因为我来之前都没有拜读各位的论文,但是今天听完以后我认为十分钟可能不够。我讲两个观点:第一,关于宪法与民法之间的关系,我觉得现在就是说我们的讨论其实可能可以告一段落,因为《民法总则》最后就是“根据宪法制订本法”。“根据宪法制订本法”怎么理解,我认为应该作一个形式上的理解,立法者是全国人大,为什么由他们来制订民法,为什么有权制订,为什么不是中国的民政部、国务院,是因为宪法授予其立法权。王锴教授准备了备案审查研究中心,但是在中国,至少我是比较悲观的,我觉得我们看不到宪法审查的案例。全国人大才有权制定,而且所有人要遵守,就这么简单;第二,关于生命权的问题,我认为生命权根本不需要规定,因为生命权就是原始意义上的原权,人有自杀的权利,现在的安乐死在法律上的认可是很少的。生命权的权利不能够成为这个概念,没有必要作为专门的生命权,生命就是原权,只有拥有生命才能拥有其他权利,如果离开了生命,没有来到这个世界,或者来到这个世界但是我们不认为是法律意义上的人,这种情况下就没有所谓的其他权利。比如牛、羊也是生命,但是他们没有生命权。如果有生命权,就有一个简单的推论,可以自由处置生命权。谁可以来到世界,不是个人意志可以决定的,最后我想谈一点,我们这个国家对法学影响最大的不是其他东西,就是国家的立法,为什么我们在讨论宪法与民法关系的时候,我们在讨论中国宪法学的时候,有时候西方的概念很难成立,大家的规范性是偏弱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要真正推动中国法学的发展,最重要的是要影响立法,但是中国现在的情况下,要影响立法又很难。不管如何,我们学者都应该要积极地影响人民大会堂,这样才能够真正地推动法学、法律跟世界进行对话。否则可能始终是在中国的情况下走不出来。
王建平(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
我抓紧时间和大家总结一下,我觉得今天讨论的主题,首先第一个研究方法上的沟通,我觉得宪法有一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个规定本身也承认宪法对公民对市民担任保护的义务,我觉得中国人有一个问题,我觉得公法私法的争议是根本性问题,我们现在觉得民宪关系不正常,特别我讲私法的时候,宪法规定管理权,涉及到行政问题,我们现在建法治国家,提法是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宪法上还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我在想权利总是让我们的学者说不清楚,于是我就想到经济学讲的结构主义的方法,在观察一些问题的时候,首先要有整体主义的观察视角,同时将这个方法也就是说某一种文化某一种研究对象所涉及的条件必须要看清楚,这时候我想到第二点,就是习近平所讲的这么一句话:“人民的获得感、人民的幸福感、人民的安全感”,我归结于“人民的三感”,所以想起了新时代人民的新问题、新思想,提到了国家总体安全观战略下,传统国家安全和非传统国家安全,现在制定民法典的时候是在一个我们国家讲非传统国家安全的大背景下,如何保障公民的安全利益,广义上他的人身、财产各个方面。所以我想到人民的安全问题,还有高质量发展,关于生命权问题,我个人的看法生命权不存在,我们在医学领域有一个问题,人格权独立成编以后,讲器官移植,我不知道有多少人知道医疗道德体系。在陕西的汉中有一个叫王明成的人,他要求医生对他的母亲进行安乐死,我们国家认为他的行为不当,当王明成的身体遇到情况,得了癌症,要求安乐死的时候,社会对其报以冷漠,让其痛苦的死去。我们大家想这个问题的时候,一定要想到,研究问题的时候想想我们自己,特别我最后想强调,90年代我出书的时候,我也提到了人格生畏,我想为了节约大家的时间,最后我提出这个问题,生命权究竟是否存在?宪法只是模模糊糊的规范了人格权,规定了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规定了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但是对人人享有生命自由权没有规定,用人权代替究竟是基于什么考虑?我们大家都老了,歌里唱到谁陪我长大,我现在改为谁为我养老?靠子女、靠国家,是否靠得住?
王利民:
第一单元的“主题论坛”到此结束,非常感谢各位的参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