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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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科学发展观与中国民法价值观/王利民

2020-05-20 作者: 点击:[]


[摘 要] 民法作为意识形态离不开一定的政治思想条件并必然受一定政治思想文化的影响。中国社会缺乏民法传统,需要民法价值观的重塑。科学发展观包含着人本主义的民法价值观,它的提出使中国的政治社会与民法市民社会在价值观上找到了契合点,中国民法的现代化应当成为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社会实践。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是以人为核心和目的的思想观,与现代民法价值观具有本质上的一致性,必然孕育着现代中国民法价值观的基本内涵。中国民法价值观只能在科学发展观的价值基础上形成与发展,离不开科学发展观的价值原则。科学发展观在保障人的自由与平等发展上与民法价值构造的一致性,并对推动民法保障人与自然的可持续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关键词] 科学发展观;民法价值观

一、科学发展观与民法精神构造的价值契合

民法作为一种私法文化虽然决定于市民社会关系的基础,但它又不能不受一定社会政治思想的影响。特别是统治者的政治意识作为一种主导的价值观直接作用于社会各种文化现象的形成并能够为其发展提供条件。如果一个社会的政治思想与民法的价值观是一致的,那么民法就能够融入政治社会并在其中获得自己的生存空间,而一定政治思想又必然成为一定民法文化的代表并在其主导下实现民法的发展。相反,如果一个社会的政治思想与民法不能在价值观上取得一致,则政治思想必然成为民法发展的障碍并限制民法的发展。政治与民法关系的核心是人在政治社会与市民社会中的地位。近年来,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使中国的政治思想与民法文化在价值观上找到了契合点。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包含着人本主义的民法价值观,中国民法的现代化应当成为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民法实践。2003年10月,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科学发展观。胡锦涛阐述了科学发展观的深刻内涵和基本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全面发展,就是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推进经济、政治、文化建设,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协调发展,就是要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推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相协调,推进经济、政治、文化建设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相协调。”社会是人的生活方式,最终是为了人的目的并要回到人的目的上来,一切社会形态或者组织形式,都要以实现人的目的为根据而不能与人的目的相反。“任何一个时代,社会的稳定和发展都依赖于民生问题的妥善安排和解决,没有对人的起码关照,任何统治和管理都维持不了。”[1]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就是以人为核心和目的的建立在个人社会基础之上的思想观与价值观,这与现代民法文化的本质是一致的,也就必然孕育着现代中国民法价值观的基本内涵。

社会要科学发展,民法作为一种社会发展也要科学,在科学发展的前提下可以使各种社会发展建立在共同的价值基础之上。科学发展观作为“以人为本”的价值观,以公平正义的哲学思想为理论基础,以对人性的终极关怀为价值取向,以实现人民主体地位为立法本位,与“人文主义”与“权利本位”的现代民法实现了价值观上的契合,对中国民法的现代化具有重要的基础价值观的意义,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民法现代化的关键与核心、精神与灵魂所在。“坚持以人为本就是法的各个领域和各个环节都要坚持权利本位,把维护人的尊严、权利和自由作为法的终极目标。”[2]可以说,以“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是对现代民法价值观的一种承认,是中国民法的价值观、哲学观与理论观,也是对中国民法价值观的一种定位,这一思想文化观的提出必将决定中国民法价值观的形成与未来中国民法文化和中国民法制度与价值体系的重塑,并将进一步决定着中国未来法治的发展方向与中国法治社会的状态与形成。由于科学发展观作为执政党的价值观必将作为对现代中国民法文化全面确立的思想理论基础而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所以中国民法价值观只有科学发展观的价值基础上形成与发展并离不开科学发展观的价值原则,这本身又对科学发展观提出了要求,所谓科学发展观是否科学还要通过其对各种社会文化发展的意义和作用即其与各种社会文化发展要求的符合程度来检验,需要遵循社会文化发展的规定性。

总之,中国现代民法文化的建设与形成,离不开科学发展观的作用与影响。科学发展观与作为民法基础的市民社会关系均以其人本主义的特定内涵而具有价值基础的一致性,科学发展观必然决定我国市民社会及其运行规则的民法的发展;科学发展观作为“以人为本”的民法价值观与方法论必然要对中国的民法文化与民法认识论的形成与发展具有决定意义;科学发展观与作为民法对象的市场经济的关系亦具有基本价值与内涵的一致性,从而必然直接作用于中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即民法体系的建立及其运作;科学发展观在决定中国民法价值观与民法发展观的同时,也必然决定中国未来法治社会的发展方向。因此,“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是中国社会民法文化形成与发展的基础价值观,任何一个希图谋求实现中国民法现代化的民法理论与民事立法,都必须建立在这一发展观的基础之上并受这一发展观的制约与指导,同时对中国民法现代化的认识,应当把握科学发展观的思想文化内涵,并以中国民法文化观及其精神构造的科学发展促进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发展。

二、科学发展观与民法保障人的全面发展

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目标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人的发展是社会发展的本质,是社会的根本发展。人是社会的主体,社会物质、文化、精神的发展都是人的发展的需要。历史的进步是社会发展和人的发展相统一的过程。只有人和社会发展了,才能促进国家和民族的发展。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一样,是关于人的,也就是关于人的发展的,特别是民法作为人法,也就是关于人在精神与财产关系中如何发展的法律文化,更需要从其根本价值出发,保障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科学发展观在保障人的自由发展上与民法价值构造的一致性。虽然在社会条件下,自由不是绝对的,但我们也不得不承认,自由是人的本质,是法的基本价值,是人的全面发展的前提。“人作为社会的主体,不仅是发展的出发点,也是发展的主动力量。”[3]社会的发展首先是作为社会主体的人的自由发展。如果没有自由,人就不能发展或者发展受到限制和影响。民法作为人法,以自由为原则,就是关于人的自由的法,其以特定的调整对象,保障人的最为基础的生存自由,也就是保障人的自由发展的前提条件和客观基础,包括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自由,要保障人的自由发展,更应自由的原则,自由是以人为本的内在价值构造,也应当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

自由就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根据自己的判断决定自己的行动。只有在自我意志决定的活动中,那种选择行为才能被称为自由。自由主要体现在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上。在人身关系上,民法的调整极大的促进了人类文明的进步,使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的观念深入人心,为人权的保障提供了法律机制和社会土壤;在财产关系上,民法的调整使人们能自由处分其私有财产,自主决定参与社会经济活动,进而鼓励交易,促进经济的发展,优化资源配置,并可以减少公权对私权的侵入。当然,自由不是绝对的,个人只能在法律秩序许可的限度内才能基于自己的意思作出决定。当前,我国法律还不够健全,经济体制还不完善,自由原则的贯彻也就还不够深入。为了适应我国发展市场经济和建立民主法治的需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我们要进一步强化民法自由,扩大意思自治的空间,在完善民法自由制度的基础上,通过民法的调整保障人的自由权利的充分实现,从而达到人的自由生存、自主活动,使人在自我创造中实现自我的主体价值,进而使人的发展真正成为人类社会发展的目的本身。

科学发展观在保障人的平等发展上与民法价值构造的一致性。平等是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基础和表现。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现人的社会平等,应当是我们这个国家和我们这个社会制度的目的。平等是人发展的基础,没有平等,就没有发展。科学发展观要实现科学发展,其实质是平等发展,只有在平等的基础上,人人才能有机会发展,也才能充分发挥其潜能去发展。只有人人平等的发展,才是科学的发展,也才是社会的发展。由民法的本质及其调整对象所决定,民法必然以平等为原则,保障人格平等,对各种民事主体平等对待,进而实现民事权利的平等保护。可见,科学发展观与民法价值观在保障人的平等发展上是一致的。作为人法的民法,要秉承以人为本的理念,认可人与人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人与人在机会上的平等以及人与人在权利上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同样,“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就是以人为中心,一切为了人,一切根据于人,保障人在平等的机会和条件下发展。“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就要对人的个性与理性能力要给予充分的尊重,在法律上予以确认。”[4]其作为国家政治文化,要指导民法文化,并与民法的价值构造共同作用于实现和保障人的平等发展。

科学发展观在保障人权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上与民法价值构造的一致性。人权是人的基本权利,是人生存发展的前提。对人权的保护,是“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中最核心的价值。以人为本要求法律保护人的各项权利,这样才能促进人的发展。民法作为人法,是人的权利之法,应该是保护人权的最基本的法。从民法的调整对象上看,民法保护的人权主要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最基本的权利。近年来,我国人格权制度的一个重大发展,就是承认并规定了一般人格权,这充分体现了我国人权的民法保护制度的逐步完善。财产是人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是人格的外化形式,要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目标,就要从人的根本利益出发,不断满足人的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只有当人的物质需要得到满足后,人才能全面发展。财产是人的劳动获得,是一个人劳动价值的体现,对私有财产的保护表明了对人的尊重和对人的劳动价值的肯定。科学发展观的提出预示着我国私有财产权制度发展的新的前景与更为广阔的空间,我国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私有财产权保护制度的进步,在2004年修正的宪法和2007年通过的中《物权法》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当然,我国民法在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保护上仍存在着不足,尤其是在科技和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新的问题不断涌现。民法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基本法,与人的生活息息相关,理应担负起尊重人性、保护人权,特别是私人财产权的新的历史使命。只有人的合理需要得到满足,权利受到应有的保护,才能真正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三、科学发展观与民法保障人与自然的可持续发展

确立环境权,保障人与自然协调发展。人是自然的一部分,其产生于自然,以自然存在,并决定于自然,不能逃离自然的规定性。人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自然,人类要开发利用自然以满足自己的需要。在人和自然的关系上,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是将人的生存价值作为终极关怀纳入其中的。人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自然,人类要开发利用自然以满足自己的需要,这就要保持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具有良好的循环能力。传统的民法思维方式,仅仅从人类的需要和利益出发思考法律问题,而未顾及人以外的自然和其他物种的需要和利益。要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就要保障人和自然协调、可持续发展,从而为人类提供一个良好的发展条件。“协调发展是指各个方面的发展要相互适应,各个环节的发展要有机结合衔接,各个阶段各个步骤的发展要良性运行。”[5]对于本代人来讲,发展的目的在于提高人的生活质量,提高人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使人在健康优美的环境中工作和生活,这也是人的一种权利。因此有必要将环境权作为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并规定于民法,赋之于人格权、财产权等以同等法律地位。从代际之间关系来讲,人类要和自然和谐共处,协调发展,既要充分利用自然资源以提高当代人的生活水平,又要合理开发和使用有限的资源,为子孙后代着想,使他们能永续发展,这是可持续发展的本质内涵。对于人类的发展要求来说,对自然资源的利用主要体现在用益物权上,包括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用益物权。随着环境资源自然供给的短缺,如何有效利用环境资源,达到资源优化配置的目的,就成为民法物权法关注的重点。因此,加强对环境资源利用行为以及由利用行为产生的收益的调整和规范已经成为权利生态化条件下的重要民法议题。

纵观近代各国民法制度,基于一种人类中心主义的观念,以人统治自然为指导思想,都是为了努力实现其功利主义的价值观。而受此价值观的影响,传统的生产模式把自然视为取之不竭,用之不尽的资源警备,由此放任人类贪婪的索取欲望。然而,在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的现代社会,各国民法开始调整并发生变化,其价值取向由人类中心主义转向为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公民环境权是为了更好地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挽救人类于环境危机之中而产生的一种权利。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提出:“人类有权在一种具有尊严和健康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1973年维也纳欧洲环境部长会议上把环境权作为一项新的人权加以肯定,并将其作为《世界人权宣言》的补充。随着环境权理论的兴起,公民开始追求在良好的自然环境中享受舒适生活的权利,以实现精神上、心理上的愉悦。一些国家已经将环境权写进宪法和环境保护基本法中。但是,就我国目前民法的立法来看,环境权还未被列入民法中作为人权加以保护。

公民在健康优美的环境中生存的权利,实为公民与生俱来的应有权利。“环境人格权的出现反映了可持续发展观指导下民法权利体系的生态化趋势,拓展了人格权的研究领域。”[6]但近年来不断发生的环境侵害事件,表明公民基本生存权益普遍受到侵害,突出了我国环境权的极度缺失和未能保障。人与自然不是征服与被征服的关系,不能单纯把自然当做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索取对象,人类、经济社会发展不能破坏生态环境,不能超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支撑能力,要善待自然,进行人与自然正常的物质循环交流。因此,在倡导生态文明,实现由以牺牲环境和资源为代价的社会发展模式向人与社会、生态持续协调发展模式转换的今天,国家应及时将这一应有权利奉为法律权利,确认、保障公民环境权。在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各国发展的战略模式、环境保护成为各部门法律关注焦点的时代背景下,民法不可能也不应该回避其对环境保护的义务,否则,必然显现出基本理念上的偏差,从而最终导致制度上的缺失并留下遗憾,这就为民法典的出台提出了新的要求。

人与自然可持续发展。传统民法理论认为,民法的价值在于对个体的尊重和保护,进而在人类社会内部之间要求人与人之间的和谐。“这种传统的民法思维方式,仅仅从人类的需要和利益出发思考法律问题,而未顾及人以外的其他物种的需要和利益。”[7]可是,面对日益严重的资源稀缺问题,民法的价值有必要做出调整,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推动民法的思维方式从“人类利益中心主义”到“有责任的人类中心主义”。[8]人与自然的可持续发展,主要表现为人与土地的关系。地是财富之母,是实现一切生产所必须的物质条件,“是一切生产和一切存在的源泉”。[9]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是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前提。相对于人类的发展要求来说,对自然资源的利用主要为对土地的利用,而土地又是如此的贫乏和不可再生,这个矛盾在我国表现的尤为尖锐,而且情况正在进一步地恶化。《物权法》虽然对土地物权进行了规定,但还有很多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要建立与土地合理利用相适应的土地征用制度,使公有制土地能通过出让土地使用权走向市场,达到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对于除土地之外的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经过行政的特别许可。对此,有学者引入了“特许物权”的概念,[10]特许物权具有用益物权的性质,权利人具有独占排他的权利,可以对自然资源进行有序开发、利用和收益。

有学者提出我国要制定一部“绿色民法典”,这一概念是否科学姑且不论,但它反映了一种民法文化与经济和环境效益保护协调发展的理念。民法对社会经济关系的调整一定要符合自然资源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环境的原则,与其他社会制度共同构建一个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经济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发展的社会经济发展模式。因此,人和自然的可持续性发展应当成为我国民法体系构建的一个基本价值和重要的主题,民法的价值应当满足人类利益与生态利益并重并实现环境可持续发展的本质。因此,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完善民法文化的相关制度规范,保障人和自然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最终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应当成为我国民法和民法典制定所担负的一项重要的历史使命。

总之,坚持以人为本,努力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是一个不断发展和进步的过程,只有随着社会财富的不断增加和社会文明的持续进步,人的需要才能日益充分地得到满足,人的全面发展才能愈益充分地得到实现。回顾中国法制的历史,近代以前,民刑不分、公法一统。清末变法以后,虽然有了民法等各种部门法,但几千年延续的中国传统社会,缺乏真正的民法理念与价值构造,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移植于西方的民法制度在中国社会并不能很快取得很好的实施效果。因此,中国的民法乃至整个法律的发展,根本上是中国社会现代法律价值观的构造问题,而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则以其科学的思想文化价值,为中国社会法律价值观的重新构造提供了世界观与方法论。人类法治的历史充分证明,与良好的法律相比,人的法律价值观更重要,更具有法治意义。整个人类的法制史,就是一个不断探索法的价值并为了实践法的价值的历史,法的价值是实现社会变革与有序发展的根本动力。当代中国社会,应当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倡导法的价值,以法的价值塑造人,让法的价值深入人,用法的价值指导人,有了科学的法律价值观,中国社会必将迎来法治建设的美好明天。

(作者系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本文发表于《社会科学辑刊》2009年第9期)

就“科学发展观”这一概念本身的科学性,在科学意义上,应当有人作社会学或法哲学的探讨。本文仅就这一概念可以推导的法律观论证主题。

2006年10月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004年3月10日,胡锦涛在中央人口资源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参考文献]

[1]丰子义主编:《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专辑》,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36页。

[2]黄文艺:《科学发展观与当代中国法律发展》,载陈甦主编:《科学发展观与法制建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14页。

[3]黄文艺:《科学发展观与当代中国法律发展》,载陈甦主编:《科学发展观与法制建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14页。

[4]陈华:《科学发展观与民法观念更新》,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8年7月第203期。

[5]孙东方、韩华、张丽:《科学发展观—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发展观》,中央编译出版社2008年版,第20页。

[6]周珂、张璐:《民法与环境法的理念碰撞与融合》,载《政法论丛》2008年第1期。

[7]黄文艺:《科学发展观与当代中国法律发展》,载陈甦主编:《科学发展观与法制建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17页。

[8]郭明龙:《论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民法发展》,载《政法论丛》2005年2月第1期。

[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09页。

[10]周珂、张璐:《民法与环境法的理念碰撞与融合》,载《政法论丛》200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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